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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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规范学院经济活动和财务报销行为,维护学院财务秩序,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相关经费支出及财务报销。第三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条学院财务支出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五条会计人员根据年度预算对支出事项进行财务合规性、合法性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支出范围第六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1 -第七条学院的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院二级学院、基础部及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实习林场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各类各级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四)后勤保障支出,即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统一承担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护使用费、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费等。(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 2 -失、接受捐赠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第八条所有支出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学院规定执行。第九条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十条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第十一条各部门申请经费计划,根据内容事先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采购类经费申请单(附件 1)、职业技术学院货物采购类经费申请单(附件 2)、非货物、工程、服务类经费申请单(附件 3),审批流程见财务报账业务流程图(附件 4)凡纳入部门预算的经费计划,涉及 5 万元以内零星物资采购的,按职业技术学院五万元以下零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其中:1 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内(不含 2 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和审批;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上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内同时报计财处、国资处负责人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报院长审批,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 3 -经费增加、调整、结转等需提供书面申请,严格按照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执行。1 万元以下由计财处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 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第十二条所有报销票据先经财务会计审核无误后,再进行签批,报销流程见财务报账业务流程图(附件 5),经费支出 1 万元(不含 1 万元)以内,由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计财处长审批;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内(不含 5 万元)同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内(不含 50 万元)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除不要求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外,其他业务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在计财处办理银行转账,属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办理银行转账时需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户名、开户行、账号以及款项用途。第十四条单张或者同一家单位开具的多张发票,可以由计财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包括版面费,具体可详见版面费要求),或报销人用公务卡支付。如果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报销时须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转账凭证上的收款方必须是与发票一致的单位账户,不可转入个人账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法提供转账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凭证的,属于- 4 -确实实际发生的业务,发票金额在 1000 元至 3000 元的,需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超过 3000 元的需计财处处长和分管计财的副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科研经费除外)。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各项目单独核算,由基建规划处根据项目要求及实施进度进行审批。项目经费超出合同总额部分支出,需先办理增加预算审批手续。5 万元以内由项目包抓领导、分管计财领导审批;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同时报院长审批,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及捐赠支出,应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的审批程序审批。第十七条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绩效奖、劳务费(指聘用人员)、保险费、公积金等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造表审核,但涉及国家、地方以及学院政策和标准调整变化的人员经费支出,人事处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会议研究后方可办理。第十八条教师课时费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造表审核,函授课时费由继续造表审核,学生奖助学金、学业奖、集体奖、个人奖、班主任费、保险费等由学生处造表审核,经计财处长、分管计财领导签批后发放。- 5 -第十九条校内外专家讲座、学术报告酬金及校内各种评审会议专家费开支须由科研处按照学院统一标准审核后才能报销;属于校内教师本职岗位工作的由教务处按照课时费标准核定发放。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项目组内人员不能开支)的由科研处审核,按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临时工等人员经费支出,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人事处审核标准。经费支出额度 1 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计财处处长、分管计财领导审批;支出额度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内同时报院长审批;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院长审批后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创收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在学院统一设置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收支。按学院规定需向学院上缴的创收收入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创收经费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的,经费支出计划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继续审核,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创收经费的 50%。第二十三条银行贷款本息、债券利息偿还的支出,严格按贷款合同执行,单笔偿还金额 50 万元以内的,由计财处审批,单笔偿还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同时报- 6 -分管计财领导批准。对于合同未按规定的提前或延期偿还, 50 万以内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 万以上报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外汇使用审批权限1.使用外汇额度折合人民币 1 万元以下,由计财处处长审批;折合人民币 5 万元以下,同时报分管计财领导审批;折合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同时报院长审批。2.特殊情况需使用现汇的,报计财处处长和分管计财领导初审,并报院长审批。第四章财务支出报销票据要求第二十五条办理报销业务必须取得合规的原始凭证,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且填写内容完整,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报销票据,财务处不予受理。报销票据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抬头须为“职业技术学院”(其他抬头不能报销),且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识别号”栏填写学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据;(二)购物发票上应列明与经费计划相符的购物明细,如发票摘要中无法逐项列示品名内容,(如仅填写“办公用品”、“文具”、“耗材”、“用品”、“图书”、“食品”- 7 -等),应后附供货单位提供并加盖其公章的清单,否则不予报销;(三)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金额大小写有误,开具单位应重新开票;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四)遗失票据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报销支出的,报销经办人应在发票丢失后 1 周内,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并附书面说明,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计财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另外,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请妥善保管,原件丢失的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报销电子发票需自行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查验平台进行真伪检验,并将查询结果截屏打印,由经办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报销附件;第二十七条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经相关责任人按照审批流程加注意见并签字确认,一律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或其它笔填写。- 8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在业务结束或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本学期发生业务所取得的发票原则上应在本学期办理财务报销。教研、科研课题的报销时限,根据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下列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受理:(一)虚假发票;(二)漏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四)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五)发票内容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六)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七)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八)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九)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和礼品的票据;(十)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第五章财务支出报销资料要求第三十条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院的规定,不得随意自定政策和标准发放津补贴,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一条因业务需要,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讲座、培训等工作,应自行到税务局开具个人劳务发票,并提供经办部- 9 -门申请讲座培训的签批计划(或申请单)、个人身份证号及银行账户详细信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卡。第三十二条购买办公用品、印刷制品、实验实训耗材、水电暖材料、仪器设备,报销时必须提供相对应的采购申请单,注明品名、单价、数量的明细发票,或附销货单位出具的购货明细清单,入库单。单价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的设备,且使用时间超过 1 年的,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第三十三条零星修缮项目,应附维修申请、合同、维修清单、验收证明和工程预决算单、政府采购手续等作为报销附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办理入库手续。第三十四条基建维修项目工程款,第一次报销时提供维修申请、合同等资料;第二次报销时提供发票、工程结算书、工程预决算审核手续、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发票、付款申请、验收单等资料;最后一次报销提供质量保证证明、付款申请等有关内容。第三十五条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费用报销,需提供有关出国文件(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外事处审核签- 10 -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开支范围和补助标准,严格按财政部、下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公车运行维护费的相关报销规定,单车核算报销费用,公车加油、维修保养、保险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租车费报销须同时附有双方事先签订的有效完整的租车协议、租车事由、车辆行驶证、行程单(租赁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及发票。第三十八条会议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在综合定额内报销;会议经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结算,报销时提供会议文件、参会人员签到簿,并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相关款项。第三十九条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住宿及用餐费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费支付非现金结算方式,报销时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外宾来访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报销时应提供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表和相关有效原始票据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11 -第四十条邮电费的报销必须是公务行为发生的费用支出,个人手机、住宅话费不允许在部门经费报销;邮寄费需附邮寄清单。第四十一条咨询费需要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相应发票及咨询成果。第四十二条其他管理费用,如资产盘亏,需提供盘亏损失确认单,盘方处理意见书,相关责任人、鉴证人签章。第六章财务支出报销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工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发票),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销,如本年 12 月发生的业务,由于财务决算不能报销的,须在次年三月前完成报销,原则上不得跨年报销。第四十四条为规范财务报销管理,各部门应设立一名财务专职报账员,主要负责本部门日常报账、财务事项联系、宣传解释有关财务规范、报账流程等财务事宜。第四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一事一报”的原则,分类审核报销事项,及时办理财务报销,保证经费支出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第四十六条各部门都要加强支出管理,均衡支出,积极推进支付进度,不虚列虚报;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四十七条学院计财处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一律- 12 -退回。对故意使用假发票、重复报销的行为,按规定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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