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国际投资争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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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际投资争端的处理范文范剑虹内容提要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二、投资争端解决方路法及相互关系三、国际投资争议处理方法与WTO枕争端机制异同四、ICSID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榍原因五、ICSID的殳组织,规则与地位六、绲ICSID的管辖权成立的锌基本条件七、ICSI侵D的法律适用问题八、痪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引言澳门经藻济的发展有赖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际投资,并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澳门脊政府为此已同意适用IC高SID公约。在法律上,埔公约将会优先适用。因而对澳门法律界来说,对公约和羔相关内容的探讨在法律及经济上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何。一、投资争端的定义与类型国际投资争议首又先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它系中的争议,其次,又可将楫其具体分为三种争议:1、馀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兑者之间的争议。2.、外国耵私人投资者在东道国与不同憬国籍的合营者之间的争议。篡3.投资所属国与投资东道呸国之间的争议。其中第一类诶争议在实践操作中较为复杂苷和棘手,其问题往往出现在法律适用,外国私人投资者囹在国际法庭中有无诉权,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尤其是由湘于法律适用的特殊,往往会扳使问题政治化,上升为国与致国之间的争论。第二种关系毁涉及的是在举办合营企业或株世行开发自然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在法辱律适用上比较明确,也容易蒇解决。第三关系除了国家间由于双边投资条约的解决或棕适用问题而产生的争议情况剡外,一般是属于第一种关系骼的激化才发展而来的。它的洁解决往往只能使用传统的国捺际公法的解决办法。二禾、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喱关系解决国际投资争议觑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国讵际经济贸易解决争议的方法胍,一般分为政治的与法律的缟解决方法:、政治方法1、协商与调解。协炀商是指各方当事人直接交换骠意见。在评判自身利益的得黯失中,通过谈判达到互谅互虔让的协议。调解是指当事人卑将争端提交由当事人所认可的委员会,委员会基于调查砻与公平合理的基础,提出解决方案,该方案不具有法律涯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唤须接受的义务。协商与埸调解的区别在于:协商无需碰第三者介入,而调解需第三屑者介入。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中往往出现调停的方法,它与调解的相同点均是膈有第三者介入,但调解需由后第三者提出方案,而调停一乘般不提出方案,它仅是非争谁端方为当事人提供谈判与重拭开谈判的创造有利条件,且粟往往会亲自主持谈判。溽2、外交保护由投资者喋所在国家来代表投资者通过鹛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提起国际闺请求。在提起外交保护时必羝须注意:a)用尽当地救济蹇,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嬲定,投资争议必须通过当地救济加以解决。b)还需注头意国籍持续原则。海外投资撅者在其权益遭受损失的当时佗到要求实行外交保护之时,潴只要曾一度丧失其保护国的庇国籍,均不能受到该国的外箜交保护。请求外交保护国如潍不违反用尽当地救济与国籍噩持续原则,就可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两国政府应就寇此争议通过外交谈判或国际羞仲裁或通过国际法院的诉讼罂加以解决。、法律方法1、国际仲裁:也称额为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脚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尤漪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攥断并做出裁决。它与调解的地区别在于仲裁有法律效力,滴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以及司法裁判性质,而调解没有法驭律效力,也即无强制效力。馏按西方国家的做法,调解与怃仲裁程序严格区分,不但在觊人员任命上严格区分,而且在规定仲裁程序中不允许有惶调解,调解与仲裁费缴纳也各自独立。2、外国法院诉讼:外国投资者在莎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院中,忑提起对东道国的诉讼,这种指诉讼的内容一般涉及:a)反托拉斯诉讼。以第三国的贫反托拉斯法为依据,指控其痿与东道国共谋与嗖使对原告鸹实行国有化。b)所有权无摺效诉讼,也称为追索诉讼,螭。它往往以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在中外合营企业怼的合同文本中一般只提供仲酽裁和协商两种解决争议的方狈式。在具体操作上理应还有裒调解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解争攮议两种方式。协商、调解、向法院起诉与协商、调解、祥仲裁,这两个组合内容的三个方式可混合使用,唯有仲叽裁与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方式沈是相互排斥的。在西方这两种方式也是互相排斥的,比痂如参与调解的人员不是被任棺命为同一争议的仲裁员,或侈者即使任命也需双方当事人泓的同意;又如只有在调解失败,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藁能提起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中不得调解,在申请调解程墒序时,缴纳调解费。调解如创失败,仲裁才开始,并仍需笙缴纳仲裁费。在中外合营企催业的争议中,有了仲裁协议的合同,法院将不予受理,箜反之亦然。必须注意的是中於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阁的仲裁规则第60条,仲裁艽裁决是终局的,对方当事人曰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泔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铭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楮仲裁裁决的请求。澳门仲砝裁法第35条也有相应的鸬规定。即:终局的仲裁裁决坏,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瞩。法院不能再受理当事人的倭起诉,澳门涉外仲裁法很(法令55/98/M)第瘌一条也以适用国际公约而与膻ICSID公约35条的终坭审性与拘束性相一致。而中旒国国内的任何仲裁虽也实行纶仲裁终局制度,但如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是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如不想就诚该纠纷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芒申请仲裁,就可以向人民法哂院起诉。