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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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 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方面的积极作 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根据国家和XX省相关文件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宗旨, 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培养与使用并 重、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第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学校一级学科 内,经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 以招聘博士后的组织。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 可招聘博士后。第四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 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 聘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工作站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与我校各流动站合作 招聘和培养博士后。第五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XX省人社厅批 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基地与学校 签订协议后可与我校各流动站合作招聘和培养博士后。第六条本规定中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学校设立的流动站、基地及在 站博士后的管理及相关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附属医院,下同)、博士 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专家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我 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学校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学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是博士后管 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及评估考核,统筹博士后招 聘及进出站管理,指导本校博士后联谊会,协调各单位做好博士后工作等。第八条设立流动站的学院应成立5-7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由学院领 导、专家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健 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做好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及考核工作;制定学院博士后 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 理工作。第九条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负责 博士后的日常培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 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合作导师需按条件申报,学校批 准。第三章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第十条流动站的申请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 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导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 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 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 点学科优先考虑。第十一条各流动站依托二级学院进行管理,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和 归档制度,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学 校每年制定各学院博士后工作业绩目标,下达工作任务,年末进行考核评 比,考核结果公开发布。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组 织各流动站开展博士后综合评估工作,汇总上报评估材料,由全国博管会进 行评估。人社部、全国博管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 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 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的 流动站经整改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设立。第四章博士后招聘第十三条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可以招聘博士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的非设站单位(学科),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可招聘项目博士后。第十四条可支配科研经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学术型博士生导师经 学校批准成为合作导师后,可以招聘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届任期四年。第十五条博士后招聘类型(一)计划内博士后:由全国博管会和XX省政府拨款资助的博士后。 学校和附属医院提供基本薪酬,招聘指标按年度下达到学院或合作导师名 下。(二)自筹经费博士后:由学院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聘的博士后。博 士后各项经费由学院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工作站或基地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 士后的各项经费由工作站或基地承担。第十六条博士后招聘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身体健 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二)获得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学位,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 作者身份发表SCIQ2区(或以上)原创性研究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或以 第一作者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原创性研究论文1篇以上(社会科学类);(三)尚未达到以上论文要求,但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出站不超过3 年,且年龄35岁以下,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及发展潜力,博士后期间能够 产出特别优秀成果者,经博士生导师及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学校专家评审 会议考核通过,可予以招聘;(四)联合培养博士后招聘不受学科及论文限制。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必须脱产进站,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提 高实践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强化校企合作,学校鼓励、支持学院有计 划选派青年教师到工作站或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博士后遴选审批(一)学校制定发布博士后招聘公告,进站申请者根据招聘信息与流动 站联系,初步确定合作导师和研究方向;(二)申请者登陆“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向流动站 提交相应纸质材料;(三)各学院(附属医院)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达到入站论文要求 者由学院(附属医院)组织面试,经人事处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后进站;未达到论文要求者由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初评,择优向学校推荐,学校组织 面试考核通过后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进站;(四)审批进站。经学校通过、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博管办发 出录用通知。申请人接到通知后,须按时进站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逾期不 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第十九条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 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 学院规定的科研任务及其它工作。企业博士后主要承担企业的科研工作任 务,由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校企双方共同考核。第二十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院须根据本学科的 自身特点,制订不低于学校出站标准的业绩要求,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 在博士后进站前与申请人签订XX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协议书,明确各方 权利、义务。博士后出站前需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以XX大学为第一署名 单位,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其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博士后需在SCIQ2区 期刊以上(含)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博士后需 在SSCI或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二十一条博士后进站后两个月内,必须向学院作开题报告,提交XX 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论证书。合作导师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认真审定博 士后选题,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 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按照XX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细则,对进站一年 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 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 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博士后,按照XX大学博士后延期管理规定,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级 和省级各类基金。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 版论著、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第一署名单位为“XX大学”或“XX 大学附属某医院”,技术转让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出站后发表在站期间 科研成果,需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产权归学校所有。企业博士后按联合 招收签订的协议办理。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向所在学院作一次学术报告。第二十七条鼓励博士后到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原则 上时间不超过1年。博士后出国交流必须按级审批,出国后定期向合作导 师、所在学院和博管办汇报研究进展,出国逾期不归者作退站处理。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一)6个月内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二)请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三)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90天未完成考核;(四)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或未经批准在站时间超过36个月;(七)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学院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 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 德,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博士后待遇第三十条薪酬待遇(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年薪制。年薪14万元(人民币,税前,含 租房补贴及五险一金,下同),共安排2年。博士后入站2年内申请获得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并承诺在SCIQ1期刊发表论 文,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在站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享受原 待遇不变。(二)申请获得国家和XX省博士后专项资助的,待遇按项目规定执行。(三)博士后薪酬由国家和XX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学校博士后专项经 费及附属医院博士后专项经费共同承担。计划内博士后除上级财政拨款外, 不足部分校本部博士后由学校全额支付,附属医院博士后由学校和医院平 均分摊。鼓励学院和合作导师自筹经费适当提高博士后待遇。(四)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产出,享受科研业绩津贴和专项奖励,业绩 奖励单独统计,全额下发给博士后。其中论文业绩只统计XX大学或XX大 学附属某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第三十一条科研经费。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博士 后可向学校申请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由科技处评审资助。第三十二条医疗待遇。校本部博士后在站期间按学校规定享受公费医 疗,附属医院博士后医疗待遇由所在医院负责。第三十三条住房待遇。博士后年薪包含租房补贴,校本部博士后入站后 可向学校申请博士后公寓用于周转,时间不超过3个月。第三十四条职称申报。博士后进站1年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规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 的,经原流动站推荐,可直接申报乂乂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三十五条出站聘用。博士后出站后,其学术水平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 引进条件的,学校按相关规定优先聘用。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科研经费资助第三十七条博士后须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XX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完成合作导师的科研项目和科研交流活动的经费由 合作导师提供。各学院可根据博士后承担的课题情况,提供一定的配套经费 支持。第八章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第三十九条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学校提供的博士后培养经费, 由学校统一纳入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学校按国家规定从中提取3%的博士 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第四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获得的博士后基金项目由人事处归口管 理,获得的自然科学类科研基金项目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 用。第四十一条联合招收博士后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由学校、学院、合作导 师按照2: 1: 1的比例分配。第四十二条博士后出站后,所余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第九章博士后出站及退站第四十三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按照XX大学博士后出站管理规定要 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学院组织出站考核。第四十四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经XX 省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需按要求修改科研 报告,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站。第四十五条与原工作单位有工作协议的博士后,出站时应回原单位工 作。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博士后,出站时须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就业单 位人事部门接收函或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关系接收函。第四十六条博士后离站时,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站手续,由学校博 管办负责办理博士后证书。第四十七条博士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无故拖延超过3个 月不办理出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第四十八条退站博士后不享受正常出站的相关待遇,其人事档案退回 原单位或移送人才交流中心。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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