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贸易型企业最新出口退(免)税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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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贸易型企业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与操作实务目 录关于免抵退税管理的规程.94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11号二、关于电子口岸的有关规定12国税发200315号三、关于保税区的有关规定181、沪税进200114号2、国税发2000165号3、沪国税进200524号4、国税函2005255号四、关于出口退(免)税若干问题211、沪国税进200361号2、国税发2003139号3、沪国税进200612号4、国税函2006148号五、关于视同自产货物的有关规定251、沪国税进20037号2、国税函200211703、国税函20088号六、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的有关规定271、沪国税进200432号2、国税发200464号3、国税发200847号4、沪国税进200568号5、国税发200531号6、国税发200691号7、国税函20071150号8、沪国税进200829号9、国税函2008265号七、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具体问题361、沪国税进200443号2、财税2004116号3、沪国税进200516号4、财税200534号5、沪国税进200452号6、国税发2004113号7、沪国税进200637号8、国税发2006102号9、沪国税进200735号10、沪国税进200917号11、国税函2009108号12、国税发2007123号八、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481、沪国税进200453号2、国税函2004955号九、关于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区、监管仓库的有关规定.521、沪国税退200020号2、国税发2000155号3、沪国税进200463号4、国税发2004150号5、沪国税进200454号6、国税发2004117号7、沪国税进200510号8、署加发200539号9、沪国税进200567号10、国税函20051153号11、财税200810号12、沪国税进200738号13、财税2007125号14、沪国税进200739号15、国税函2007901号16、沪国税进200741号17、沪发改贸2007021号18、沪国税进200924号19、国税函2009145号十、关于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681、沪国税进200527号2、国税发200551号3、国税发200624号4、沪国税进200616号十一、关于加工贸易的规定801、沪国税进200648号2、财税2006139号十二、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规定821、沪国税进20068号2、国税发20062号十三、关于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841、沪国税进200629号2、沪国税进20074号十四、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规定88国税发2006168号十五、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90沪国税进200610号国税发2005199号沪国税进200652号国税函2006904号沪国税进200916号国税函2009104号十六、有关从保税仓库和监管仓库提取料件的税收处理97沪国税进200567号国税函20051153号第一、关于免抵退税管理的规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2-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 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三、有关计算方法 ?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应退税额从小者) ?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免抵税额0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 2出口发票? ?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 4代理出口证明 ? 5增值税专用发票 ?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21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2-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第二、关于电子口岸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3-2-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试运行情况表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数据的时效性较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据此,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国税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国税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查询,现将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予以公布(附件2)。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该张报关单“证明联”的底帐数据随即通过海关总署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项目的严格一致。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证明联”,重新打印并上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二)各级海关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尤其是在成品油、煤炭、粮食、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审单、接单部门在对进出口审单过程因报关单数据修改而进行的重审环节中,必须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操作要求,进行计算机系统上的“复审计证”操作,不得省略,以确保报关单数据逻辑关系一致。 (三)应出口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四)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的畅通,各海关要加强热线值班服务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并协助查询数据。为方便企业咨询,现公布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电话(附件3)及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4)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5)。 六、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公告稿(见附件6)下发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 ? ? 附件1: ? 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 一、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办法 利用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可以完成税务系统内部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工作,对于监控台显示数据核对有误,由当地信息部门负责解决。 二、基层出口退税部门发现缺失和错误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处理办法 1、确保企业已经在电子口岸上查询到该信息,并正确报送。 2、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为新增或变更,如果是,考虑是否因清分规则没有更新而导致数据无法清分。 3、确保已从当地信息中心的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服务器中及时、准确地取得所有报关单信息,并正确地导入退税审核系统。 4、通知当地信息中心检查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登入税务系统内部网中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 (/130.9.1.116/CKTS/),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输入9位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已收到该信息,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传输问题,由税务系统各级信息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没有收到该信息,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核实解决。 6、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情况,也可通过上述查询办法,以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 ? 附件2: ? 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地 区? 热线电话 ? 北京市? 01088372266转10073 ? 天津市? 02288370910 ? 河北省? 03118625134 ? 山西省? 03514046109,4211330 ? 内蒙古自治区? 04714306641 ? 辽宁省? 02423185053 ? 大连市? 04114384061 ? 吉林省? 04318932251 ? 黑龙江省? 04513611137 ? 上海市? 02154679568转15104 ? 江苏省? 02566308838711 ? 浙江省? 057185270893 ? 宁波市? 057487732538 ? 安徽省? 05512831649 ? 福建省? 05917821411 ? 厦门市? 05925315067、5315071 ? 江西省? 079162721122614 ? 山东省? 05312062999转2723 ? 青岛市? 05323931023 ? 河南省? 03716767283 ? 湖北省? 027-87322426、87322230 ? 湖南省? 07315384207 ? 广东省? 02037655201,37655200 ? 深圳市? 07553878846 ? 广西自治区? 077l5706035 ? 海南省? 089866255542 ? 重庆市? 02367676042 ? 四川省? 02886530410 ? 贵州省? 08516906059、6906112 ? 云南省? 08713541117 ? 西藏自治区? 08916835480 ? 陕西省? 0298222036 ? 甘肃省? 09318801234 ? 青海省? 09718243311 ? 宁夏自治区? 09515065008 ? 新疆自治区? 09912659999转65022 ? ? 附件3: ? 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 ? 关区? 热线电话? 联系人 北京关区? (O10)65396508 天津关区? (022)65206700 石家庄关区? (0311)30331646256或6313 太原关区? (0351)7l19162? 郭亚波 满洲里关区? (0470)622253l,6260004,8236762,6823432 呼特关区? (0471)6504413666 沈阳关区? (024)22867777 大连关区? (0411)2515024? 李新? 李卓 长春关区? (0431)4601633 哈尔滨关区? (0451)2381652? 申震 上海关区? (021)651355336234或6422,68890612 南京关区? (025)4422138? 王莉 杭州关区? (0571)853001203221 宁波关区? (0574)87139638 合肥关区? (0551)53211166107 福州关区? (0591)7025322 厦门关区? (0592)56250052422 南昌关区? (0791)64144163203、3127或3702? 祝捷飞? 刘毅 青岛关区? (0532)2955520,2955521,2955522,2955523? 郑州关区? (0371)5599608,5599609 武汉关区? (027)82768086 长沙关区? (0731)4781075? 涂红伟 广州关区? (020)81102904? 李立波 黄埔关区? (020)82130502? 成应强 深圳关区? (0755)84398880 拱北关区? (0756)8161224,8161286 汕头关区? (0754)8198l00 海口关区? (0898)68516419,68516139 湛江关区? (0759)3388587? (0668)2818011(茂名海关)? 贾晖黄丽萍罗辉龙 江门关区? (0750)3263717 南宁关区? (0771)5398334 成都关区? (028)86401743 重庆关区? (023)67709524 贵阳关区? (0851)5786021,5786013? 周险峰? 白宁 昆明关区? (0871)3016483 拉萨关区? (0891)68359033050或3070 西安关区? (029)5264564 乌鲁木齐关区(0991)38351815418或5523 兰州关区? (0931)88857793145 银川关区? (0951)50301885110 西宁关区? (0971)8800622251或254 ? ? 附件4: ?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 (010)65195991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 ? 附件5: ?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656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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