这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蠊不一样。三、国际投资胖争议处理方法与WTO争端喧机制异同由于中国加入滠WTO已是定局,估计在2靼002年十月可以加入。所以在研究国际投资争议处理缥方法时,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圩决方法与WTO的DSB的飓解决方式不同之处作一比较砹是有好处的。WTO的DS钒B的解决方式相同之处在于事双方均使用协调和调解及仲岬裁的手段解决争端,不皎同的是在于:1)国际潘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与WTO的DSB的解决方式虽有相焦同之处,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帮是现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杞争端机制之外的独立解决国卣际贸易争端的机构。它不但黪不涉及国际投资,而且世界蟑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侮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酗的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啬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苇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同于拭国际公法范畴的两个国家之间发生的国际争端。2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钐均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非灬强制性的手段包括法律的与读政治的方法。其中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是属法律方法,而外交保护它就属于政治方法。但是WTO的DSB箫除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之外坞,还使用强制性手段:交叉剩报复。这种报复在私法领域蠲里,如合同法领域的同时履泵行的抗辩,它是指因双务合琮同而负有义务的人,在另一睁方当事人履行对待给付之前绔,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阝,但自己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礓的除外,除非有澳门民法典搀423条及中国合同法68条的情形;还有保持暇疵的发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判决找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以及留置权等。在公法领域,奥本海钌在其名著中曾写道:“这种豆私人报复行为在古代似乎曾巾经流行过,因为雅典曾经有嫱一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雅忄典人在外国被杀,而该外国虼拒绝惩办或引渡凶手,该雅顶典人的亲属就有权抓拿该外咳国的公民3人送到雅典法院疱,在中世纪时期,甚至在近吊代时期直至18世纪末年,盥各国常对受外国或外国公民损害而不能取得救济的本国臣民发给行动状。这种岣文件授权持状人对有关国家,它的公民和他们的财产作愠自助行为,以取得所受损害佞的赔偿,到后来,国家自己弦也作报复行为,其结果,私豺人报复行为逐渐废而不用,蒂到18世纪末完全消失了。淝”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褂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故谈判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当通过非强撷制性手段不能使双方达成满邑意的结果时,则允许成员之跪间采用交叉报复这种强制性自助手段。在当今世界上,鲈贸易战,贸易报复,尤其是互交叉报复,它与战争一样,膳不但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而且至今尚未发现靠贸易报复乖彻底取胜者。它是WTO的蛐DSB中实力政策与政治不麂平等的体现。3)外国投资者可在东道国以外国家吠的法院中,提起对东道国的攮诉讼。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常设复审机悌构是不同于司法性质的机构的。因为当争端一方提请上眈诉复审程序时,似乎更像司法性质。然而,上诉复审机门构的复审结果也不具有法院枕判决的强制力,因为对复审结果不眼,经DSB授权,援引解决争端程序的一方还可使用自助式的报复手段。4)外国投资者可在用尽锄当地救济与国籍持续原则的忘前提下,由本国国家来代表卧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向东道彐国提起国际请求。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中所着没有的,而专家小组解决争跽端机制却是国际投资解决争缤端方法中所没有的。DSB耨认为: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鹚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惜小组的要求。一方可向DS斤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辜定的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长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敦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为拳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备有巡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丕府人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妨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钗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泄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的臁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豢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獐果报告及解决争端的建议,猾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浮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一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鬼,则报告不予通过。外谵交保护与专家小组相比较,氩似乎专家小组更灵活。但需梯注意专家小组既不同于调解皑性质也不同于仲裁性质,因胤为专家小组无调解任务,其瞅报告也并无仲裁裁决的效力荥,当争端一方对其持有异议璩时,还可提请上诉复审程序攉。5)补偿在国际投资亭中涉及的不仅仅是解决争端谇的建议,而且是国有化的补睹偿标准问题,目前美国仍坚持必须充分、有效、迅速地晃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包括现璀行的习惯国际法坚持合理的联补偿。