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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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发相关知识何谓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 属于房地产生产、 流通、 消费诸环节中的首 要环节。所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作为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相比,房地产开发投资大、耗力多、周期长、高赢利、高风险的 特点,使房地产开发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占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经济越发达,时代越进步,房地产开发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内容越 丰富。房地产开发的种类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 主要有 两种情形: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 居民住宅、 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 二是 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 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就房屋开发而言,一般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住宅开发;第二层次为生产与经营性建筑物开发;第三 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性建筑物的开发;第四层次为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开发。 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 有下列基本原则及要求:(一)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按照经济、 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 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 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 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价入股、 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 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一)应当向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1个月内, 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 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四)补、换、领证照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一)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二)初步确定开发方案(三)申报规划要点(四)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程序(一)申报选址定点(二)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三)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四)办理人防审核五)办理消防审核六)审定规划设计方案七)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八)落实环保 三废 治理方案九)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十)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十一)委托地质勘探(十二)委托初步设计(十三)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相关的几种合同的认定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收取固定利 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同意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形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 新开发建设项目:(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并要依法进 行处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 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凡有上述行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 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四)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于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综合验收,下同)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 0 0 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 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 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 0 0 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 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 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 0 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 0%;(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 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制度;(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 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 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 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程序(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章程;3、验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 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 长。(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 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 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的限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 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 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 务。对违反资质管理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一)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四)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资质年检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五)按国家规定办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六)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 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八)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 缺斤短两 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 予改正的;(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 500 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 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 ,取消开发经营资格:(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验收的形式(一)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 意,分阶段竣工验收。(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 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 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三)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 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又称专业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 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 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目前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有独立的施工图纸, 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 在一些较大型的、 群体式的、 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优势在于其可以有效控制分项、 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 保证建设 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 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 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和 工程竣工报验单 经确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 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 ,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 收的有关事宜。对于投标竞争承包的单项工程施工项目, 则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 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 发出交工通知书请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照国家规定, 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并完成现场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明确提出交 工要求,发包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于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则要根据设备技术规范说明书和单机试车方案, 逐级进行设备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设备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 并 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般是在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对已经交 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 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 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一)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二)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三)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四)审地察验工程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工作和工程质量、试车情况等做综合全 面评价。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遵循的规定(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 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 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综合验收的内容(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四)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五)牧业管理是否落实;(六)其他。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符合的要求(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何谓 联合开发房地产 狭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设房地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 一般称之为供地方; 另一方一般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称为建设方。广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 是指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 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 不限于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 也可以是建房自用; 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 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 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 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 合建房。房地产联建的方式(一)单纯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企业搬迁改造, 部队土地转让等;(二)项目转让,即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建设权一并转让;(三)联营性质的联建,即由一方出土地,他方出资金,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 利益。联建合同的责任承担 出现下列几种情形时, 首先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 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一)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 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三)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 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 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联建合同效力的确定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联建合同的效力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 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联建合同效力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 如果土地方的土地使用权 是出让取得的,在土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下,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合同即生效;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 则签订的联建合同须经政府批准,办理联建审批手续,并由投资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否则合同无效。 联建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联建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房地产项目联建备案申请表;(二)联建各方申请联建的正式文件;(三)办理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手续原件;(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如果系属单位自有国有划拨用地, 则须提供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七)工程建设总平面图;(八)双方申报当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九)双方申报银行当月对账单或银行资信证明;(十)双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十一)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十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管理方案;(十三)联建双方确认该项目的项目法人的书面文件;(十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何谓房地产开发中的 挂靠经营 个体施工队以已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 个人组织,个人投资,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 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或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 中的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43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的种类(一)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在这一类案件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 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 债权 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 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 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 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 告。(二)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 在这一类案件中,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均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 工队是实际债权人。(三)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 垫付材料 费 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在这一类案件中, 有书面挂靠合同的, 按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书面合同的, 按普通意义上的挂靠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即挂靠人应对施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建筑单位所欠工程款由施工队负责人 享有,施工中欠他人款项由施工队负责人偿还建筑公司占有工程款的, 应当返还施工,施工队负责人有义务按约定支付建筑公司管理费。 队负责人,建筑公司代施工队垫付劳务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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