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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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点内容及意义一、为何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对我国税制改革提出了指导性、纲领性意见。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应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收入。增值税被划入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海关代征增值税为中央税归中央,税务机关征缴的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营业税被划入地方税。在该次税制改革中,对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取消产品税,选择少量消费品交叉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在我国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并存的局面,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即产业链条短、服务业不发达、企业大多以全能型企业为主。该次税改在我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传统服务业不断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出现了有别于传统服务业的分工精细化、产业融合化、业态新型化、服务国际化的四大特征,服务企业越来越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并且,由于产业融合化的发展,服务业内部、不同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产业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含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税收作用的发挥。(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对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影响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加大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难度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4)从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做法增加了我国服务业企业的服务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因此,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税率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6两档税率;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 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二)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五)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六)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七)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八)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纳税人的影响单纯从税负的角度,若考量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考虑税改前后的适用税率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抵扣凭证的取得与认证情况等。而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适用税种不同和税务机关征管方式的变化,企业对税收管理人员的组织架构的重建、内部控制流程的再造、由供应商和客户构成的供应链结构的调整、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分析、企业对涉税销售额和涉税服务收入的分别核算等,无不对企业构成新的挑战。第二章 应税服务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9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首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其次,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销售商品、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案例】北京某大型国有建筑安装企业,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境外建筑施工和施工设备租赁业务。自公司成立至2009年,境外施工收入一直未缴纳过营业税税款。2009年4月,税务稽查时,要求企业对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的境外收入补交营业税及附加。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进度加快,北京市已于2012年9月1日前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2年8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直有境外设备租赁收入。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计算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取得的设备租赁收入,并按5的营业税税率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进一步建议说,待北京市纳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后,该问题就能得到解决。请问,税务检查人员是否有道理,依据何在?(案例分析见培训教材P9P11)二、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如表 1-2-1 所示。 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即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但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三、现代服务业的应税服务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如表1-2-2所示。 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但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劳务派遣。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暂不在本次改革试点范围之内。 四、如何判断境内外收入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判断境内外收入的两个原则如下:(一)属人原则属人原则是指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来源地原则来源地原则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案例江苏宁寿公司是生产医疗器械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公司从海外聘来专业技术人员,宁寿公司将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按照现行规定,已经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了营业税。请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公司向境外付汇业务还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吗?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影响?(案例分析见教材P14)五、非营业活动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具体包括:(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非营业活动本身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是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或自我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设计的合理性,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防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完善税收制度。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相应服务的才属于非营业活动。那么,单位员工的鉴定就显得尤其重要。案例张宁是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12年1月1日起,一直为东方公司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张宁未与东方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东方公司每月给予 1万元的服务费用并按工资薪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1)张宁所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非营业活动?(2)东方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所使用的税目是否正确?(案例分析见教材P15)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例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1)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条有关规定,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3)对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1)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1)试点纳税人分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2)试点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试点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在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确定上,充分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比较简单的现状,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应当注意的是: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试点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别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一个自然人可能偶然发生应税行为,销售额也可能很高,但如果一律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将大大扩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范围,同时要求每个自然人都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法去申报缴纳增值税也不现实。因此,为保持税制简化,有必要明确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另外,本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试点纳税人类型。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解读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其他条件。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HTSS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1)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及国家对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标准为 500万元。(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服务不属于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服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3)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解读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1)对有偿的理解:有偿是确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币和货物都比较好理解,对于有偿的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一项服务是否征税的判定。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2)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的原因:税制设计的合理性。由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特殊性,不宜列入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非营业活动本身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服务。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防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完善税收制度。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包括两点主要内容:(1)对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这就意味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作出规定。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2)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两项规定的理解应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三是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消费、使用。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解读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解读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解读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解读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解读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征收率是指应税服务在某一征税环节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解读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解读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1)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动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 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国境内的扣缴税款问题。(1)本条款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2)范围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3)对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4)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为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有经营机构,则该经营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1+6) 6=6(万元)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解读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购买价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 (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如: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l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2012年3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 17-50 11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解读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也就是整体税金的概念。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过程中,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和使用销项税额的概念。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解读 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销售额。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有一定影响。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解读 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不仅要注意票据凭证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注意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基于本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变化,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其核算进项税额的情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原会计核算下,试点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在新会计核算下,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 本条对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了列示:(1)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专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当前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可申报抵扣。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报关进口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抵扣。(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上述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4)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含建设基金,下同)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11的税率)。需要注意的是,从事交通运输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试点纳税人,也有扣额的规定。(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由代理人或境内接受劳务的试点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扣缴义务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读 我国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以来,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包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管理)陆续出台了若干税收规定,其中的一些税收规定目前仍然有效。这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涉税问题,除了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试点税收政策执行以外,涉及上述原有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也应当依照执行。因此,试点纳税人需注意这一原则,其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应重点关注如下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领购、开具、缴销、报税、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2)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于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未规定抵扣期限的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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