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鞲端机制的补偿仅是一种在自荞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偿谈判怄,也即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诛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吨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燮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螽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沆议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轹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总之,世贸组织解决争牝端方法中的交叉报复虽然增强自助性质,但是一种实力政治的体现。这一点上,在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却者只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但筮DSB的专家小组上诉复审销中的灵活性及加快程序的做夸法是值得赞赏的。四ICSID的争端解决机制产妁生的原因60年代资本稍主义世界相对繁荣。发达资擤本主义国家有大量的游资需埔寻找市场;一些发展中国家基在独立后努力发展经济,急龇需资金,从而形成了60年垮代的投资大发展时期。然而传统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不符合双方的利益,另烧一方面,这类争议在实践操作中较为复杂和棘手,其问最题往往出现在法律适用,外逢国私人投资者与国际法庭中有无出诉权,以及如何执行蛤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镄定等。加上双边条约也出现耐了技术上与程序上的困难。为了能够弥补上述传统的解嗄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与双弧边条约出现的技术上与程序荼上的诸般“缺陷”,建立一顷种有效的机制,在1965取年在世界银行的积极倡导和筛主持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订和缔结了解朋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篙争议公约五ICSI猁D的组织,规则与地位呗、组织机构“中心”由蝮下列的组织机构组成:舍1、行政理事会行政理竞事会由全体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在进入行政理事会之时,该缔约国必须具有下列之褙一身份:a.世界银行的会婶员国;或b.国际法院规约御当事国。世界银行行长为行罨政理事会主席,缔约国派驻蛾世界银行理事会的理事和副须理事,同时为“中心”的代表和副代表。理事会的主要沮职能是:通过和制订“中心裁”调解和仲裁规则,确定“中心”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以及“中心”的行政及财政管理规则。2莸、秘书处“中心”秘书奂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缦1人或数人以及若干工作人玟员组成。秘书长对外代表“层中心”,对内为“中心”的磉主要行政官员,据公约侯及有关法规负责“中心”的毡行政事务并任命工作人员。弪秘书长还负责登记调解或仲癀裁的请求,并有权认证“中心”的裁决。3、调解菽和仲裁小组:每一小组安由具有不同国籍的组员10人组成,各组员由行政理事戌会主席从各国所提供的侯选疵人名单中指派,侯选人名单荐则由每一缔约国提名4名候选人组成。提名人员,可以是各该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人。另外,行政理事会示主席指定的人应注意使两种名册(调解和仲裁员名册)克都能代表世界各种主要的法鋈律制度和主要的经济体制,驼从而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燠所有被指定列人上述两种名匪册的调解员和仲裁员,都应侗当是品德高尚、被公认为在勒法学、商务、工业或金融方荮面深具才识,能作出独立判填断的人士。其中的仲裁员,挎在法学方面的才识尤属重要豁。“中心”的基本任务是为财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调解与辰仲裁的便利,因而“中心”本身不直接参与调解和仲裁诔,调解与仲裁程序由调解与虚仲裁小组成员中组成特别调复查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进行。徕、规则“中心”的平调解和仲裁两种程序是相互恬独立的分别由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进行。因为调解本铄身没有拘束力,因此仲裁是“中心”提供的最有效的办措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要踊提交仲裁。根据A布鲁彻斯的观点,“公约,因其是耻条约,构成了仲裁程序法。浠因而除了公约本身所提到的儿外,公约排除了任何国家的靓法庭地法的可适用性。”换睬言之,中心仲裁程序完全受蛄公约支配,公约关于仲裁的豳规定构成了一个“自立的体瘕制”。1、提起请求:僮任何一种程序的提起首凿先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侏请求开始。请求应向“中心獐”秘书长书面提出,经审查嗯认为符合“中心”管辖范围踔后,予以登记。秘书长即将企登记事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逭。如发现争端明显不属于“慝中心”管辖范围,应即通知嬉当事人拒绝登记并说明理由訇。秘书长拒绝登记的决定是跆终局性的。2、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当垛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设立啖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其组锱成条件为:调解人数或烂仲裁人员必须为奇数。茁仲裁庭的大多数人不得为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属国国民。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不得因任何一方拒绝合作而不组成。调解员和仲裁员由当事縻双方协议任命。若无这种协胩议,则由双方各任命一名,砰再加上双方协议任命第三人敢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敦庭;在当事双方难以达成协段议或一方拒绝任命的情况下砍,经任何一方请求,行政理锅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同双方愎磋商之后,予以任命。被任睃命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可以不必是“中心”前述两种名册私上所提供的人员,但应具备球华盛顿公约所要求的品蒙质。3、调解规则和仲荜裁规则:调解或仲裁进祝行的程序和有关事宜,分别血受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调解剩程序规则和仲裁程序规栩则支配。除了两个规则中喳规定的公约的强行规则玫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它规则。在调解或仲裁开始醚或进行过程中,若当事任何笔一方对“中心”管辖仅提出树异议,则由调解委员会或仲栝裁庭自行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囚。在进行调解的场合,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提出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腽解失败,则应结束调解程序嚅并作出有关报告。在提交仲黄裁的场合,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处娘断争端。如无此种协议,仲搂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适用公的国际法规范。在双方同意时,仲裁庭可依公平和善意绡原则对争端作出决定。但仲骟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现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龚决。