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井工煤矿建设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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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井工煤矿建立一通三防治理方法一、范围本方法标准了煤矿建立期间涉及一通三防工作应恪守的各项规定。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现有井工煤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一通三防平安技术治理工作。二、标准性援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AQ 10282006 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标准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根本指标AQ 10292007 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标准 AQ1083-2011煤矿建立平安标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方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平安质量标准化根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煤矿平安规程(2011年修正版)山西省煤矿建立平安规定(晋煤办发2009151号)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治理规定(晋煤安发2008871号)三、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3.1 一通三防:是指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和防治火灾。3.2 扩散通风: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部分地点进展通风的方式。巷道及相关硐室距通风巷道深度不超过6m、开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纳扩散通风。3.3 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到达2.0%以上。3.4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3.5 建井风机:矿井建立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一个分区或一个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3.6 主要通风机: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3.7 部分通风机:向井下部分地点供风的通风机。3.8 前期工作:井筒(指立、斜井筒及平硐,以下同)开场施工前的相关预备工作。 3.9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场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3.10 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场,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爆炸材料库等。3.11 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场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四、根底治理及各期工作界定4.1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瓦斯及二氧化碳含量、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及地温等材料。明确瓦斯及地温梯度,分析揣测瓦斯等级、自燃等级、煤尘爆炸和热害程度。4.2 新建矿井必须进展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煤矿(煤矿或煤业公司统称煤矿)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方式提供应设计单位、煤矿、工程部和有关部门。4.3煤矿应依照瓦斯预测报告,进展计算风量,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必须进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4.4 煤矿依照揭露煤层的瓦斯情况,对煤层瓦斯赋存参数和瓦斯含量进展检测分析,检测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正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方式提供应原设计单位、煤矿、工程部和有关部门。并按新的等级进展治理。4.5 揭露煤层时,煤矿应委托国家受权单位进展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鉴定工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按4.3程序办理。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应工程部,工程部应依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 4.6 矿井施工前,应有消防水池及供水设备和消防管路设备,其水量、水质、水压满足消防要求。4.7 高瓦斯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构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4.8 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平安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构成瓦斯抽采系统。4.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完毕之前,按设计完善防治火灾系统和火灾检测系统。4.10 建立工程设计时,必须进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备。4.11 工程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通风方式、工作面风量计算、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风机安装位置、通风防尘设备及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等。4.12 井筒施工到基岩段开场测风、测尘、瓦斯检查工作,开展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巷道施工应进展防治自然发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报表。4.13 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及平安监测装备布置图。防治火灾系统及抽采系统建立时,应绘制相应的防治火灾系统图和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五、组织机构人员装备及责任5.1 煤矿工程部应设立通风治理机构,装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治理人员。通风治理机构由工程部技术负责人直截了当领导,负责本单位的 “一通三防”技术治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工程部必须装备专职通风瓦斯治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工程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治理机构并装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工程部技术负责人直截了当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平安监控工作。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装备足够的专业人员。5.2 煤矿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治理机构和装备负责通风工作的通风矿长及副技术负责人,装备足够的“一通三防”技术治理人员。“一通三防”治理机构由技术负责人直截了当领导,负责矿井建立期间的“一通三防”治理工作。高瓦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采队伍,并配足专业人员。5.3 矿建工程部负责施工作业区域“一通三防”现场治理,且必须服从煤矿的统一治理。三期工程完毕前,煤矿必须接收“一通三防”全部工作。5.4 煤矿工程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领导、部门(区队)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和治理制度,对防备瓦斯、煤尘、火灾等严重灾祸负主体责任。煤矿建立相关监管责任制,对工程工程部的一通三防工作进展统一协调治理,对防备瓦斯、煤尘、火灾等严重灾祸负总责。5.5 煤矿建立工程必须有矿山抢救队为其效劳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抢救队签订抢救协议。六、通 风6.1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地点的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9%。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同意浓度名 称最高同意浓度 %一氧化碳 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0.00025二氧化硫 SO20.0005硫化氢 H2S0.00066氨 NH30.004氢气 H20.5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或测定,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部门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6.2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表2 井巷中的同意风流风速井巷名称同意风速m/s备注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0.1515有梯子间四周经封闭的井筒按此风速掌握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0.1512风 桥0.15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巷0.158设有梯子间四周未封闭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0.58有瓦斯最低风速为1.00m/s带式输送机的回风井筒,箕斗提升的进风井筒,掘进用部分通风机与回风口间的巷道,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带式输送机的进风井筒,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0.1546.3 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保证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供风量。6.4 进风井口以下或送入井下风流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预热措施,防治井筒或作业地点结冰,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到达26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到达3034,其它地点空气温度到达2832。