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刑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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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概念、特征和目的刑罚的概念、特征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具体运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2、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3、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4、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二、刑罚的种类二、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一)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二)附加刑(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另外,对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量刑的概念、原则及其量刑情节(一)量刑的概念、原则及其量刑情节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的情节分为两类:(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酌情从重、酌情从轻(二)累犯(二)累犯 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普通累犯)(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年以内(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普通累犯)(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处罚。(三)自首(三)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现而犯罪分子未被查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现,但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特别自首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四)数罪并罚(四)数罪并罚 一个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罪一罪;一个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叫做数罪数罪。1、概念、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应执行的刑罚。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2)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量刑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各罪的刑罚为重罪吸收,不予执行。(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基本上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即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为基本上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即采取了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又以吸收原则和相加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主,又以吸收原则和相加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在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2)在所犯数罪中,其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判决宣告的数罪中有一罪或几罪为死刑的,其他各罪无论判处什么刑罚,就只决定执行一个死刑;在判决宣告的数罪中有一罪或几罪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3)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四)数罪并罚(四)数罪并罚 1、概念、概念 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3、数罪并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适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10年年8年年6年年1024 1020(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先并后减”5年年 -2年8年年81310-2=8 年年(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刑期计算方法,称为“先减后并先减后并”5年年 -3年4年年465+3 =8(五)缓刑、减刑、假释(五)缓刑、减刑、假释1、缓刑、缓刑 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严重地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即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五)缓刑、减刑、假释(五)缓刑、减刑、假释2、减刑、减刑 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对象条件。对象条件。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质条件。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限度条件。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五)缓刑、减刑、假释(五)缓刑、减刑、假释3、假、假 释释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1/2或10年以上)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已经执行了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实际执行了十年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六)时效(六)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的刑事追究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制度。超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人不得追诉或刑罚不得执行。追诉时效是指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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