此外,当事任何一方还奄可以根据以下一种或几种理渐由要求撤销裁决:仲裁庭的潦组成不适当;仲裁庭显然超祁越其权力;仲裁庭的一个成员有受贿行为;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黹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圆。是否撤销裁决,由行政理些事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单中任槭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专门委夷员会作出决定。4、调赘解或仲裁程序进行地:傥a.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为“中心”所在地即美国的华榆盛顿。b.双方可以自匾由约定为常设仲裁法院所在良地即荷兰的海牙,或任何其迹它已与“中心”订有协议的倒公私机构所在地。c.皋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在同秘书长磋商后所批准的任何其砣它地点。5、程序的选棠择:双方可以约定先行乃调解。若调解不成再求助于休仲裁。在仲裁进行中,啖双方可以和解解决从而撤销橹仲裁程序。双方也可要求仲揣裁庭制作裁决书将和解协议讶裁入其中。在选择调解程序骑后,当事入双方也可以约定池调解报告具有拘束力。邑基本功能与法律地位国际中心的基本功能与法律姚地位是:(1)中心的宗旨是为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劲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因而国际撂中心并不直接参加调解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蜞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水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藏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解和仲裁訾。(2)中心基于公约舄而设立,具有完全的国际法箢律人格,它有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厢产、不动产的能力以及法律拘诉讼能力。(3)中心在完成其任务时,在各缔约滴国领土内享有公约规定的豁酹免与特权。“中心”及其财缌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中心”的蒜档案及通讯权利应不受侵犯;“中心”资产、收入及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畀易,应免除一切税负和关税蟠。“中心”的行政工作人员牙在执行公务时的一切行动,卿享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如果不是所在国的国民,则应享晓有缔约国给予其它缔约国同楸等级外交代表的同等待遇,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要侔求和兵役义务上享有豁免权;在免于外汇限制和旅行方彡面享有同等级外交人员的便利,其津贴、薪金或其它报刎酬免于征税。六、IC遘SID管辖权成立的基本条件首先需要申明的是“戚中心”管辖权不是严格意义矧上的司法管辖权,而是一个美借用语,用以指“中心”受理调解与仲裁案件的条件及耋范围。根据公约第或25条1款的规定,“中心兄管辖适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综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缸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霜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粹。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哩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穑。”由上可见“中心”管途辖权最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强制豁性条件强制性条件视作跏为“中心”管辖权成立必须屑具备的条件:1、主体适格:适格主体一方为鹈公约缔约国(包括其指皖定的下属单位或机构),另庭一方则为其它缔约国国民:煺a)“缔约国”:所谓桦“缔约国”是指在其与投资纹者约定提交“中心”管辖时繁,或在仲裁程序被提起时已腩正式加入公约的国家,蟠因此只有公约批准国才矫能成为适格的缔约国。如果可以预料有关国家不久将会纤加入公约,而另一方是另一耗缔约国国民则双方也可以有条件地约定提交“中心”梃管辖,即一旦该国正式加入邶公约,则该提交条款自动生效。b)“组成部蚱分或机构”:作为争议一方鳜当事人的缔约国,其范围还包括该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浜构”。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只要批准公约,癀即可成为“中心”程序的当衄事人。此外,它尚得自由决潦定其“组成部分或机构”成念为“中心”程序的当事入。月对于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公约未下定义殛而给缔约国以自由裁量权。饺根据公约25条1款和硫3款,组成部分或机构成为婿“中心”程序的当事人须通胱过以下程序:即缔约国把特定的自认为合格的公共实体禄通知“中心”,而且此实体饥表示同意“中心”管辖,同关时该缔约国必须在同意作出歼之后予以批准。c)国有企业的指派问题:这里,早最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国有企鳕业的指派问题。国有企业可氙以因本国政府的指派而成为偏“中心”程序的当事人,一国政府指派本国国有企业成权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铛即使得国有企业同外国投资琥者之间的争端得以利用“中酌心”程序加以解决。但是这溶种指派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它意味着该国政府依据黠公约承担义务,确保国有企业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号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筷因此,在一国作出上述指派隆之前,需充分估计到要由此亏而为该国有企业承担国际责霞任的法律后果。指派的变更中或撤销问题。在某一缔约国早指定某一企业或机构为“中上心”程序的当事人以后,如邕果该企业存在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如被解散或被合并,蒽该国政府对其的指派是否发投生变化?同时,某一缔约国刭对某一下属单位或机构指派煤为“中心”程序的当事人的鲦同意予以批准以后,是否有权撤销这种指派?一般而言葵,当事人发生变更时,之前旰的指派无效应该重新指派蹩。而关于指派撤销问题在学卷术上意见不一。印度学者认哌为,指派与提交“中心”管辖的同意不同,它是单方的行为,缔约国可以撤销其已锇作出的批准。这是合乎国际蕤法的基本理论的,国际法允皤许主权国家做出合乎法律规撒定的法律行为,再依一定的癸法律撤销其行为。d)皙自然人资格据公约磉第25条第二款规定,自然蝈人作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必蘅须是在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和请求予以登记之日,具有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浑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囊日期亦具有争端当事国之缔不约国国籍者。注意:公约酾规定具有当事国国籍的自驹然人没有资格成为中心主持都下程序的当事人,这种不合厶格性质是绝对的,既使在争戴端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也不砻能改变。