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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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月 报(总16期)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2009年6月25日昌平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统计分析( 2009年5月21日-6月20日)2009年6月区法律援助中心、“148”专线共接待来电、 来访咨询218人次,其中来访咨询156人次,来电咨询62 人次。区法援中心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45件,其中民事 法律援助案件19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6件。咨询事项的主要内容及类型1、劳动争议类157人次,占咨询总数的72%。其中涉 及拖欠劳动报酬纠纷143人次、工伤及雇佣关系伤害赔偿纠 纷9人次、劳动合同纠纷5人次。2、婚姻家庭类16人次,占咨询总数的7.3%。其中涉 及父母、子女之间的赡抚养关系纠纷3人次、离婚财产分割 问题咨询5人次,遗产继承纠纷4人次房屋产权纠纷4人次。3、损害赔偿类8人次,占咨询总数的3.7%。主要涉及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人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3人次、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1人次、医疗纠纷1人次。4、其他类37人次,占咨询总数的17%.其中合同类纠纷 17人次、相邻关系纠纷8人次、拆迁补偿纠纷6人次、刑事 申诉案件纠纷2人次、管辖问题咨询2人次、执行问题咨询 2人次、。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中,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 45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占案件总数42%,包 括追索劳动报酬11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件、人身 损害赔偿7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6件,占案件总数58%, 其中抢劫5件、盗窃及隐瞒犯罪所得8件、故意伤害2件、 强奸2件、交通肇事1件、非法经营6件、出售非法制造的 发票1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1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7 件,其余全部为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咨询综述】在本月咨询人数中仍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居多,原 因在于昌平区政府强拆现代农业违章大棚,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集中爆发。【案例精选】15岁男孩断手指,法律援助力援获赔17万2008年9月10日,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走进了年仅 15岁的李家(化名)和他的叔叔李步(化名),男孩伸出缺失了 的五个手指的左手,要求申请法律援助。2008年2月底,李家经李步介绍到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 上班,但没有办理任何入职手续。2008年3月10日晚六点 左右,李家左手的五根手指被冲床压断。2008年3月11日 至2008年5月27日李家分别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市和 平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一直由该公司支付。因为该公司 未给李家上保险,所以在事故发生当晚公司领导决定用另一 名员工张东的名字为其看病,以至于李家的病例以及诊断证 明都是张东的名字。公司承诺以后要为他负责到底。然而5 月27日后,公司不但不再为他支付任何费用,也不承认和 他有劳动关系,更别提赔偿了。这时伤者想申请工伤又没有 劳动合同,想提起伤残鉴定,又苦于病历与人不相符而遭拒 绝,致使维权无门。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向领导进行了汇报,领导非常 重视,在审查了李家的案件材料和经济情况证明后,认为其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办理了相关手续,中心立即指派北京市 诚实律师事务所,该所责成刘律师承办此案。9月12日,在刘律师的帮助下,李家向北京市昌平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 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8万9千余元。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 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展开了辩论。原告李家诉称 原被告之间属雇佣关系,而被告辩称原告不满16周岁,本 公司不可能录用,是原告的叔叔李步(该公司职工)说一个 小孩受伤了,该公司才知道原告在本公司车间,由于情况紧 急,本公司用车将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公司与原告没有 雇佣关系,更没有给其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原告代理 人刘律师充分了解了事情经过,向当事人和其他员工收集证 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李家与该公司之间虽 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 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法院确认了相关证据,于2008年12月23日做出一审 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李家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护 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共计人民币172215元。【调查研究】统筹兼顾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法律援助科学发展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体现,是法制健全 的标识。党的十七大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 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赋予了法律援助工作重要历史使命,法 律援助工作已经列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 要议事日程。法律援助制度在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诸如 农民工欠薪、职工工伤赔偿、征地拆迁补偿及保护未成年人、 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中逐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 用。但同时我们还应意识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 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完善。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在当 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处于特殊环境,这种特殊环境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迅速发展新的问题在社会各个层面不断涌现。2、法制建设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在司法和执法上则 面临发展的困境。3、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同相对紧缺的法律援 助资源之间的矛盾。4、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对法律援助体系提出 新的更高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急需解决结构优化、形式创新、 资金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一、优化法律援助资源结构1、加强专门性法律援助站点工作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大多建立了横向协作、纵向贯通的四级法 律援助网络体系。横向在市、区(县)两级妇联、残联、共 青团、工会、老龄委等社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相应目 标群体服务;纵向以市、区(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 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设立法律援 助工作室或联络员。法律援助网络的建立,拉近了社会公众 与法律援助的距离,它不仅可以及时便利地为目标群体提供 法律帮助,而且成为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窗 口。也成为化解纠纷,引导群众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 社会稳定的又一道防线。在已有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中应该 进一步加强专门性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例如:除在 市、区级的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建立法律援助工 作站外,还可以尝试与其他政府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如在交 通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建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民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等,利用相关部门的资源来充实壮大法律 援助力量。此外,除加强专门性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外, 还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或 联络员在人口相对集中、矛盾多发的地区设立法律援助咨询 流动服务岗,主要负责信息收集和矛盾直接调解的工作,建 立动态的法律援助资源调配机制,实现有限资源通过结构优 化发挥最大效用。