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

上传人:lis****211 文档编号:189690431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调任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公务员调任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公务员调任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 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 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 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 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 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 敬业、实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 历。(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 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 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 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 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 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 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 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 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调任程序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 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 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 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 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 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 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 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 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 (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 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 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 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 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 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 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 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 搞不正之风;(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 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 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 规定执行。第二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 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 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附件: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调入单位规格实有 人数拟调任 职务职数空(职行政 编制数调入单位及 拟任职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户 口所在地民族参加工 作时间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职务健康状况学历学位全日制教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在职教育毕业院校系及专业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职称)奖 惩 情 况家重 庭要 主社 要会 成关 员系 及与本人关系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户调入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调入机关主管部门意见年月审 批八备案机关意 见年备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填表说明1. “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2.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3. “民族”要写全称。4. “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 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5. “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 “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6. “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 “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7. “行政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 数,“实有人数”填写调入单位调任时的总人数,不包括工勤 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