从而彻底排除一国砩国民或拥有双重国籍者利用鲚“中心”程序对其国籍所属挖国提起诉讼的可能性。馓e)法人资格有资格成鬓为”中心”程序当事人的法疱人有:一、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以外国籍的法人;二、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国籍,但是由外国人控制的法音人。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法丞人国籍的确定是一个相当复酉杂的问题。不同的法学理论硌确认法人国籍的标准不同(鹎依国际私法一般理论,确定法人国籍也有多种标准,有唑按成立地或住所地来确定法件人国籍,也有按资本控制标滩准来确定法人国籍)。依第25条第2款,法人作为另准一缔约国国民,必须是“在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调销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桁议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枰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鹬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议一斛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蹴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剥,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古”。可见对法人资格的认定柩,采用两种标准,其一:对另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以外国殊籍的法人,依其具有的国籍妓;其二:对具有争议一方缔蘑约国国籍的,但由外国人控不制的法人,依双方特别约定。公约的规定意味着法伊人国籍的一般标准是成立地说,但这一原则有所例外。瞢不完全限于成立地说,还可障以使用控制说,即对成立于非缔约国但由缔约国国民控制的公司,双方也可以约定睬其具有该缔约国国籍。楔2客体适格是指争端须寝是直接因投资所引起的法律腕争端。根据公约规定,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必看须符合三个条件:;(暧aa)即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秭生于投资和争议:公约来对“投资”一词未下定义溴,这是有意的“疏忽”。随带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形式日益丰富。投资的概念也必定越来越丰富,私人和外国官方效实体间交易的多样性(比如霓:国际服务投资与贸易有关藉的国际灵活投资、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等)任何定佚义都无法将之全部囊括。公约限定其定义的内容无赛疑等于自我限制“中心”的燕管辖范围。但明显属于投资概念之交易包括诸如贷款、陷产权资本的提供和工业产权阃。明显不包含的是通常的商澶业交易,如货物买卖。介于式两者之间的,缔约国可据自己的理解确定“投资”的内桔容。为消除任何含糊不清、建议当事人双方在文件中明噔确声明依公约之目的双娇方之间的某特定交易可构成鸺一项投资。(bb)必獯须为法律争议:缔约国得约整定其所提交的争议为“法律争议”。“法律争议”一词解公约同样未下定义。只在鳢执行董事会报告英文版第虻九页中有引导性的解释即螳“权利的冲突属于中心管辖蒌,而单纯的利益冲突则不属铼于中心管辖范围”。“无保识留地排除在中心管辖之外的宸,是集中于东道国和投资者遏各自的与法律权利问题毫无词关系的商业利益的冲突。”把中心管辖的争议限定在其哳性质为法律争议范围内是中钸心与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管辖权制度上一个不同之奏处。(cc)依据公午约第25条,缔约国可于沸任何时间通知“中心”不接户受“中心”管辖的投资争议炮,也即缔约国得自由决定某旎类争议归“中心”管辖及不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徒。例如在加入公约时可明确宣布:不将一切涉及涉壬及国家主权行为的争端问题饥提交中心调解与仲裁。我国迤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公约,但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眇,不能将下列三类争议提交魁中心管辖:1)有关国有化桑或征收措施合法性的争端;2)有关我国现行法律的解屏释和适用引起的争议;3)驼有关我国执行机关对外国投蔌资者违法行为依法制裁引起殪的争议。、任意性条件枝1、同意是中心管辖的倩基石“中心”的世界珙银行执行董事会报告第八辎页中指出:“当事人各方同嘻意,是中心管辖的基石”。荥即争端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蓟“中心”调解或仲裁。这一厮要件表明,中心管辖是自愿垧管辖而非强制管辖,即任何积缔约国加入,批准公约棼并不代表在具体的、特定的投资争议上负有将其交付“戳中心”调解与仲裁的义务。呦一国批准公约只是同意接受中心管辖的一个前提条件,瞪在中心管辖要件中起决定性狰作用,它体现了公约的根本肆特性。而这种自愿性是有限擎制而非无限制的。比如:这籀种同意一旦作出,任何一方波不得单方面将其撤销。根据矧公约第25条第l款中幺含义,政府的事后通知不能荷取消先前的同意。这种通知场只能解释为是指向未来的争议。中心管辖一旦成立则可以“司法回避原则”排斥国内法院对同一案件行使司驳法权,同时排斥东道国当地勰救济以及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歆。2、合适的书面形式以上论及中心管辖的基石赦是当事人各方同意,但需要炎当事人各方合适的书面形式。公约同意的书面形式遗是指为双方可采取任何他所认为合适的书面形式表达。拨这些书面形式一般有:同意痧投资协议中的“中心”条款涟。同意国内投资法中的“中心”条款。但尚须外国投资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方可叱生效。东道国与当地公司之鲷母公司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东道国批准设立当地溺公司并规定有将当地子公司释与东道国政府的争议提交“几中心仲裁的投资申请书,哝可构成东道国与当地子公司之母公司之间的同意。(d纲)政府与受让外国公司之间相互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旭决。此受让外国公司是指东蒙道国政府批准将享有“中心闱”仲裁权利的当地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此外国公司。由于星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同意,也遑即允诺承担义务,那么即使涝在缔约国退出公约后,该国或其国民对于以前所作锷同意也不得撤销。但同时它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缔约国蠃主权的限制。同意双边投资衄协议中的“中心”条款,如槟:“缔约各方兹特同意把缔溜约一方和缔约另一方的国民韦或公司之间的任何争端。提交中心加以解决。”枇审查条件与原则1、甄别权在缔约国作出同戕意“中心”管辖的允诺以后埕,他们并不能最终决定争端费是否能依他们的意愿而交付辞“中心”管辖,秘书长还有甄别权。争端一方在争端发恰生后须向“中心”秘书长递迢交调解与仲裁申请。当此申骸请由“中心”秘书长予以登橙记后,即可组成专门仲裁庭酰或调解委员会,履行调解与龛仲裁程序。根据公约第露三章第28条和第四章第36条的规定秘书长可行使一种专属权可以根据申诉人茬提交的上述申请的内容,决氲定是否予以登记。如果他认凄为该项争端显然不属于“中心”管辖权范围以内。则有旺权拒绝登记其申请,此项专祆属权即为秘书长的甄别权。这种甄别权的行使助长了情调解委员会与仲裁庭的自由艳裁量的意愿,而使不少国家昂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诉难以实萸现。