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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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防范财务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的 ,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健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股权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分、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 1、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2、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总部设立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子公司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工作。 4、公司设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制度,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2、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完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3、按照国家税法体系制定税务计划,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4、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月度预算执行与分析,编制损益预测报告。 5、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确保资金安全。 6、按照国家融资政策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地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合理分配和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建立公司运营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资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制度,围绕年度目标进行分析检讨。 8、制定公司运营绩效分析体系,监控运营财务指标,协助制定公司信用政策,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负责应收账款政策制定、考核、管理并协助各区域市场回收货款;编制月度、季度、年度回款计划。 9、根据公司产品价格和利润控制标准,协助研究制定营销政策及合同条款指导原则,制订和维护价格政策和价格权限,参与销售订单的评审工作。 10、根据经营计划制定责任中心考核方案的财务绩效目标,提供月度考核结果及分析。 11、负责对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2、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培训及考核工作,重视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7、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 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设置和运用: 1、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准则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正确运用科目; 2、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统一使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明细科目、三级明细科目和四级明细科目,对于明细项目较多的会计科目,应合理设置和运用明细科目,以便于归类核算。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管理: 1、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套打统一格式的通用记账凭证; 2、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设计格式和印发; 3、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4、各公司根据本单位会计核算业务需要,设计会计凭据传递程序,保证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账簿设置管理: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按一级科目设置总账,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簿必须采用财政部门监管的订本式账本; 3、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可设置分类明细账、相关的辅助账簿和备查账簿及台账,以满足会计信息归集的需要; 4、各种账簿账页的格式采用用友财务系统标准套账账簿格式,年度终了集中打印装订成册,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在各月账务处理结束后,应进行常规性的备份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数据库进行一次整体的备份。 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公司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一般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对未办妥移交和监交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内部管理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改善管理。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包含: 1、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账物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 2、内部稽核。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3、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4、内部定额管理。制定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定额考核方法、奖惩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内部财产清查。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6、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1)做好完善的原始记录,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必须建立对供应、生产、存储、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各种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2)对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并制定出入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3)公司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月末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4)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应加强会计稽核工作,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或不法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日常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核财务计划、费用预算、成本计划等。 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数据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并查明合法性和合理性。 2、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公司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取得或者填制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并做到及时传递、汇集。 3、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公司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性质相同而又不需要逐笔记账的原始凭证,可以汇总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4、会计账簿。公司财会部门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会计账簿启用后,财会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规范的方法进行更正。 5、会计报表 (1)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向有关政府和机构报送报表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在报表上注明“仅供参考”字样。 (2)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满足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与信息使用者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联,即与使用者进行决策有关,并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应具备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及时性三方面的作用。同时,会计信息还应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会计信息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和可验证的,即会计信息应具有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操作规范。会计记录和报告不加任何掩饰,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清晰易懂,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利用。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但因生产经营或管理的需要,如有必要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累积影响额,在会计报告附注中子以披露,会计核算应做到前后各期口径一致,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五章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制定由财务部提出意见,财务总监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的,由财务部提出意见,财务总监进行审核,报董事会审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 2、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3、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银行存款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 库存现金管理 1、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 (l)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 (3)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规定为 2,000元)。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支付款项超过使用限额的及非现金使用范围内的业务,应当以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如确需支付现金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1)公司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部根据日常现金支出量的多少,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核定,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库存现金限领一般为 3-5天的支用量。 (2)公司各单位现金支出的范围要严格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管理的安全;库存现金不足时向开户银行提取。 3、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1)公司各单位的现金收支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现金收入应当日解交开户银行,当日解交确有困难的,应按公司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次日上班后解交银行。 (2)不得以收抵支。即公司支付现金,只能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公司现金的开支应严格按公司现金管理的要求执行,提取现金时,要注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扩大现金开支范围。 (4)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需填写借款单及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然后按审批授权规定报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用。 (5)现金借款后,借款人应及时还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每年年底前,财务部对借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5、现金的核算和清查 (1)公司出纳人员应对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现金付款手续,并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为了加强现金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错,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每月终了后应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并编制盘点表,然后出纳和监盘人共同签字,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现金(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出纳人员、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和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l)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具体是: 货币资金的收付及其保管应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及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资金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出纳人员保管,应实行印鉴分管制度。 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存款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2)建立银行结算凭证、收据和发票的“收、发、存”管理制度,领用的收据和发票,必须登记数量和起讫编号,由领用人签字;收回收据和发票存根,应由保管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对空白银行结算凭证、收据和发票应定期检查,以防止短缺。 (3)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章。 (4)对公司的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支付的具体业务时,应做到不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不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私人名义存储或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 (5)公司的出纳人员应定期轮换,不得一人长期从事出纳工作。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银行结算的范围、方式及结算的规定 (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外,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2)公司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公司的业务特点,可采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公司在办理银行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和结算原则,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或转账套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对作废的转账支票等结算票据应随原付款凭证一起装订,不得随意丢弃。 (4)建立银行结算票据的签收、签发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对于收到外来银行结算票据时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结算票据的要素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填制和办理各类结算业务。 2、银行存款的核算及日常管理的规定 (1)公司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2)出纳人员要按照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每月终了结出银行存款余额。公司在经营中涉及外币业务,应按公司外币核算的有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3)月度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银行送来的银行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未达账项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账实相符。严禁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记账依据,擅自调整银行存款余额,更不能以银行存款对账单代替银行存款日记账。 (4) 转账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必须有审批签字齐全有效的借款及报销单,出纳按借款及报销单上的内容在支票上填写单位名称、日期、金额、用途,盖章后在支票登记本上登记支票号码等信息。 (5)支票领用必须由本公司人员经办并签收,其他人员一律不予领取;特殊情况下经办人无法办理签收的,由经办人告知出纳对方单位领取人的信息,领取人签领支票时出纳应登记身份证号码。 (6)银行印鉴章的保管必须按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确定的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严格分工,分别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7)其他货币资金由财务部根据需要设置明细账和相应的台账进行核算和管理。业务部门需要采用外埠存款等形式办理结算时,应在月度资金用款预算内另行编制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往来结算账户的明细账,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收付及增减变化的原因,月底对各往来款项余额提供给经办人员核对并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清账工作。同时按资金归口管理原则,明确清账措施,落实经济责任,以加快资金周转。 第三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专户存储,公司应严格按照筹集资金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需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1、外币交易,是指以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包括:买入或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其他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公司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按经济业务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分别核算; 2、对发生的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合人民币记账。对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其他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公司采用的即期汇率为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资金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公司日常资金管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落实资金用款计划,加强对资金支付的日常控制。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分析。 第三十八条公司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岗位职责,制定内部稽核和控制制度,以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的范围。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不同客户建立明细账户进行核算、清查和管理。 第四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与管理的内容 1、应收票据的日常管理 (1)应收票据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2)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薄”,收到应收票据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核、验收,对合法的应收票据要逐笔记录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薄”内逐笔注销。 (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按规定可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或者通过背书形式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支付物资采购款等。 (4)为了确保应收票据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应收票据实行实物与记账分管的原则。票据经办人员按公司票据管理规定办理账户处理和登记相应的管理台账。 (5)办理票据交接手续,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1)应收账款是核算公司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 (2)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管理。每月终了,将已确认收款的收款单据全部处理完毕,确保总账、明细账相符,对超过信用回款期不回款的客户进行预警,并及时办理对账,把拖欠的应收账款余额反馈给销售、信用风险管理处等责任部门,督促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催讨,加速货款回笼,避免发生损失。 (3) 每年应定期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账龄分析,对账龄较长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4)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根据相同账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报告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具体提取比例为: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1年以内 1% 1% 1至2年 5% 5%2至3年 30% 30% 3年以上 100% 100%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5)公司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八章 存货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存货核算与管理的范围。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周转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计价。公司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记账,并按下列原则计价: 1、购入的存货入账价格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及其他费用。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委外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以及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5、盘盈的存货,其入账价值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 捐赠方提供了有效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锐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公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入账价值 的确定执行相关的会计准则。 第四十三条 存货的核算方法。 1、公司各类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 2、原材料、产成品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3、公司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在领用时均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方法: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并按个别存货逐项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如个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个别存货成本,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5、存货数量的盘存方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进行实地盘点一次,盘点结果,通过编制“存货盘盈、盘亏报告表”,对造成账存与实存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部;财务部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待批准后再依据不同原因和相应的处理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6、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章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2、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3、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 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 (3) 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与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第四十六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价值扣除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3、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第四十九条 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 3、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第五十条 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2、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且预期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时,确认其减值损失,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第五十一条 涉及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五十二条 投资的股票和债券资产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章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和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五十六条 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的,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的,认定为重大影响。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资产负债表日,以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按照类似投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投资的减值,按本制度第十四章所述方法计提。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 1、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购置。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先提出固定资产请购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2、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各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责任管理。固定资产购买回来后,由具体采购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使用部门和办公室验收后,凭“财务联”和相关的合同和发票到财务部报账。“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采购部门留存记账;第二联为财务联,由财务部留存记账;第三联为行政部联,由行政部留存记账;第四联为使用部门联,由使用部门留存记账。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贴在固定资产上,以便识别;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清册,以备查阅。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并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部、行政部核对,同时对存放在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3、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大会批准后,由行政部、采购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投资的核算。 4、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定期维修和保养,其中机器、设备由生产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仪器、仪表等由技术部门负责维修和保养,IT 类固定资产由信息中心负责维修和保养,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办公管理用品、空调、消防器材、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声像设备、照相器材等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和保养。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5、各部门应加强对存放在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转移固定资产。确需转移固定资产时,应由转出固定资产的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转移清单”,经转入固定资产的部门、行政部和财务部确认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固定资产转移清单” 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转出固定资产部门留存记账;第二联为财务联,由财务部留存记账;第三联为行政部联,由行政部留存记账;第四联为使用部门联,由转入固定资产部门留存记账。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 1、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按相关的会计准则确定。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入账。 7、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效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的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房屋建筑物 20年 5% 4.75% 机器设备 10年 5%-10% 9%-9.5% 运输设备 5年 5%-10% 18%-19% 电子设备 3-5年 5%-10% 18%-31.67% 其他设备 3-5年 5%-10% 18%-31.67% 固定资产装修 5年 - 20% 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点。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在年终盘点时,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公司的财务审批权限,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税前扣除事项。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对盘亏和不合理毁损的固定资产,还应追究其管理部门的责任,并按盘亏和不合理毁损固定资产的价值扣罚其管理部门的年终奖。公司为个人配用的固定资产(如小轿车、摩托车、手提电脑等),如有丢失毁损,一律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出租、出借、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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