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登记的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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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登记的财产分配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2003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萍乡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了大部分,根据等分原则,考虑男方对购置房屋并装修以及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房屋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双方平均分配,更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屋、装修及家具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装修及家具的一半价值即50000元给女方。未婚同居需要进行补办结婚登记吗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到达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全国首例补办结婚登记案结案12月11日,江苏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至此,全国首起以起诉解除非法同居而最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圆满结案。今年都是30岁的姜英与余新(均为化名)都是聋哑人。1992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他俩生育一对双胞胎。从1996年起,姜英与余新因生活琐事,余殴打姜英,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00年8月,姜英之父带姜英回家,双方开始分居。今年的10月22日,姜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余新的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由姜英抚养两子女中的一个。法院受理后,于10月26 日向双方发出传票,并组织了11月5日的首次法庭调解。后经多方做工作,双方最终同意和好。承办法官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的第八条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及时告知他们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11月22日,姜英与余新领取了结婚证。据了解,在婚姻法修订前,法院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的案件,一律判处解除。然而,在实践中,一律判决解除,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往往女方受损失更大,更重要的是,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修订后婚姻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实事求是地处理非法同居案件。对于非法同居案件,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离婚诉讼处理,当事人已和好,法院可准许原告撤诉,应该说对于防止“冲动”离婚,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注意: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中国结婚登记年龄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手续?(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各地结婚登记手续流程专题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关于结婚登记,中国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定,登记时,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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