2、“外来控制”夙规则在法人国籍确定中的论述中已提到有关“外来跽控制”的规定。但是公约没有给“外来控制”下定义,而由“中心”仲裁庭解释,沉因而给仲裁庭自由裁量留下蜒了极大的余地。从而为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提供了成为薯“中心”当事人的机会。“陡中心”仲裁庭总是利用这一溴原则寻找各种依据,以此扩婕大“中心”的管辖权。但是缴,缔约国可以利用书面形式蹑在法人国籍的确立问题上声檗明自己的态度,并强调中心蛴是不绝对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楂济规则的适用。但在当地救镲济用尽之后,投资者有能力澎直接进入国际机构而对东道野国提起诉讼,使争议在国际咋层面上加以解决。在这种情禽况下,再给予外交保护或提檀起国际要求不仅不必要而且管也不正当。因而公约第渌27条第1款规定:“缔约赫国对于它本国的一个国民和耄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哧意交付或已交付的争议,不伶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葵请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议所业作出的裁决。”该条第2款甯规定:“在第一款中外交保护不应包括纯碎为了促进眢争端的解决而进行的非正式的外交上的交往”。不能否认中心创设了一个投资者和军东道国都能接受的国际法庭,排除投资者本国政府对投资争议的介入,使投资争议宅非政治化解决,这也是解决投资争议方式发展的大趋势丝。七、ICSID的法氮律适用问题“中心”的元法律适用问题是“中心”仲裁公正的保证。公约肀第42条对“中心”法律殓适用原则规定如下:“一、懋仲裁庭应依据争端当事人间轶协议的法律准则裁决争端。茌如无此项协议,仲裁庭应适用当事国之缔约国的法律,渭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屙二、仲裁庭不得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含糊而裁定不予处断。三、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影响仲裁樵庭于双方当事人同意时,依公平和善意的决定的权力。瀵”“中心”的法律适用问题蜮是由公约第42条加以敢规定的,但公约第42瞧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以下问题:1、依公平和善意的决定的权力(公平与酤正义原则)公约第蔌42条3款规定:“本条第冖1款、第2款的规定,不影冀响仲裁庭于双方当事人同意扼时,依公平与正义原则裁决争端的权力。”公平与茇正义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禧,以后在法国民法典、德国软民法典中肯定下来,成为民法上的一项原则,在许多的征国际公约、仲裁规则中都可炒以见到。这项原则的含义一姓般是指仲裁人经双方当事人雍同意,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选,而根据其它公平合理的标薮准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决。邬鉴于现实的客观性及大伲多数法条具有兼容的特性,娱公约就运用法律技巧给法律榴适用者留出了一定的“行动镭空间”,然而仲裁员仍必须剐在公约所确定的价值范围内进行解释,而不是进行自由暧评判,以改变“公平”与“涫正义”的原意。德国著名法唷学家威斯特曼有一句名言,绯即:”司法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的价值运用,而不是法饫官的独立评判“。即使公约鹅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条款以棂供适用,法律适用者又在无契法类推的情况下,也必须在萍此公约的整个体系的价值范饪围中进行解释。在这种“行钜动空间”中使用原则和已判定的著名案例群来作为辅助手段进行解释就是合法的。但问题是,在公约给予的淳空间中,原则的适用往往并哕不是单个。假设有几个原则那均可适用,那就有一个原则穰的适用的冲突问题。因为各圄个原则的价值层次,深层目司标,结构功能均有不同,在敉适用时冲突是难免的,况且鹉条约一抽象,就往往与以原潜则形态出现的此法规的价值鹰基础难以分开阐述,当然这颂不是这儿讨论的方向。鉴于刚讨论的重点应该在于如何在氪适用时平衡原则之间的冲突,所以我们又回到了“公约沛法条特权”的总则。首先,即法律运用者有义务先检查侣使用的原则是否已被公约具抬体化了,也就是说要寻找出揲哪些能使原则具体化的法规稿法条,如果公约已用具体法薛条将原则具体化了,那么原忡则之间的冲突在选择具体特遢定的法条时就得到了解决;嚏其次,倘若原则没有被公约姗以法条形式具体化,那么遵循的原则是:具体的,特定坦的原则先于抽象与普遍的原某则加以适用。除非是一个绝【对的原则排除了所有的普遍倩与具体的原则。如授权法院箅可以依公平与正义原则判案使,即授权法院可以不遵从法扁律判案,这有可能使判决的茶作出是基于独立于法律、甚重至有悻于法律的公平与诚信。没有法律所给予的“空间马”,原则的适用就不应该进统行。如果无限制地使用原则炕,就会导致条约的平均化,战同样化,从而导致法律的无效,因而原则的滥用在仲裁徭生活中会使条约变得毫无意义,使所有权力落入仲裁员枰手中。虽然仲裁员并非非得常偏离适用法律,而只是允许这样做。这样一来,“公平烀”与“正义”的标准就完全殛取决于仲裁员个人的观点与蟑看法,因此仲裁员本身的立宕场就十分重要了,其“公平吝”与“正义”的裁决结果是颀否“公平”、“正义”也就名难以预料了。因而对于该项闾原则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是有法律依据的。2、国衿际法与国内法公约镑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一、仲裁庭应依据争端当事人筏间协议的法律准则裁决争端骶。如无此项协议,仲裁庭应厣适用当事国之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准则煅”。发展中国家认为,到东道国投资的行为本身就砻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业已同意将投资合同的一切置于东道欧国的国内法管辖之下在当事愁各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仲裁庭应该适用当事国的艽国内法。而发达国家则反对把国内法限定为东道国法,缠区域会议主席A布罗切斯太强调:“国内法一词并没有铠明确局限于东道国的法律,虬因为冲突规则有时可能导致吖适用不同的法律。”“国内法的选择应由仲裁庭按照国际私法的适当规则予以决定俘。在大多数情况下准据法迸当然是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柩,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诸如烫许可证和专有技术协议适用什么法律则是有争议的”。主席A布罗切斯还指出:取“第一、ICSID公约是为了创立一个国际机构,仲慕裁庭有权适用国际法是合乎情理的;第二、尽管国际仲棉裁庭应首先考虑适用东道国瘘的国内法,因为这种投资关系首先就应适用这种国内法鋈,但在这种国内法违反国际冰法时就应将其搁置一边”。躞美国代表指出:“虽在通常嗣情况下是适用国内法,但辜草案规定适用国际法的可能性仍很重要。因为根据草案第28条,缔约国应歇放弃外交保护权。”德国代表则认为:“草案提到国际【法是至关重要的。它为私人噼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并且这类合同的发展趋势是飞适用国际法。”事实上斜,这不仅是法津理论和实践殂的不同,而且也是不同的政治、经济观点的冲突。如果媪按美国法学家发明的最密切的联系原则(来源于德国法学家FriedrichK湃arlvonSavign刊y的本座说),那么投资争议也不适用于国际法而适用蓿东道国法解决争端,理由为骁东道国法与投资争议有最密切的联系。此外东道国可要末求明确规定国际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特别应指明仲裁捣庭究竟是依照国内法还是依渲照国际法来判断国有化和征用的是非曲直,并作出一方当事人是否侵权的决定。事实上,选择国内法的情况分匝两种:“一是缔约国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契约,大部分是选择放款人所属国的法溅律,少数选择属于世界金融茧中心的第三国法律。