2、优化站点结构,加强人才资源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的增加,社会各界 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不断的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后,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问题就是 缺乏专业性人才。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缺乏 专业人才,致使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解决上述问题可 以采取三个措施:一是加强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法。以培 训的方式提高站、点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二是加强人力资 源管理。根据员工的专长,科学分工。三是充分利用、有效 调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可以采取招募高校法律专业志愿 者、招募社会律师以及社会上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社会志愿 者的方式来补充这些站点专业知识不足的缺口。3、细化站点分工,明确站点责任。人们经常把法律服务工作和医疗服务工作对比,而二者之 间确实存在可比性。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两项工作都需要专业 的人员从事技术型的分析和处理工作。我们国家在医疗体制 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老百姓普遍采取直接 越过基层医疗门诊到综合性大型医院就诊,从而造成一方面 优质医疗资源极度紧张,另一方面大量面向普通病症的医疗 资源闲置。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虽然与医疗问题不完全相 同,但二者之间存在共同点,两者问题解决的方法也有可借 鉴性。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各站、点的人员素质结构、协调能 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对站点进行综合工作能力评估,根据评 估结果确定站点工作职责。一是建立以提供承办诉讼案件为 职责的工作站点,二是建立以调解、协调,为职责的站点。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进行甄别筛选,根据各站点的工作 职责来确定承办案件的类别。例如对于协调能力较强的站 点,赋予其调解和协调职能,让他们将一部分案件在基层站 点进行解决,解决的方法可以是调解和协调。而另一部分确 实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案件,则由具有专业素质能力的 站点或正规的律师所来完成案件的办理,进而提供更专业的 法律援助。二、法律援助形式创新1、将普法宣传与提供法律援助相结合。法律援助实践 中经常遇到个别当事人遇到的情况依靠个人力量完全能够 解决,并不需要律师直接参与。或者有些案件标的过低,由 律师参与办理的成本要高于标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律师提 供法律意见书告知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和所依据的 法律,然后由当事人根据法律意见书指导解决法律问题。或 者法律援助部门与高校法学院合作,直接将法律援助同高校 实践教学相结合,由当事人提供个案材料高校法科学生在老 师指导下就案件事实和依据的法律进行论证并提供解决方 式。当事人全程参与论证过程从而对所遇到的案件有一个全 面认识,通过这种认识解决问题。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改变过 去“授人以鱼”做法,直接“授人以渔”,通过发挥当事人 自身主观能动性解决法律问题。同时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 将法律知识推而广之,法制观念深入人心。2、加强法律援助调解职能,促进援助者角色转化。当 前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主张,在社会各个领域推 进和谐发展,其中就包括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从我国历史传统来看,一直以来我们传统中主张“息讼”,这种观 念在现代社会应有一定现实意义。在法律援助领域,尤其是 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方面,如果能够直接由法律援助服务机 构充当争议中间人进行调解,无疑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省社会 资源。实际工作中我们一些法律援助人员也已经尝试通过调 解解决争议,并取得了良好结果。调解制度在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中已经建立。建立竞争机制。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在法律援助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不但能够实现援助方式的 多样化还能够通过竞争建立案件监督体系。具体来说就是由 法律援助机构对所管辖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的法律援 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并评出等级。对于责任心强,又乐于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 员,给予优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权利。4、稳步推进法律援助志愿团。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根 据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不同,在两个层次上稳步推进法律援 助志愿团的工作,一是建立以提供承办诉讼案件为目的的具 有办案资质的律师志愿团,二是建立以开展辅助工作,进行 法律援助宣传和公共法律教育为目的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 伍,如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形式创新的目的在于便民、高效,法律援助形式创新在 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三、强化经费保障。(一)强化政府经费保障考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的规定我们发现:各国法律援助主要依靠国家力量。如美国 法律援助制度中联邦刑法系统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由联邦 财政提供,州刑法系统的法律援助则由州与县政府出资,仅 有极少数州政府至今不出资。美国50个州的刑事法律援助 经费的情况是:22个州政府100%出资;6个州出资75 100%; 3个州政府出资50%; 18个州由县政府出资;2个 州政府不出资。在我们国家香港地区,法律援助资金投入甚 至不受预算限制:法律援助部门每年按预算从政府部门拿到 法律援助资金,但实际提供援助过程中发生的花费如果大于 预算拨款,法律援助部门还可以向政府提出增加资金。这部 分资金政府依照法律应该提供且不受预算约束。法律援助经 费之所以由政府提供是因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全社 会的责任,而不是一个社会行业应尽的责任,如同义务教育 一样。当前我国政府法律援助资金所需要解决的最紧迫的问 题,是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因为政府保障经 费的审计监督、专款专用都要围绕预算管理展开,没有预算 管理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就无从谈起。(二)社会资金的补充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法律援助经费从社会领域 筹措也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这方面虽有法律规 定但限于各种条件制约,这项工作开展的还不是十分广泛。 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索:1、健全法律援助资金公开化管理体制,将社会法律援 助资金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加强宣传,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社会公益性 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特别是要注重典型案例和典型人物作 为宣传重点,增强全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程度。3、建立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的法律援助基金组织。 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绕过法律援助资金捐助面临的复杂程 序,同时保障了捐助人在基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权利,尊重 捐助人意愿。4、借助其他公益资金募集方式已形成的渠道,通过发 行法律援助基金彩票、实现资金募集国际化合作等途径加强 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力量。5、适当转移司法罚没财产用于社会法制建设特别是法 律援助经费保障。我国司法机关每年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 罚没各种违法所得,这笔资金进入国家财政管理。社会公众 对其去向一直十分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近些年来也在 尝试通过这笔资金补偿刑事犯罪被害人等。如果能够将这笔 资金中的一部分拿来用于支持法律援助,实现对法律弱势群 体的保护其意义绝不亚于补偿刑事被害人。同时,这种做法 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惩恶扬善的理念要求。当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问题不仅应注意“开源”,还 应着眼于“节流”。按照资金使用“确保重点,照顾基层, 低成本高效率”原则要求控制法律援助具体案件上的支出, 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实现有限资源价值最大发挥。(因版面 限制内容有删节)签发:李江审核:陶秀霞 编校:李颖报:区政法委、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区信访办、区综治委送:局党委成员发:各镇(街道)司法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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