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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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的几点思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我国新行的法律政策,其对我国林业部门的职能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同时由于政策不完善,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的职能受到影响。因此,结合实际问题,探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登记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论文在分析林权类登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类登记建议。希望通过论文的分析,可以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登记提供借鉴。 下载论文网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is a new policy of Chinas new line, which has brought a greater impact on the functions of Chinas forestry sector. 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imperfect policy, the functions of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real estate are affected. Therefore, with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t is of great value to explore the registration of forest rights under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system of real estat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registration of forest righ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oposal of registration of forest right under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system of real estate. It is hoped tha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is paper, we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forest rights under the unified registration system of real estate.不动产;林权;登记资料real estate; forest ownership;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D912.3 A 1673-1069(2017)10-0100-021 引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了房地产、水利、农业、林业以及土地等部门的职能,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实现对诸多产业进行登记,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受到政策、环境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导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难以有效施行。并且现阶段,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以房产和土地为主,对林业的登记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结合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工作,探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类登记具有重要意义。2 林权类登记问题林权登记原属于林业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其职能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但是由于受到技术、政策、管理以及人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林权类登记问题突出,影响林权确定,同时影响我国新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政策矛盾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存在政策矛盾,在权利衔接上存在难点,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权利界定存在差异,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农村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商具有使用权1。而林业部门在工作时,保留林地承包权,同时流转经营权,造成登记范围不明确。第二,配套政策建设不足。按照集体林权制度,集体组织可以保留林权,然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其仅能保留所有权,而缺乏经营权。同时其所有权与土地部门颁发的所有权造成权利的重叠。2.2 登记资料不完善现阶段,林权登记档案资料不完善,部分林权证书缺乏档案登记,其主要是由于部分地区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资料通常以纸质资料为主,缺乏实用性,同时土地登记采用80或者2000坐标系,数据库则采用北京54坐标系,数据误差较大。并且国土资源部以及林业登记部门数据格式存在差异,导致数据难以实现共享。在林业调查方面,林业部门的?稻菥?度较低,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缺乏技术标准,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在林权统计过程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来进行实地调查,但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通常是由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调任,其虽然具有统计学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能力,但是不具备林业调查和统计的能力,并且由于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导致林权的调查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不动产登记人员难以实现对林权的科学调查,进而影响林权的登记。由此可见,诸多问题导致林权登记存在较大的难度。2.3 林权纠纷事件较多林权制度改革时,由于技术以及精度等问题,导致交界区域的权利登记不明确,部分地区甚至仅仅存在村长确权的现象,由于登记过程不规范,造成林权的归属难以确定,在此情况下,每年均会发生大量的上访事件,在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由于权利尚未明确,同时受到政策以及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实现对纠纷的调解,造成林权难以确认。2.4 登记流程以及职能重叠原有林业登记部门通常在林业站或者村委会举办工作,而发证环节则在林业部门进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我国登记业务存在不规范的现象2,登记部门的工作目前主要以土地和房产为主,并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在农村地区的职能相对较为薄弱。另外,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程序与原有的林业部门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政策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登记流程难以融合改进,造成林业确权问题。 3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类登记建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现行的政策改革制度,关系着我国土地、房屋以及林业等产业的登记问题,由于法律制度以及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导致林权登记存在较大的难度,因而提出林权类登记制度的改革建议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策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完善政策建设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不完善,?秩牡羌俏侍獠?生了直接影响,其主要是由于该制度尚且存在较高的政策矛盾,因而需要完善政策建设。第一,在权利的确定方面,该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保证承包商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同时在职能的确定方面,要对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将林权的确认划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职能的重叠和分离。另外,要对登记范围进行明确的确认,保证林权的合理归属。第二,完善政策的配套设施建设,现阶段,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权利出现重叠,应该在合理分配职能的基础上,对林权的归属权和经营权进行确权,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3.2 完善登记资料现阶段,林权的登记档案资料并不完善,对林权的确认以及不动产统一确权问题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登记资料,以便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一,要在各部分地区建立信息化技术,改变纸质文档的登记手段,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整合资源,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第二,对于数据库的设立,应该建立统一的坐标系标准,目前数据库的建设采用北京54坐标系,应该将其作为坐标系标准,这样在林业数据的统计中,可以更好地实现数据信息的统一。第三,不动产登记部门缺乏技术和专业人员,其应该与林业部门建立战略融合手段,由林业部门提供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而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技术和材料的整理,这样既可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同样可以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3.3 合理处理矛盾纠纷由于林权归属问题,导致其通常存在归属权的纠纷,在此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建立纠纷调解机构以及仲裁机构,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由调查部门负责事件的调查,并且确定林权的具体归属,对于问题相对较小的纠纷,可以由调解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来进行协调,在保证双方满意度的基础上确定林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涉及范围相对较大并且影响较大的林权问题,则需要由仲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确权,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林权带来的矛盾纠纷。另外,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与林业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建立战略合作,通过权利确认以及法律支持等手段来合理处理矛盾纠纷。3.4 明确职能及登记流程现阶段,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职能以及登记流程尚不明确,导致其难以对林权进行有效登记,在此情况下,应该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职能以及登记流程,通过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来处理问题。第一,要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职能,其目前主要是对林权进行登记,然而由于其无法实际调查,因而政府应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保证其可以调用林业部门以及当地政府的资源,实现对林权的调查和对资料的整理,这样可以保证林权的合理确认。第二,要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流程,在登记过程中,需要林权所有者申请登记、审核、复审和登记几个流程。同时要规定各个流程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范围,以便合理完成林权登记工作。4 结语本文主要探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类登记问题。通过分析发现,林权类登记存在制度不完善、资料不完善以及职能重叠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完善政策体系、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处理矛盾纠纷以及明确职能及登记流程等策略,希望可以不断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林权类登记问题。郑世贤.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6,22(22):87-89.石焱,王晓丽,戴慧.建设我国林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关键问题与建议J.林业资源管理,2013(04):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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