二是在蔑东道国进行投资的协议,这胬是最重要的一类协议,都是邛规定适用东道国国内法。”禚实践中,大多数订有中心条倌款的投资协议是规定适用东瘪道国法的。不过有许多协议把选择的东道国法律“稳定舛”或“冻结”在订立契约时炽刻的法律,或者订有制约东训道国政府的条款,或者强调衽不能违反投资国的本国法,力图使契约有利于投资者。这需要引起注意。依4鲵2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无法境律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鳊该首先适用东道国法,然后才可以考虑适用国际法,而无权直接适用国际法,二者徨之间的这一先后顺序已成定世论,并无异议。主要的争论骛存在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氨互关系问题上。在国际法和酹国内法相互冲突的情况下何负者优先的问题,是争论的焦耽点。虽然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是国内悸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剽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订的,因此不管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也不能优于窭国际法都是对主权的不同程度的否定,所以两者可以互圆相补充,但是不能以国际法稽来审查、纠正国内法。娶3、禁止裁定不予处理原则公约第42条第二款躇规定:“仲裁庭不得因法律攴无明文规定或规定含糊而裁叵定不予处断”。各国法律学杆者把这一规定总结为“禁止猝裁定不予处断原则”。公约作出如此规定,其彦优点是防止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某一问题无明文规定时茎,仲裁庭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借口对争端不予处断,使宇得他们因投诉无门而蒙受损畋失。缺点是,这种规定也同时助长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窝权,这一点对立法不无完全胍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但约是,“第一,第42条2款鎏明文规定,只有在规定应适皖用的法律欠缺或含意不明时,才能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或摘跨国法进行仲裁;但目前各磁国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泸法日臻完善精确,因而真要搬靠一般法律原则或跨国法来填补或解释可适用的法律的隅可能性将会越来越校第二,即使中心仲裁庭有机会适用柩并发展了新的一做法律原则蠓,它们也不能取代东道国国揎内法或其规定可适用的其它砒法时。如果它们得不到各缔约国的广泛支持,更是毫无崃价值。”八ICSI戍D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中心”仲裁裁决的宅拘束性、终审性公约街第53条1款规定:“裁惶决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进胚行任何上诉或采取其它除公记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甓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寄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蟊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摹公约第54条规定:“一腕、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依照本偶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拘束力哽,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品所加的财政义务。正如该裁荧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看样。具有联邦宪法的缔约国槐可以在联邦法院或通过该法溥院执行该裁决,并可规定联俄邦法院应把该裁决视为其组民成的一州的法院作出的最后迟判决。二、要求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予以承认或执行的一茎方,应向该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它机丨构提供经秘书长核证无误的该裁决的副本一份。三、裁瑙决的执行应受要求在其领土笺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嘭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公约的规定排除以往甄的做法:首先,公约否攫决了各缔约国以公共秩序保刽留为借口对裁决的不予承认硪和执行。公约)规定,“中心”裁决被视为缔约国法院最终判决,只需向缔约溢国有关法院或其它执行机构醺提供一份经秘书长核证无误瞧的裁决副本,该缔约国就应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学者沙螓赫特评论到:“这个简单的礅程序消除了存在国内法中以滔及其它国际公约中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衲根据ICSID公约,对于掺中心裁决具有拘束力的性质蚶没有任何例外,各缔约国法凼院的任务纯粹是帮助执行中鞑心裁决。”其次,公约结否决了国际习惯法。依据国际习惯法,一个国家及其法嚣院对于非本国法院作出的裁札决应视为“外国裁决”。为湟维护本国司法权益,对于“于外国裁决”在本国领土上予镂以承认和执行要进行一定的离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鲽质性审查,以视其与本国的谣法律原则及本国国家利益有腐无抵触,如果有抵触则可以誉正当理由不予承认和执行该嬗“外国裁决”。第三,公约也否决了有关公约和一辁些国家的仲裁立法。例如1钚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鼗裁公约第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国家或醣在按照一国法律作出裁决的占这个国家,基于一定理由请求撤销裁决。第四,展公约甚至也否定了采用英倚美判例法国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做法。采贤用英美判例法程序的国家,萼对一般的外国判决不直接执拽行,而是把它作为向执行地鳕国法院重新起诉的根据,经蟑当地法院审理后,如认为与骒当地法令并无抵触之处,则鹆由当地法院作出一个与其内瘪容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憾般的程序予以执行。故从法郐律形式上说,它执行的是本国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外国法院的判决。“中心”仲裁裁决的执行是“中心”仲胺裁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骼到当事QQQ益的具体实现及受损害一方的利益能否得兼到保护。由于以往的国际惯荽例和国家间仲裁在裁决执行嗌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弊端,致使败诉一方往往以各种借口不执行对自己不利的裁决,颞因此造成败诉一方往往成为鹏最后的裁决者。“中心”为窗了避免以上的弊端而做了最抖大的努力和尝试,以在维护缔约国的主权权利及各缔约国在执行“中心”裁决上的顸强制性之间找出一条最佳途径。使承认和执行“中心”嵋裁决对缔约国具有绝对的强荑制性。体现了其拘束性,其瞬终审性的特点。但是由于世效界各国存在的不同的司法制豳度,公约不可能规定各缔约国执行裁决的固定的和统一的方式,因此要求各缔撇约国根据自己的法律规则来仑满足公约对“中心”裁跗决的执行要求。公约规厢定。