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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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改进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根据农 村合作金融 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分类信贷资产,是指贷款、贴现、垫款等表内各类信贷资产;保函、 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信贷资产。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类别档次 的过程;是判断借款人或交易对于能否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的可能性;是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 价值和真实质量,评估信贷资产的内在损失;是及时地对信贷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评价认定的一 套更加审慎、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它不仅包含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也包含信贷资产风 险分类的过程。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是指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以动 态的风险管理 模式,通过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和信贷资产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连续监测,判断信贷 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实际价值,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准确识别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从而对信贷资产 风险因素作出及时有效的预警、防范和化解。第五条 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本行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 量;(三)发现信贷资产投放、管理、监控、催收(回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 一步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四)为提取充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第二章分类原则第六条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信用等级只能作 为风险分类 的参考因素,逾期状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逾期天数是最基本的原因。内在 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 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第七条真实原则。以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 据,对各类信贷资产进行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第八条审慎原则。按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偿还 债务的可能 性等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综合分析、评估,合理划分资产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 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第九条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对同一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有多笔信贷资产业 务的,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信贷资产 合并分类。第十条动态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 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第三章分类方法第十一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是指采用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 借款人或交 易对手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以评估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为核 心,把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正常经营(营业)收入作为主要(第一)还款来源,信贷资产的担保作为 次要(第二)还款来源。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切忌用第二 还款来源代替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 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风险分类时,评估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判断借款人或交易 对手的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还款及社会征信记录;(三)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四)信贷资产的担保;(五)信贷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财务分析,是指在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 上,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或交易 对手的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第十三条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 息,评估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或交 易对手的经营活动和筹资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 响。第十四条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担保 分析又细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担保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 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 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按市场价格定价或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第十五条非财务因素分析,主要包括: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行业风险因素(包含成 本结构、行 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 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含总体特征、产品与市场、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 (包含组织形式、管理层的素质、经验和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包含其 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本行信贷资产管理等方面因素分析。第四章分类对象划分第十六条我行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 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指注册地位于*区域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类 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农村企业贷款指注册地位于*区域的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指位于*区域 农户的所有生产、生活及消费等贷款。第十七条贴现、垫款以及表外业务等信贷资产一并参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第五章分类标准第十八条各客户经理要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 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后四类合称为受批评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 不良信贷资产。第十九条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二)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 素。(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 偿还贷款本 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四)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 收回极少部分。第二十条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要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 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特征对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的 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一)具有下列特征的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生产经营正常(主 要经营指标稳定),现金 流量充足,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合法、有效、足值,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 各业务经营单位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会遭受损 失。(二)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财务状况不佳,关键性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 水平;销售 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其 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 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至于有理由怀疑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超过借款企业实际净资产的2 倍以上)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且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3、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4、借款人因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 影响;5、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意愿)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 还的变化;7、借款人所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一定问题(如存在有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开信 息等),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影 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 可能影响第二还款来源;11展期的贷款以及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或表外业务垫 款30 天(含)以内;12、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13、集团客户内部企业保证的贷款,或关联企业保证的贷款;14、未经本行同意,借款人采取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 务担保、向其他债权人或者授信人抵押资产等不利于本行贷款资金安全的行为;15、借款人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16、借款人出现不愿意或不积极配合本行贷后调查的行为。(三)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借款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 获得补充资金、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等;2、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 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 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9、借款人失踪无法取得联系;10、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多家银行借款,并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资金周转;11综合评估贷款本息损失预测可能在 (不含)30% (含)之间的。(四)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己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或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即使追索担保人或处理抵(质)押物,贷款肯定仍无法全 额偿还;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含)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含)以上;10、综合评估贷款本息损失预计在30%(不含)一9%(含)之间的。(五)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V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055 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帐: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 法对其财 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保险赔偿后,仍无 法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被县 (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欠本行的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 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 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 法院驳回 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因诉讼失 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债权; 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对依法取得的抵 债资产, 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取得抵债资产的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债权; 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无法偿还本行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帐 面价值的差额部分。