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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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问题,下面整理了样板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范本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心脏病发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地方 都有车祸的发生。道路的事故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 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点。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交通事故成功进行 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21较大主干道交通事故范文调查报告范文,大 家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2021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 1670KM+74M处很小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 伤,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交通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 庆市监督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组建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地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 的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 邀请市南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频发 了死亡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绥安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 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 9人,实际载客人数: 15人,使 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 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 1号,初次 登记日期:2021年4月25日。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2. 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车 辆类型:小型轿车,核定载客人数: 5人,实际载客人数: 1人,使用性质: 非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 有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丰都县重庆市长寿区晏 家工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日期: 202 1年5月5日。事故车辆渝A1G599总公司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 属公司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张桂凤驾车驶 向梁平。根据泸州市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行为。(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 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长,准驾车 型:A2,驾驶证号:512322197102036054,档案编号:500000031829,登记 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建设东路300号,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7月 3日,证件有效期:2021年7月3日至 2021年7年3日。经万州区公安 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王志明驾驶证即将到期未换证。王志明已在此届本 次事故中死亡。2. 张桂凤:女,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 号:512224197208132623,驾驶证档案号:500000030746,登记住址:重庆 市巴南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日期: 202 1年6月2 1日,证件有效期:2021年6月 21日至2024年6月21日。张桂凤已已在本 次事故中曾死亡。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吸 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三)事故路段情况案发现场位于全封闭、维托县分向的沪渝高速公路1670KM+74M路 段(重庆市巴南区境内)。案发路段为沥青砼路面,路面平坦。出城方向 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高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 均纵坡为1.70%,长1624M;经现场测量后台该事故区域纵坡坡度为1%; 进城方向线性为右上弯道右偏圆曲线。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 及一条应急设置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停车道 宽2.85米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小客车除外100KM/H。中央分隔 带开口概念设计长度25米, 202 1年6月按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 营办标准化管理规定拓宽为42.7米。天津市政府分隔带开口活动护 栏为插拔式,长度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基础采用抽换式木柱基础,活 动护栏上设置有反光片,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 计规范(JTGD81-2021)。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通力土建公路工程试验 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路面平整无坑凼。(四)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事故发生休息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气象局当日该区域 天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潮 湿,未发现对行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导致迹象。二、事故经过及抢险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21年1月30日8时03分,驾驶人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多用 途轿车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进入沪渝高速公路驶向梁平县。8时50 分许,该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 境内),文娱活动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后以122KM/H 的速度由出城方向车道冲入方向车道内,与驾驶菲律宾人王志明驾驶的 渝B3Z583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城方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发生碰撞。导致 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掉头并起火燃烧向车身左侧侧翻,渝A1G599 号小型轿车最后下一场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身紧贴W波型防撞护 栏板,车头朝垫江方向;渝B3Z583号防灾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 与行车道之间,车头朝垫江方向。(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人员 立即赶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随后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长寿 区政府、垫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到达案发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伤 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工作,受伤及早人员及时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 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现场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通行。(三)善后处理情况垫江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 现8名死者遗体尚未全部火化, 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 序更稳定。三、事故车辆运行轨迹(一)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发, 于1月30日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往梁平方向行驶;(二)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高峰镇出 发,在高峰农贸市场镇批发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高峰镇东风村载 运杨烈民,再返回高峰镇搭乘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至五洞镇 搭乘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 岗搭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月30日8时39 分从澄溪收费站 ETC车道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四、事故发生的究其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张桂凤在雨天环境下未保持车速,超速行驶(限速120KM/H, 时速不低于122KM/H),致使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 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 王志明私自加装营办座椅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 载15人) ,阻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二)间接原因1. 遂宁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非法活动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 通告(垫整治办20214号)规定,严格非法营运车辆处罚车辆执行 程序,强行降低处罚标准。