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杜培武和辛普森案看中美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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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杜培武案看中司法体系不久前看了关于杜培武的案子的视频,心中久久不能平静。一个明明没有 杀人的动机和作案的时间的无辜人,却在侦查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两位被害人 被劫财、报复杀害的迹象情况下,仅以被害者两人的暧昧关系推断,作为死者 之一丈夫的杜培武“荒唐”地成为了因情而杀人的杀人犯。看到杜培武最终在 漫长的审理后重获自由时的泣不成声,我的眼角有些湿润,但我内心中却有一 种说不出的莫名的悲哀:这样一个无辜的生命,假如没有辩护律师的不辞辛苦, 四处奔波;假如没有杜的父亲的锲而不舍,默默坚持;假如没有新闻媒体的连 篇累牍的持续报道太多的假如我已不敢想象,在没有这些“假如”的结果 我更不愿去想象。难道在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还要一次次重复“窦娥”式的悲 剧吗?想想余祥林案,想想赵作海案子,一一个人间悲剧,无一不在拷问着整 个中国司法体系,这些本可以避免的惨剧,为什么屡屡出现?这让初学刑法 的我深感迷惑。细看整个杜培武中整个中国司法体系的“联袂演出”,我似乎看到了这样 一个悲剧产生的一丝端倪。首先登场的是侦查人员的“三重奏”。一重奏,捏 造证据:他们在明明知道其在案发时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只记载着“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情况下,却在4个多月后 以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所谓“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为嗅源进行“警 犬气味鉴定”,得出结论称与被告人杜培武身上的气味“警犬反应一致”;二重奏, 无视客观事实:在明明知道杜培武本身就是一名警察,有不可置疑的证据证明 其参加过射击训练,身上必有射击残留物的情况下,侦查员们却无视这一重要 事实,以其衣袖上查出射击残留物为据想当然地认为是他开枪杀害了两位死者; 最后的”高潮”也是最令人发指的执法犯法,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在明明知道 刑事诉讼法严令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和采用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的情况下,却对杜培武采取长达21天的连续审讯,还给他戴上反铐,吊挂在 防盗门和防盗窗上,迫使其“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只好“你们叫我怎么说,我 就怎么说”,违背事实编造了自己开枪杀人的“事实”;接着是“肩负法律监督神 圣职责”的检察人员的“粉墨登场”:在收到杜培武关于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 供的控告书且在上百人的目光下查看刑讯造成的伤情并进行拍照后不仅不调查 处理,而且当杜培武在庭审中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出示时,居然说“不知道”、 “找不着”。最后是法官的“一锤定音”:本应站在中立地位、主持公道的一审 法官,不仅对于漏洞百出、疑点丛生的控方证据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根有 据、不容置疑的辩护意见置若罔闻,反而在法庭上对于被告人从身上脱下的证 明他被刑讯逼供的血衣向法庭出示时,仍然视而不见,多次要求“被告人杜培武 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并在庄严的判决书中把控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责任强加给被告人的律师,要求其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公然认 定“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其观点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 据”,以所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 证据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其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竟然对被告人“判 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样的一场“演出”中,本该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的公安机关却随意捏造事实,无视法律,刑讯逼供;本该不畏艰辛, 严格履行监督职能的检查机关,却摆出一副不作为的姿态,间接纵容了公安机 关的违法行为;本该作为维护法律公正与应有尊严的法官却有意偏袒公安机关, 做出了一个所谓“公正”的判决。在这样的大戏中,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各个职 能部门全都没有起到其所应该起到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尸位素餐,丑态尽显。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也许在这些部门的眼中,杜培武这样 一条年轻的生命也许比鸿毛还轻吧!那是什么原因促成了公检法这样一次“紧 密配合,通力合作”的行动呢?也许是上级部门的限期破案的重重压力;也许 是出于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兄弟情义”吧;也许是屈于社会媒体舆论对案件侦 破的急躁心理无论是种种这般,其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法律理念的问 题。与在刑事诉讼中,将司法程序的公正严谨看得比犯罪本身实体还重,强调 “宁可错放十个罪犯也不误判一个无辜”的欧美法律体系不同,中国司法体系 由于受到中国悠久的传统意识的影响,更多的是强调的是惩恶,这就导致在很 多情况下,有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过分看重犯罪实体本身而往 往忽视了诸如取证,监察,侦破这样的司法程序过程中的公正严谨,于是乎在 具体的执行操作难免存在主观臆断的成分。公正的结果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即公 正的程序去实现,没有公正的程序很难得出公正的结果。这样的道理十分的浅 显,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总是受到中国传统意识的影响。有些法官明知司 法程序存在种种不公正,甚至有严重违规的地方,但是抱着“宁可冤枉无辜也 不错放罪犯”的心理还是认可了所谓的“犯罪事实”。这种现象就集中体现在 杜培武案中自相矛盾的二审判决上:在事实和证据上,二审判决其实已将该案 认定为“证据不足”的案件,但在适用法律上仍将其定性为有罪,只是量刑上改 为“死刑缓期执行”。这未免让笔者想起了当年江精卫的“宁可枉杀一千,不可 放过一个”的疯狂叫嚣,人性的光辉顷刻间变得黯淡无光。反观欧美法系,特别是在处理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过程中,由于警察在办 案过程中涉嫌非法搜查等违规行为,检察官所举证据存在多处程序不合法, 再加上美国法律赋予被告人沉默的权利,使得辛普森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一 言不发,保持缄默,检方无法从其口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导致陪审团做 出了其无罪的裁决。单从案情上看,辛普森的确存在重大杀妻嫌疑,但是 注重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的美国人还是放过了这个疑犯。也许这种看似 让可能的犯罪者逍遥法外的行为很难被我们国人所接受,然而,在笔者看 来这种对司法审慎的态度,恰恰是对嫌疑对象人权的保障,更是对的法律 公正性强有力的维护。试想一下,如果美国司法部门无视这些司法程序上 的违规现象,让辛普森锒铛入狱,那么一旦日后证明辛普森是无辜的,那 对美国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所带来的冲击将远比错放一个疑犯大得多。 当然,笔者也并不否认放走疑犯对社会公众的危害和对法律本身的危害, 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人显然做出了一个明智的选择。就深层次而 言,美国人这种对司法程序公正严谨性近乎苛刻的追求,其实是对政府公 权利的一种约束,曾经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罪犯逃脱法 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 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 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 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于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 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 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笔者在这里大谈欧美法系的好处,并没有攻讦,诋毁中国司法体系的 意思,相反,是迫切地希望中国司法人员特别是中国司法体系制度的设计 者们能看到中国司法体系的不足和漏洞,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也许在追求司法公正和充分保障人权的道 路上布满荆棘,但我们应该依然满怀信心,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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