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视角分析公益行为中社会弱势群体的道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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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视角分析公益行为中社会弱势群体的道德权利 公民社会理论是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产物,我国当代公益事业和公益伦理的研究构建存在于公民社会兴起的背景下.公民社会组织与公益组织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非强制性等特点,公民社会理论为研究我国公益伦理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基础平台. 一、公民社会的基本界定公民社会概念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 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的古典公民社会理论; 以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 以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法为主要内容的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强调公民社会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这是公民社会概念的起源.目前,各国学者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主要有突出其民间性的政治学意义上的定义和突出其中间性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定义.英国学者戈登&怀特指出: 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俞可平则认为,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综合相关理论研究可以看到,公民社会不仅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外显的结构性要素,还包含人本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和开放性、参与性、法治等一系列价值原则.以这些基本价值为内核,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二、公益伦理及公益行为客体的界定公益是一种民间社会救助的制度化形式,在公益活动中调节公益行为主体和客体各方面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就是公益伦理,它是公益活动中各种道德意识、道德行为、道德心理的综合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救助灾害、救助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是公益活动的首要范围.由于公益事业产生和存在的最基本的依据是社会弱者或弱势群体的存在,对社会弱者的无偿救助是公益行为道德性的最集中体现,所以社会弱势群体是公益行为的主要客体,本文中公益行为客体指的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总称.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主要包括生理性社会弱者、自然性社会弱者和社会性弱者.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下岗失业者、贫困者、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和灾民、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等都需要社会的帮助和关爱,都是公益行为的主要客体.三、公民社会视角中公益行为客体的道德权利有一些权利是由于人性或人的本质应当平等地并且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人的.道德权利就是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人应当平等享有的,并由道德来保障的地位、自由和要求.在当前我国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创造条件维护和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道德权利.首先,社会弱势群体享有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的权利.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它强调人性尊严和人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性.按照公正原则,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2001 年我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人人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等.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都是与生俱来的,以及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并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基本权利.在此意义上,社会弱者亦有被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病通穷振困接绝的基本道德权利.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现实生活中,缺乏社会选择、社会竞争能力、劳动能力以及遭受各种灾难的社会弱者,在一定程度上却仍面临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这就要求被称为第三次分配的现代公益事业损有余而补不足,以后天弥补的方式向弱势群体倾斜,从正义的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其次,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私域权和自由选择权.在公民社会里,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私域是公民个人自身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社会弱者的个人隐私完全被暴露在公众面前,感受着偏见、歧视、隔离等形式的不平等.为更好地尊重弱势群体的私域权,一方面公益主体要本着人道精神、人本精神真诚地施助,另一方面尽量做到募捐机构、实施机构和协调机构分离,使受益者的人格因中间隔离层而更加平等.自由选择权是社会弱势群体人性被尊重的另一个突出方面,人人有天授之体,即人人有天授自由之权.公民社会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公民的自由是最高的善,尊重人的自由意志是人类一切规范的基础.在现代公益事业中,救助双方是一种平等关系,社会弱势群体享有是否接受、何时接受以及接受什么的自由选择权.公益救助行为如果过分猛烈,很可能产生反向歧视的嫌疑.一般来说,捐赠在帮助救助对象渡过难关的基础上扶持他走一段就是适度的.这就要求公益主体在施助中要把握好合理有度原则.再次,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参与推动及享受社会发展的权利,即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权.公民社会不仅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更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公民高层次的公民权.社会学家郭道晖教授指出,公民权主要是指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之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选举权等.在公民社会中,对于涉及公共领域决策或重大事件,公民有自由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现代社会的公民深层次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对政治问题愈发感兴趣,并试图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公益组织应该把促进民众参与当作其目标,通过帮助建立和促进社会基层的民众组织和社区组织,让社会弱势群体在决策方面享有更多的独立性,增加他们的政治参与,这同时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关爱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是贯穿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中的一个中心主题.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以公民社会理论为指导,全面把握社会弱势群体应该具有的道德权利,协调处理好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何增科. 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陈成文. 社会弱者论M. 北京: 时事出版社,2000.3董云虎,刘武萍. 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 成都: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4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 06) .5郭道晖. 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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