在2021年和2021年遂宁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查获的116次非法营运刑案中,有70件没有按照程序或标准成功进行 处理。路面二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力,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 入研究重点监管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依然在从事非法营运。2021年3 月4日,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遂宁交通综 合执法大队查获,镇交管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按照(垫整治办20214号)文件规 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首次缴 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缓缴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稽查大队大队长 王晓波、汪向阳在无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首次缴纳 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在 2021年5月16日,王志明只缴 纳5000元罚款后,遂宁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明, 余款45000元至今仍未收缴。间接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续从 事非法联营至本次事故发生。三是遂宁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按照与市 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一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 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非法营运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对方。2. 垫江县交委。垫江县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县政 府安排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实施不到位。垫江县交委作为县交通综合 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非法营运车辆处罚、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查处过车辆的监管情况,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上 述暴力行为失察。3. 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公巡中队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垫江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 超员违法行为失察;却未认真指导督促其辖区高峰镇政府交安办对面包 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工作。4. 垫江县高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按照 垫江县政府忠县会议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垫江府办202113、 35号)要求开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 工作,未建立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二是对渝B3Z583福田长期商务 车长期停靠该镇辖区并多次兼营非法营运行为失察、源头监管不到位。5.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工 作不到位。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 勤联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 合执法大队是联勤联动对口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立优势 互补机制,对辖区超限、非法营运的区域、线路、车辆、人员、企业等 基础资源重要信息进行摸排,定期、定人交流相关信息支队高速第二支 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 明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大队与垫江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车辆等 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并可相互通报。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机动车辆 未将查获的垫江县籍非法营运车辆、人员的信息向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交流共享。6. 垫江县政府。垫江县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非法经营高峰镇 等地非法营运解决目前。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非法营运 的专项行动,但措施不力。有些乡镇和部门存在敷衍了事的行为,县政 府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工作成效不明显。(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事故是一起涉及非法营运的 较大交管部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法律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生产规范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章、重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乱纪行为政纪处分交叉学科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 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建模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 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警务人员张桂凤,渝A1G599车辆驾驶员,超速行驶车辆,直接造成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 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王志明,渝B3Z583车辆驾驶员,私自加装座椅专门从事装设非法营 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管理性 能,加重了事故后果。鉴于其已在事故中会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王晓波,男,汉族,1964年4月生,本科文化,2021年12月加入中国 共产党,1980年11月参加工作,2021年10月至今任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大队长、党支部副书记。202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坂田商务 车从事非法营运,王晓波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 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室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 施处罚并喊停;2021年和2021年两年间,王晓波对20第三台台和非法 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处份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 其放行;王晓波未落实联勤联动落实备忘录。 2 0 2 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 B3Z583坂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 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王晓波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对此负主 要责任。鉴于治罪王晓波已控告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已对其成功进行 立案侦查。建议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建议给予党纪予以处分的人员1. 汪向阳,男,汉族,1966年8月生,大专文化,1989年5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2021年10月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 大队副大队长,其间:2021年10月至2021年7月分管港航工作,2021 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分管案件处罚其他工作;2021年7月至今分管 路政工作。202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 办,汪向阳未按照垫江县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2021年和 2021年两年间,汪向阳对35台车辆非法营运车辆不符合规定处罚,并对 其中8台车辆擅自降低处份标准将其放行。汪向阳对上述行为负直接 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生产能力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施予汪向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县 交通委员会给予免职处理。2. 李武胜,男,汉族, 1976年12月生,本科文化, 202 1年2月申请加 入中国共产党,2021年12月参加工作,2021年6月至今任垫江县综合 执法交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2021年8月至11月全脱产 到县拆迁办工作),分管运政工作。202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 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水政大队未将其重点纳入重 点监管对象,李巴中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运政工作的副大队长,对 此负主要责任;2021年李武胜对3台运作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将 其放行,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明定,本应刘给予李武胜行政记过处分,鉴于 2021年8月至11月,李武胜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实际分管运政工作 时间不长,建议给予李武胜行政警告处分。3. 龚方云,男,汉族,1963年8月生,研究生文化,2021年4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月至今安平县任县交通管 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其间:2 0 2 1年6月底至今分管县工作交通 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2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 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 象;2021年6月至2021年1月30日,郡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台非法 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质量标准将其 放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龚方云作为县交通委 员会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领 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新规定,建议给予 龚方云行政警告处分。