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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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实现全省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网络化,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和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党委、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中心工作,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动态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了解情况、把握大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的原则,服务上档次,业务出精品,工作创一流。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层次服务,重点做好为本机关、上级机关和基层以及本级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加强网络建设,加大机关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信息工作力度,支持和指导本机关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努力增强上报政务信息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把上报政务信息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是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政务信息工作。机关各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务信息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政务信息工作是机关各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诸等日常工作;(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和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及从政务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政务信息;(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五)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政务信息网络,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信息传输的畅通。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应当配备名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各业务科(处、股、所)、工商所、市场管理所)应当配备兼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扬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培养良好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把政务信息工作做得更好。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同级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各级领导应切 实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保证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了解掌握上级、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动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锻炼。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落实政务信息工作责任制.第十六条 报送制度。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政务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各县工商局、分局每周应至少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条政务信息,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每月至少报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多报送政务信息,每周至少条。市局各科室向省局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上报的信息须应局办公室审阅备案后上报。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实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市局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单位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采用的信息进行通报。第十八条 编发核审制度。报送政务信息,必须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第二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政务信息水平。市局每年进行一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政务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迟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一)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要动态;(三)本级政府、本级局领导的讲话、指示精神等;(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五)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处理情况;(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七)其他应当通过政务信息渠道反映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新颖。必须有新意,能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特点。(二)主题鲜明。文体正确,格式规范,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三)事实准确。讲成绩不夸大,谈问题不缩小,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防止以偏概全。反映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案件上报前必须核实。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四)适应需要。反映的情况必须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五)综合整理。通过对大量零乱的政务信息进行整理,力求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有一定的深度,能揭示其本质和深层次的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使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广泛指导意义。(六)传报快速。要快速反映,快速整理,快速报出,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到发送单位,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在小时内上报,必要时可连续报送。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周休日、节假日要照常办理,不得延误。第六章 务信息工作手段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和使用,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送和存储。传送市局尽可能使用网络传输政务信息,也可以采用传真传送。第二十五条 采用网络传输手段报送政务信息,应当严格依照政务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政务信息网络传输制度,要严格审批制度,以保证政务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第二十六条 过网络传输的政务信息,文件名称应为信息标题或信息的主要内容。每期政务信息必须注明来文单位、签发领导、责任编辑、签发时间,以及联络电话,以便重要信息的核实与调查。如遇有网络堵塞、瘫痪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文件接收单位取得联系,以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对政务信息网络传输的要求,及时调整传输手段和传输途径。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除采用文字、数字形式以外,有条件的还可使用图形、录音、录像等手段。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网络传输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规定,凡属涉密信息,应通过专门渠道进行报送。第七章 奖励制度第二十九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评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并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凡被省局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按照市局该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待遇,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被省局评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标兵”、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标兵”的,参照省局表彰的全省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待遇,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政务信息一律实行稿酬制。第三十二条 上报政务信息被采用后,各单位要参照当地通讯报道的奖励办法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奖励,被市级局采用的,可视同被市级报刊采用;被省局或市党委、政府采用的,可视同被省级报刊采用;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可视同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稿酬和奖励制度。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一律作废,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八条 各县工商局、分局、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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