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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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840号 2008年12月17日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 (万元) 定额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 150以下 4000 2 151300 7500 3 301500 9500 4 5011000 13000 5 10012000 16500 6 20013000 20000 7 30014000 25000 8 40015000 30000 9 50018000 35000 10 800110000 40000 11 1000120000 50000 12 20001以上 60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 中标价 (万元) 定额收费标准 (元) 备 注 1 2000以下 2000 2 20013000 3000 3 30015000 3500 4 50018000 4000 5 800110000 4500 6 10000以上 5000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该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为三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市场与成本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六、本通知自2004年12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8-10-17文章点击数为:1053字号:大中小近日,省物价局复函省建设厅,由于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已执行到期,为保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省物价局同意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原标准(陕价费调发200440号)“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 执行。(梁新星) 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据陕价费调发200440号文之规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150以下400021513007500330150095004501100013000510012000165006200130002000073001400025000840015000300009500180003500010800110000400001110001200005000012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 注12000以下200022001300030003300150003500450018000400058001100004500610000以上5000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建设)规划局、城建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2006年12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我省下一阶段开展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逐步完善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工程款在一定程度上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产生了“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农民工”的债务链,农民工成为了最后的受害者。目前,我省已经顺利实现国务院下达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今后要逐步将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不断深化完善和健全预防新拖欠的长效机制,逐步在建设领域中形成法律保障、经济制衡、信用约束、政府监管的综合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在建设领域中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全面贯彻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凡是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单位未提供支付担保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全省建设领域中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工资保证金。未交纳工资保证金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三)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劳务企业。对使用“包工头”直接雇佣农民工从事生产的总承包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四)研究制定建筑业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做好建设部下达的建筑业劳动定额标准编制工作。逐步完善我省建筑业人工工资标准的测定与发布制度,根据市场实际,提高定额中人工费标准,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五)全面推进建筑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069号),强化对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督促建筑企业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要求,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作业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生活生存质量。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使我省一级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现场优良率达到100,二级和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80和60。(六)加快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贯彻落实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5105号),督促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建设费用。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督促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农民工生产作业安全。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农民工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熟悉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知识,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引导施工企业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八)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确保2007年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任务的落实。要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积极主动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协助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2007年全省至少要建成各级阳光办认可的建设行业培训基地1520个(各市至少1至2个)。各培训基地要把农民工培训作为主要任务,努力做到贴近农村,贴近农民,送教下乡,送教上门。(九) 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确保有相应的科室和专人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举办农民工学校,其他企业也要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开展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十) 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各地要积极牵线搭桥,促进培训基地和建筑业企业签定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参加培训的农民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工作。建筑劳务企业要优先招用经过阳光工程培训并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十一) 各级建设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要精打细算,尽量减低收费标准。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缓解建设行业农民工培训经费紧张问题。对按要求完成阳光工程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培训机构,各地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使农民工真正受益。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十二) 进一步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建函2005248号)的要求,积极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协助做好理赔工作。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十四)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人口统计范围。充分考虑农民工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逐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功能。(十五)加强“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城中村”环境整治要作为每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各地要全面调查“城中村”的有关情况,包括数量、分布以及基础设施等情况,并制定“城中村”的逐年改造计划。制定“城中村”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城中村”给排水管网改造,尽快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和排水管网系统。(十六)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施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住宿条件,确因情况特殊,农民工自行租赁房屋外住的,施工单位应指导农民工租赁符合住宅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的房屋,并指派专人加强对农民工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积极维护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合法权益。(十七)研究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特点,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学习外地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十八)指导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计划。根据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变化状况,指导各地确定未来十至十五年的村庄空间布局,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总结推广外地村庄整治经验,指导各地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实施计划。(十九)组织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村庄进行村庄整治试点,探索制定村庄整治规划方法和实施方式,研究提出村民参与村庄整治的具体办法。(二十)研究推广村庄整治的先进适用技术。以节能省地住宅、村庄内部道路、供排水设施、垃圾集中堆放与处理、新能源应用等为重点,开发并公布村庄整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图集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下乡服务活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二十一)探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争取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十一五”期间确定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市县政府积极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用于农村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十二)充分发挥规划对小城镇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抓紧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充分考虑县域内外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引导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二十三) 加强重点小城镇建设。协调开发银行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促进重点小城镇的发展,提高小城镇承载能力。抓好村镇建设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工作,抓好以农村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七、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农民工工作(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配合宣传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农民工政策,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十五)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七年二月七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 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第五条 建立劳保统筹基金 劳保统簿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人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第六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20向建设单位提取。 第七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劳保统筹基金,除省、部属工程项目由省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外,其他均由办理开工手续的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收取。 实行行业统筹范围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境外承揽工程,其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不论是否收足,均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劳保基金费率上缴。 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计委或建委(局)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地建设银行或其它有关银行不办理工程拨款,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开工。 第八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息。所得利息并人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省、部属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省、部属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地、市、县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地、市、县属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 全省建筑安装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由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调剂,原则上海半年预结一次,年终决算。各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决算的结余部分,80上缴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作为平衡调剂资金,20留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不抵支的由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调剂。 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接受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按期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加强领导,建立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组织筹建。由各地、市、县建委(局)负责,组成相应的强有力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配备得力的专职干部,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统一受省行业统筹办公室领导。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为事业编制单位,其管理服务费从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统一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提出,报省财政厅核实后下达,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如有节余应返回劳保统筹基金内。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调剂; 2负责审查统筹范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3负责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行业统筹管理情况,各地、市、县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期向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填写报表,汇报工作。 5负责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条 劳保基金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程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的在建工程和已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暂按省经济定额管理部门的取费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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