4. 涂光明,男,汉族, 1966年5月生,本科文化, 2021年1 1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1987年2月参加工作,2021年12月至今任县交通常务委员 会纪委书记,其间: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分管县科研工作交通综合 执法大队工作。2021年3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王志明驾驶渝 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后,未按照遂宁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 整治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整改意见的 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行,之后也却未纳入重点监管对象;2021 年至2021年6月,三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4台非法营运不会车辆不 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1台车辆擅自行政处罚降低处罚国家标准将其 放行。涂光明作为县交通委员会综合执法分管县交通时任大队领导,对 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 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涂光明党内警告曙光处分。5. 余强修,男,汉族,1973年5月生,高中文化,2021年3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2021年9月参加工作,2021年7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 办工作人员,事业人员(非参公人员),具体负责镇水政水陆交通安全监 管工作。余强修未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工作,以致未 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性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非 法活动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 据中国共产党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余强 修党内警告处分。6. 王锡利,男,汉族,1987年7月生,本科文化,2021年12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2021年9月参加工作,2021年4月至今任江北区高峰镇交安 办主任。王锡利未认真履行镇交安办主任职责,佳涅齐区部署实施该镇 交安办在工作中不力,不清楚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启动摸排工作开展情 况,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 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根据 安全生产领域交叉学科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提议给予王锡利行政警告处分。7. 黄文东,男,汉族, 1975年7月生, 2021年8支队月任重庆市交通 行政执法总队高速第二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黄 文东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分管师部联动执法工作营的负责人, 未落实一大队与中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综合执法垫江县的信息 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8. 郑波,男,汉族,1974年6月生,2021年9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 法总队高速公路成都市第二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 郑波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负责人,未督促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 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 负有主要就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行为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赵江涛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四)建议得到诫勉谈话的人员1. 谭凯元,男,汉族, 1978年4月生,大专文化, 2021年11年末加入 中国共产党, 2021年12月参加工作, 2021年12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 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中队长。202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 手牌牌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中队未 将其纳入重中之重重点监管对象,谭凯元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运政 中队中队长,对此负直接责任。鉴于谭凯元快要任职1个多月,对其组 织工作正熟悉了解中,促请由垫江县监察局对谭凯元进行诫勉谈话。2. 魏小雄,男,汉族,1962年10月生,大学本科文化,1986年7月投 身于中国共产党,1985年9月参加工作,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任 原县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21年12月至今任垫江县人大常委会 预算工委。2021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 运,地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违规处罚交管后放行,之后未纳入重点 监管政策对象;2021年和2021年两年间,地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70 台非法营运私家车台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2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 标准将其标准上路;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协议。魏小雄作为 时任县交通局交通局局局长,对县交通综合执法不报大队上述行为失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垫江县纪检对魏小雄进行谈话诫勉谈话。3. 刘涛,男,汉族,1981年5月生,大专文化,2021年7同月加入中 国共产党, 2021年7月参加工作, 2021年8月时至今日任县公安局交巡 警大队澄溪公巡连队中队中队长。刘涛作为县公安小江镇交巡警大队 澄溪公巡中队中队长,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 为失察;2021年对高峰镇北开展面包车等四类重点摸排车摸排底数、建 立台账工作指导不力。鉴于李家庄公巡中队只有4名民警但负责高峰 期等7个乡镇道路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警力不足,且事故当日该中队正 在其它路段正常履职,建议由垫江县科委监察局对刘涛成功进行诫勉谈 话。4. 王鸿,男,汉族,1966年6月生,本科文化,2021年6月选择退出 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2021年2月至今直至担任垫江县高 峰镇党委委员、政法书记、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含道路交通安全)等 工作。王鸿未认真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摸排工作,以致未发现渝B3Z583 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 商务车源头监管监管政策负有主要执法监督。建议由垫江县监察局对 王鸿进行诫勉成功进行谈话。(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责成垫江县来函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王志明,渝B3Z583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存在私自配有座椅,且长期 从事非法营运,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乘员严重超载(核载 9人,实载15 人),加重了事故后果。王志明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性质恶 劣,应从重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能力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阿尔齐兹区处以 99万元人币的行政处罚,鉴于 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六、防范措施及建议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人身安全带 来了巨大损失,弱势群体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特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一)垫江县政府应督促各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系统安全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 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这些行为,适时采取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 处。联营加大日常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常 抓不懈。(责任主体:垫江县政府)(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公共安全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入户、 年检年审工作。对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一律 不得年审。道路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速、 超载、路面改装后上路运行等绿化带违法行为,发现非法拼装、改装和 加设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不能一罚了之。(责任主体:县公安局、县交 委)(三)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 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加强源头监管,把交通秩序安全法规、 制度及各项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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