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 贷款本息损失率超过90% (不含)。第二十一条对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风险分类时,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 源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要结合担保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担保较好的,分 类结果最多可上调一 级,但上调等级最高至关注类。担保较好的,是指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并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贷款:(一)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 价值没 有下降,或虽有所下降,但实际价值扣除担保所设定的折扣率后仍高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等指标评定。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实行批量分类。在查询属实、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验票真 实的前提下,一般划为正常类;手续有缺陷的视为关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最高划为次级类;属于 伪造、变造等的假票,直接划为损失类。第二十四条 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视同贷款管理和分类。在保证金内的银行承兑汇 票,归为正 常类;在保证金外(敞口部分)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查实商品交易真实、担保措施落实的前提下,且 未发生垫款,一般划为正常类。第二十五条保函等表外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以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若该客户表 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划为正常类或关注 类。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一)以国债、金融债券、本行定期存单、1%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含)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二)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 无力归还贷 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 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 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 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一定时间, 还款情况已不正常,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 让安排的贷款。(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贷款,即使目前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至少划分为 可疑类。违反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贷款,即使目前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四)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 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五)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r/ 注类。第六章认定机构与操作程序第二十七条认定机构及权限(一)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领导小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行 行长担任;委员由分管行长及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1、单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户贷款和单户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贷 款、农 村企业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认定;2、分类类别由上一级调至下一级的,单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户贷款和单户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认定;3、单户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农户贷款和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经 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划为可疑类的;4、在一年内分类调整上调或下调两级(含)以上的;5、损失类贷款的认定;6、合规风险部与业务经营单位认定不一致的;7、其它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贷资产。(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合规风险部承担,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任风 险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权限内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认定;2、受理客户部上报的需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材料;3、负责召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会议,并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4、根据会议讨论结论,做好上会项目的分类结果;5、负责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材料的入档保管。第二十八条认定程序(一)初分】、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由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或交易对于从财务、 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撰写分类工作底稿,并将有关信息随时记 录,确定初分结果。2、农户贷款由信贷人员逐笔填写分类认定表,据此直接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初分结果。(二)复审客户部负责人对本部门客户经理提交的分类工作底稿、相关分类认定表中信贷资产的信息资料 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后,上报合规风险部。(三)审定合规风险部对照相关分类要求进行审查后,属本部门认定权限范围内且认定意见一致 的,给予 直接认定。 对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由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讨论后认定分类结果。第二十九条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一)信贷人员在收 集和阅读信贷档案资料的前提下填写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中的“单位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二)信贷人员根据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所掌握的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贷款用途、还款 来源及借款合同执行情况等有重点地反映在文本中的“贷款调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并把有关 调查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记录在文本中“财务分析表”的相关栏目内。(三)运用财务因素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计算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及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利润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主要财务 指标的变化情况及行业内所处水平,综合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四)运用非财务因素分析借款人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 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并判断对贷款风险的影响。(五)运用担保因素分析担保人代偿能力、保证意愿;抵(质)押合同完整性、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抵(质)押率等情况。(六)综合分析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分类理由和分类类别建议,按权限 提交有权认定部门最终审定分类结果。第三十条农户贷款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农户贷款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与农村经济组织 贷款、农村企业贷款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基本一致,不要求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非 财务因素等作专门的详细分析与记录,而是通过经办客户经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随时将借款 人的担保因素、家庭综合收入、基本情况和贷款状况记录在“农户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中,并在 综合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分类理由和分类类别建议,按权限提交有权认定部门审定分类结果。第三十一条其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分为客户经理评估和初分,部门负责人复审,风 险管理委员会审定三个步骤。第三十二条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实行定期讨论、非定期讨论及阅签三种方式。每季度末 次月1。日前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权限的信贷资产实行定期讨论;对由信贷管理系统提示要对信贷 资产风险分类或在贷后检查中一旦发现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新的改变,导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或预 计损失率变化的,应及时召集会议进行非定期讨论;对属合规风险部认定权限的,采取阅签制。第三十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确定后,由合规风险部内勤岗负责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认定 操作。第三十四条合规风险部应每季度对分类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合规风险部应每半年撰 写一篇风险分类报告,报告应包括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风险迁徙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第七章分类管理第三十五条分类认定文本的管理信贷资产分类认定文本是信贷档案的重要资料,在完成分类 后,应及时入档保管。(一)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文本单独装订,并作为企业 基础资 料入档保管。(二)农户贷款风险分类文本装订在个人单笔业务后面,与农户档案一并入档保管。(三)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文本单独装订,并作为企业基础资料入档保管。第三十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应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 求进行。各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是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 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 实性负责,客户经理要对信贷资产业务档案资料及各类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本行合规风险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进行现场 或非现场检 查,加强分类工作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八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信贷资产, 各业务经营单位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对正常类信贷资产,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二、对关注类信贷资产,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 响,对信贷资产担保有缺陷的,要及时补办担保或改善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 般不增加信贷资产。对符合信贷支持政策,满足所设定的投放条件,可适度给予信贷支持;三、对次级类信贷资产,要加强信贷资产本息的催收,保证诉讼时效,密切注意信贷资产保证及 抵(质)押物情况变化,列入退出范围的,应尽可能地压缩信贷资产;四、对可疑类信贷资产,要借助法律手段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客 户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客户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信贷资产保全措施,防止信贷资产流失;五、对损失类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 可能地减少信贷资产损失;对确定已造成损失的信贷资产,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第三十九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调整在日常信贷管理中,如果发现影响客户财务状况或信贷资产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分类标准,按规定的认定权限和操作程序,及时进 行风险认定和风险 类别调整。第八章呆账准备计提第四十条本行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V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 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 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对 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 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其中,专项准备是指根据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对贷款 资产进行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提取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指对特定国家、地 区或行业发放的贷款计提的准备。第四十一条 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 于承担风险 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期末余额的1%。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其中,次级类 和可疑类计提标准可上浮20%。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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