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石材业规范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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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石材业规范发展工作意见撰写人:_日 期:_镇委石材业规范发展工作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石材资源开发和管理,促进石材产业走持续、健康、规模化、集约型发展道路,全面推动石材产业二次创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产业聚集区为载体,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建设高标准石材工业区,推动石材产业优化与升级,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促进全县石材产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目标任务以打造特色鲜明、辐射力大、竞争力强的石材产业集群为目标,循序渐进,分期建设肖营子石材工业区(西区)和茨榆山-董杖子石材工业区(东区)。(一)到xx年底,力争西区规划占地总面积不少于500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石材加工企业达到10家,相应配套企业达到10家,拥有先进技术、年开采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矿企业5家,解决就业岗位1000个。(二)到xx年底,力争东区规划占地总面积不少于300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石材加工企业达到3家,相应配套企业达到5家,拥有先进技术、年开采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矿企业3家,解决就业岗位500个。(三)到xx年底,力争全县具备一定规模的石材加工企业达到40家,采矿企业达到15家,相应配套企业达到30家,形成集荒料开采、石材加工、机械制造、辅料加工、工程装饰设计、物流运输等为一体的石材产业链;石材工业区实现年产值8亿元、利税1亿元,解决就业岗位8000个,将发展成为北方较大的石材产业基地。鼓励办法(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向石材工业区集聚。积极引导现有企业通过扩大投资、重组、兼并等方式实现入区规模经营,现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300万元以上。鼓励大企业、大集团投资石材产业,新入区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地方留成部分(40%);2、免收石材企业的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市级以上直接收取的费用,积极争取从低收取;3、对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优先予以支持;4、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xx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地价收取;对工业区内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xx年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二)鼓励大力招商引资。引导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参照满族自治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乡镇进行奖励。(三)鼓励企业开展资源整合。积极推进企业整合重组,对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发生的变更过户手续费,予以免收。(四)鼓励企业加工外来石料,建立营销网络。对年加工、经销县外和进口石材荒料达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补贴扶持;对企业在各地组建办事处、直销店、专卖店等销售网络,并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招商展览活动的,经县石材办确认后给予专项补贴。(五)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六)鼓励企业引进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对积极引进先进设备、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采矿和加工企业,以及通过技术创新对废水、废渣、废料实现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的企业,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方面给予扶持。(七)县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优先使用本地石材产品。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城镇建设等领域在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使用本县石材产品。引导项目业主单位和采购机构与县内石材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签订长期供货协议。规范要求(一)规范石材企业管理。力争在3年内,全县所有石材企业达到以下标准:1、采矿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年产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年板材加工能力达到60000平方米以上。2、加工企业厂房建设要符合相关要求,大锯、切机、磨机等主要设备全部安放在厂房内。厂区布局合理规范,厂内物料堆放整齐,场地整洁,厂内主要道路及加工场地全部硬化且四周设有回流槽。3、采矿和加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排放。(二)实行入区管理。原则上逐步实现加工企业全部进入工业区进行生产、加工。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可延缓搬入工业区;对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分布在居民集中区、文教区或零星分布的现有加工企业,督促其限期搬入;对拒不搬入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并予以公告。(三)加强采矿企业管理。按照资源开发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年产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下(单个采场年产3000立方米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水土流失严重、设备简陋的采场,予以限期关闭或整合重组。(四)有序规范加工企业。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企业生产污水达标排放,废渣、弃料定点集中堆放处理。对年加工能力60000平方米以下、技术落后、设备简陋、环保措施不力的石材加工企业限期改造和技术更新。对逾期未改造、更新的加工企业予以取缔并公告。保障措施(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石材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石材工业区所在乡镇政府要成立石材产业办公室,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石材矿山、加工及相关配套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石材产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取得成效。(二)明确职责,强化服务。由县工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解决石材产业发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县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县石材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依法打击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县安监部门负责加强石材采矿企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物检查,确保企业排污达标,减少环境污染;县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私制、藏匿、运输和贩卖危爆物品行为;县工商部门要配合县石材办,及时为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并颁发执照;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协调联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三)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导力度,定期通报情况;县监察部门要加强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种干扰破坏投资环境和生产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县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乡镇取消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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