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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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大学关于加快推进国际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设立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本科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助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该专项基金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四条申请受资助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二)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诚实守信,品行优良;(三)成绩优秀,绩点及外语水平等符合海外交流项目要求;(四)身心健康, 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第五条 资助类别分为学分转换项目、寒暑假项目、外语类考试等三类。- 1 -(一)学分转换项目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的学分转换项目;(二)寒暑假项目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的寒暑假项目;(三)外语类考试用于资助雅思或托福考试。第六条 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标准第七条 资助原则:(一)受资助学生须认真按照项目要求圆满完成海外交流任务,达到预期交流目的,返校后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学习情况总结等资料。(二)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享受一次资助,已获得国家、学校、国(境)外政府、企业或机构等各类资助出国(境)的学生、已完成交流项目的学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雅思、托福考试资助另计,但仅资助一次)。(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贫困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对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按以上资助标准双倍资助或全额资助。在获得资助资格的基础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可申请提前预支奖助金。(四)获资助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1.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 -2. 海外交流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外事纪律、校规校纪;3. 擅自改变海外交流计划,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海外交流任务;4. 逾期无故不按期派出或逾期不归的。(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交的学习情况总结,开具资助证明,被资助学生凭资助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经费领取手续。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国际交流处发布项目资助通知;(二)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推荐至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三)国际交流处审核材料,确定拟资助人选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校领导审批备案。第九条 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号)第六章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减少浪费,节约开支,调动广大教职工节电节水的积极性,科学合理地利用能源,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供电营业规则、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水电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学校经费预算内的单位、基础设施,都属水电定额管理范围。学校按党政机关、学院和公共服务部门等划分为若干管理责任单位,实行水电使用定额管理。学校核定水电定额,向责任单位下达水电定额指标和经费,包干使用,计量收费,定额内节约留用,超额自负,违章处罚。对暂时共用水电表计量的单位实行区域定额管理,学校综合下达的水电定额指标和经费,共同管理,合理分摊费用。第三条 凡经费独立核算的单位、科研项目、基建维修施工单位、校内居民、出租铺面(房)、个体经营户以及其它各单位从事的出租、经营活动,不列入定额范围,所用水电按实收费。第二章 水电的管理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行使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计划、核定、监管、收费、保障。第五条 全校所有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没有经表计- 4 -量而用水用电者须主动申报加装水电表,凡安装、拆迁需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水电表,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参与学校水电增容规划和新建基建项目中水电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第七条 校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的项目竣工使用后,增用水电费用,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核定范围。第八条 校内单位添置 5000W 以上大功率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用电增容手续。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秩序,节约能源,协助学校做好水电管理工作。学校对水电管理完善、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检举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 水电定额的核定第十条 用电定额指标的核定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学生生活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基本原则,具体核定办法见大学用电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 学校暂不核定各单位用水定额指标,后勤管理处对各单位用水进行监管,各单位必须提倡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第四章 水电费结算- 5 -第十二条 学校在年初核定各单位本年度水电定额指标;每季度末由后勤管理处将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按实计费;年终进行水电费结算,定额内节约留用,超额自负。第十三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安装水电表计量,按实收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按工程总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扣回,其中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 2%,2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款的 1.5%扣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由财务部门从结算款中代扣。第五章 违章与处理第十四条 违章用水、用电,按广州市有关水电管理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全校各类水电用户的水电价格标准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核准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大学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职工福利费是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专项经- 6 -费,是学校行政事业费的一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福利费的补助要贯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福利费首先以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适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第二条 福利费的计提标准和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职工(含人才租赁和博士后)福利费的计提标准为每人每月 3O 元,其中学校统一支配使用 12 元,学院、部处支配使用 18 元。我校职工的福利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按学校、学院(部处)两级支配使用,每年福利费的收支情况,由人事处报学校教代会福利小组审查。第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一)学校支配部分的使用范围1.有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性补助;2.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的慰问;3.附属小学和幼儿园“六一节”活动费补助;4.“教师节”慰问学校周边中学;5.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补贴。- 7 -(二)学院、部处支配部分的使用范围1.本单位职工及家属的探病、慰问及生活困难补助;2.