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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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 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 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 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在裁判该 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 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 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 请求。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 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 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 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的条款,说明不以第二项为前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 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该 能理解这条法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 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 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 “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 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 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 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 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 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 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全部内容,我国法律对此是有明 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以口头方式存在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 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 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 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在裁判该 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 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 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 请求。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 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 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 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的条款,说明不以第二项为前提。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 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该 能理解这条法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最新范 文,仅供大家参考!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 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 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 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 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 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 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 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 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 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 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 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 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 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 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 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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