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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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 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 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 其他电力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 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 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 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 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 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和完 善联合执法机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 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 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 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 全保卫工作;(五)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奖励和行政处罚。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 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开关站 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 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 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通信设施、消防设施 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核电站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它辅助设施;(四)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 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 厂房、尾水设施、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 施;(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 能源发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 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 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 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 缆联结装置,综合管廊、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 缆桥,电缆穿越航道的保护设施,电缆井、盖板、入孔、标 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 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 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十条其他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 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公 共充电桩、计量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交易设施、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其他 保障电力经营、运行的有关辅助设施。第十一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垂直 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 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2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400-500千伏20米660-750千伏25米800-1000 千伏30 米1100千伏4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 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 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通道两侧各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 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 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 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二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 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 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 段,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 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闯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 侧3米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 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可 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三)在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水力发 电水库大坝、引水渠道、露天高压管保护区倾倒酸、碱、盐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 物、构筑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四)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通信设施的 使用;(六)未经批准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接地极址) 围墙内和核电站控制区内使用无人机;(七)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 米区域内捕鱼、游泳、划船、采石、挖沙、网箱养殖及其他 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八)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 路设施的行为:()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 筝、气球和其他空中漂浮物体;(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张贴广告;(六)利用杆塔、拉线、箱变、开关柜等电力线路设施 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箱变、开关柜等电力线路设 施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 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 志或标志牌;(十一)破坏电缆井盖、通道门禁、终端站围挡等防护 设施;(十二)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 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窑、烧荒;(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大棚、苗圃等建筑 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五)不得挖掘鱼塘、水池、垂钓;(六)不得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行为;(七)不得未经审批和电力企业同意驾驶无人机等飞行 物体。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打 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 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紧 急情况下,应与电力企业开展应急联动;(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炸鱼、挖沙;(四)不得擅自在专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在综 合管廊内与电缆同舱敷设的管线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及技 术标准规定。第十丿噱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以上地方电力管 理部门批准和电力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及打 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 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 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开展航道疏 浚养护,可直接与电力企业协商一致,提高作业效率。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 施建设的行为:()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 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 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 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 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或个 人达成协议。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 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 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 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 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四条电力建设企业应将电网、电源等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及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商电力管理部门后,将电力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电力管理部门划定项目保护区 域。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 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 建设企业应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及时书面 通知植物所有人,植物所有人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逾 期未处理的,电力企业可以采取修剪或砍伐等应急措施。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 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 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和建 设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赔 偿损失。拒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 并依法予以1万元以下的处罚。第二十丿烁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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