各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对簪“中心”裁决的执行,受该蝼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涎的管辖。如我国澳门及跟国内法院为争取投资争议的曦优先管辖权就应首先利用用蹼尽当地救济原则。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标准条款鲤第五节19条规定:“除另词有规定外,将争端交付“中心”仲裁的同意被视为排除糯任何其它救济办法。但是,凰东道国可以规定事先用尽当晾地救济办法为其同意交付仲裁之条件。下列条款用于该颡情形”:“在投资者姓名霪按照本协议规定开始仲裁昵程序之前,投资者姓名捕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办法隼如下行政或司法救济办法妻,除非书面放弃该项要团求。”其次,还可以嗳声明“不排除其它救济的协痍议”。公约第二十六条临第一句规定双方将争端交付咐仲裁的同意“除另有规定外企,应视为排除任何其它救济技办法而交付上述仲裁。”既鸲然本规定允许双方另作规定荥,则双方可规定如下条款:黟“载于即基本条款中的将争端交付中心仲裁的抡同意不排除双方任何一方诉趄诸以下其它救济办法:即惑其它形式的程序。当上述其它程序仍进行时,不得开醵始公约规定的任何仲裁戒程序。”第三,为维护谥对投资争议的专属管辖权。铠因此,可以利用“中心”仲裁的争议领域是由各缔约国齑自主决定的机会,来明确指苛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有摺关国家主权行为及有关国家往自然资源方面的争议许多国伞家不交予“中心”仲裁。在我国涉及到国家主权行为是指下列三类争议:1)有关国有化或征收措施合法性的争端;2)有关我国现行法瘵律的解释和适用引起的争议椤;3)有关我国执行机关对檬外国投资者违法行为依法制蜱裁引起的争议。第三、蔼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嫫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解决争取议。公约42体现纹了意思自治原则。为了防止匡仲裁庭背离法律或适用中国哪澳门及内地所不能同意的一辑些法律原则来进行仲裁,我国澳门及内地有必要预先选穿择好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但驾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关于“外来控制”问题。但此也需体岐现意思自治原则,也即合营鼷资企业若要成为“中心”仲眚裁意义上的适格的程序当事丶人,尚须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腕资者双方同意因“外来控制”的原因,将他们视为他缔婉约国的国民。当然外商独资逶企业,即使其为中国法人,亨但其“外来控制”因素十分明显,它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拔来投资、经营管理,可以考赏虑将外商独资企业视为公约意义上的另一缔约国国民。2仲裁裁决的法许律后果与补救措施公艚约第27条1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它本国的一个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轼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街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兆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踞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榷公约第64条规定:“缔浅约国之间发生的不能通过谈盥判解决的有关本公约解释或运适用的任何争议,可提交到已国际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采取另一种解决办法。”羞从上述可以推定:1、鄣如果有争议一方投资者拒绝履行对己不利的裁决的情况发生,则争议缔约国可以依乡公约第54条规定在第聍三国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裁定;2、公约第64条规定排除了拒绝履行对己不利邀裁决一方所能适用的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并给对方的缔约国或其它缔约国依敢第64条规定到国际法院提黝起诉讼的权利。上述规定表尝明,各缔约国对承认与执行飙“中心”裁决负有义务,否则将承担国际责任,而各缔约国法院和国际法院对于投资者的强制力也是决定性的项。为了避免国家间的仲裁产吓生不当裁决,公约在第龅四章第五节中规定了一系列磕的补救措施,它包括解释、玩修正、取消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中心”裁决存在疑义时,只能采取上述暾公约规定的方法进行救济浣。根据公约第50条规端定,如果双方对裁决的意义秕或范围发生争端,任何一方帼可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巧,要求对裁决作出解释。如曛有可能,该项要求应提交作忒出裁决的仲裁庭。如果不可螈能这样做,则应组织新仲裁讷庭。仲裁庭如认为情况有需腠要,可以在它作出决定前停止执行裁决;对裁决的修正尚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基于俚下述一个或几个理由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取消骇裁决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仲裁庭显然超越权力;仲裁美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有严说重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裁决未陈述所依据的理诖由。注:原文在2017年第13期澳门法域纵横上发表过,也为人大复跟印中心海外法学第3与迨第4/2017转载。网站鲮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忱者现在澳门大学法学院任职,博士导师,email:鄱jhfan参考文献1.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事务办公室:适用于澳门磔特别行政区的多边国际公约藐IV-经济金融类,No灰18以及澳门4/2002艟号法律:关于遵守若干国际法文书的法律。2常.姚梅镇:比较外资法钦,1996年版;,“鬼TheWorldBank榴Conventionon歌thSettlementofInvestment盲Disputes”,in鞘:Internation渣alandCompara後tiveLawQuart宽erly”,P370-372,1979。/皇Hunter,Lawan疰dPracticeofInternatioanl唠CommercialArbitration,19态865.石静遐,用尽嚷当地救济规则与国际投资争庥议,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309-328页浏,法律出版社,1999年核。,TheAppli滠cationoftheR缩uleofExhaust嚎ionofLocalRe蔺mediesinInternatioanalLa屮w。7.扬良宜:国环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英劳特派特修订拶的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第95-103页。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Inte试rnationalLaw轩andForeignInvestment37,1渴988.10.陈安:蓬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遵社,1994。布鲁轸彻斯;“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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