本单位的集体福利费用。(三)各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况,困难较大,在本单位支配的福利费内确实无法解决时,可与人事处商量研究处理。第四条 学校支配部分的福利费支出标准(一)有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性补助:20005000 元人;(二)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的慰问:1.“重阳节”慰问金:90 周岁以上老人 500 元人,70和 80 周岁老人、孤寡老人、住院或住家病人 300 元人;2.“春节”慰问金:(1)抗日战争工作人员、三级教授(指 1979 年以前已评为三级教授)、厅级干部、原校级领导及其遗孀、省级以上劳模、住院病人 500 元人;(2)春节期间在派的公派出国人员和挂职干部家属、1979 年以前已评为教授的遗孀 300 元人;(3)离休人员 120 元人,退休人员 100 元人。3.校领导慰问职工或家属:1000 元人。(三)附属小学和幼儿园“六一节”活动费补助:教工子弟 50 元人;(四)“教师节”慰问学校周边中学 50000 元;(五)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补贴:1000 元月(按*号文规- 8 -定)。第五条 福利费的审批程序(一)福利小组的组成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正职负责人 1 人、办公室主任、部门工会负责人组成的 3 人福利小组(组长一般由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福利小组负责本单位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确定福利补助的对象及标准,做好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各单位对职工及家属的福利补助,在福利小组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审批程序审批。(二)审批程序及权限1.学院、部处支配部分的审批程序(1)用于职工困难补助的审批程序各单位职工生活发生困难,原则上由本单位进行补助。福利费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福利小组研究审定,报人事处审核。(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审批程序各单位需要支出集体福利费时,需填写大学职工福利费领款表,经本单位福利小组研究审定,报人事处审核。2.学校支配部分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各单位如有困难较大的职工,在本单位支配的福利费内确实无法解决的,需要用学校支配的福利费进行补助时,一- 9 -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福利小组审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补助金 2000 元人及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批;补助金 2000 元人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福利小组提出意见,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在重大节日及特殊情况下代表学校对职工、离退休人员、病重住院人员、公派出国人员和挂职干部的家属、劳模等给予关怀的慰问金,由负责单位填写大学职工福利费领款表,慰问金 2000 元人及以下的,由人事处审批;慰问金 2000 元人以上的,由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六条 单位福利费的使用要留有余地,做到略有节余,应以解决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在解决职工生活困难以后有节余的,可适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各单位福利费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七条 福利费应专门立项开支,定期公布,以便于群众监督。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号)同时废止。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10 -大学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工作(以下简称推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有利于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部)、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实施。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 11 -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该年级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相关硕士点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每年推免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推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实施细则应公开、稳定和持续。第三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免试”的涵义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应届”的涵义是指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学院初审为每年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学生;(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等其他违- 12 -纪行为;(五)前三学年(五年制的前四学年)学业平均绩点在3.20 以上(含 3.20),且排名位列本专业前 50%内(特色教学班除外);(六)无重修记录(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士学位除外);(七)非英语专业推免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 425 分(艺术类学生英语应用能力 A 成绩达合格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低于 425 分);英语类专业推免生的英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成绩不低于 60 分;(八)推免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参加学院的综合排名,综合排名成绩由学业成绩(占 70%)和考核成绩(含学业竞赛、科研成果、面试得分等,占 30%)组成,即综合排名成绩=学业成绩70%+考核成绩30%,学业成绩排名统一采用我校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考核成绩的组成及各项内容的比例由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时确定。第八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学分进行合理认定,以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第四章 推荐名额分配原则- 13 -第九条 学校在分配推免名额时,将综合考察以下因素:(一)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二)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以及当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三)各学院上一年度完成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实际情况;(四)各学院重点学科、交叉学科的数量和水平,以及本科教学质量的情况;(五)各特色教学班当年的指标分配标准。第十条 特殊类推免生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名额单列。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学校下达推免指标的 1.2 倍初选名单。推荐工作须按规范严格操作,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推荐过程要做全程记录。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荐的推免生名单和综合排名应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第十三条 各学院的推免生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通过的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天。公示无异议,确定获得- 14 -推免资格学生名单。第十四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自主联系接收单位,并按接收阶段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单位的复试。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做好推免生的诚信教育,经确定录取的推免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并予以遵守。如有学生放弃推免资格而浪费指标的,则在下一年推免工作中核减该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应推免指标。第十六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以公文通知接收单位。(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第四学年(五年制的为第五学年)的平均绩点低于 3.20 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不到良好者;(四)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均以被推荐学生攻读的本科主修专业(学位)条件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大学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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