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温度超过最高限时,必须停顿作业,采取措施,进展处理。6.5 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程序要求进展算取。6.6 井筒施工巷道长度达6m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其风机和风筒符合设计选型要求。风机安装在地面距井筒口不小于20m, 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应设临时风机房。风机和临时机房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妨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6.7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1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穿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穿前,应利用贯穿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1次贯穿,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6.8 主、副(风)井贯穿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平安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平安。高瓦斯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 6.9 使用建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才能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为井筒施工通风用的部分通风机应采纳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建井风机必须与井下各部分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顿运转时,部分通风机必须停顿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6.10 严禁采纳部分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因通风阻力大、间隔长等缘故,必须在井下设置辅助通风机,供应风机新鲜风流,并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6.11 通风系统变更时应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报煤矿和工程部技术负责人批准。6.12 高瓦斯矿井在构成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展二期工程或采区和巷道施工。构成采区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展工作面顺槽施工。6.13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缘故停顿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煤矿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往常,必须将估计停电时间通知煤矿和工程部调度室。建井风机停顿运转时,受停风妨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顿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顿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建井风机停顿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必须观察风流方向和有害气体浓度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6.14 立井施工井口封闭井盖及各处吊盘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平安措施。6.15 掘进巷道贯穿: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称为贯穿前),矿地测部门必须及时、精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穿平安间隔,提交贯穿通知书报工程部和煤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两条预通的掘进巷道由同一单位施工,工程部负责编制巷道贯穿平安措施,报工程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假设两条预通的掘进巷道由不同单位施工,煤矿负责编制巷道贯穿平安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贯穿巷道必须恪守以下规定:6.15.1贯穿前,必须停顿1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预备工作。6.15.2贯穿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有可靠的联络方式。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顿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戒备。6.15.3贯穿后,必须停顿妨碍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6.15.4两个工程部施工的巷道贯穿时,由煤矿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治理。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穿,必须恪守上述各项规定。6.16 进风井口不准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点。否则,应制定平安措施。6.17 井下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纳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同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应符合本方法6.1规定。6.18 操纵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备按质量标准设置,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假如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治理,并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平安措施。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6.19 井下掘进巷道必须采纳矿井全风压通风或部分通风机通风。采纳部分通风机通风应采纳压入式,不得采纳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假设在瓦斯涌出量不大区域掘进采纳混合通风时,必须制定平安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6.20 井下安装和使用部分通风机和风筒应恪守以下规定:6.20.1部分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治理,保证正常运转。6.20.2压入式部分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不得出现循环风。在全风压通风系统中,部分通风机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离轨面或底板高度不小于0.3m。全风压供应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部分通风机的吸入风量,部分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方法6.2规定。6.20.3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机必须装备安装同等才能的备用部分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机必须采纳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部分通风机供电。6.20.4必须采纳阻燃、抗静电的标准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间隔、混合式通风的部分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机和备用部分通风机自动切换的穿插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6.20.5正常工作和备用部分通风机均失电停顿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双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部分通风机。6.20.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部分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部分通风机向2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6.20.7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机必须实行甲烷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机停顿运转或停风后或瓦斯超限时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机毛病,切换到备用部分通风机工作时,该部分通风机范围内应停顿工作。待毛病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部分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部分通风机供风的,2台部分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甲烷风电闭锁。6.20.8 每旬至少进展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和部分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妨碍部分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6.21 风筒要悬吊平直,固定牢靠,拐弯处要用弯头或缓慢拐弯,风筒接头连接结实,吊挂接设维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6.22 使用部分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缘故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标准栅栏,提醒警标,悬挂瓦斯检查板。井下部分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只有在部分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由指定的人员开启部分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6.23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6.24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其硐室要符合扩散通风条件。假设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投入运转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全风压通风系统。6.25 建井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掘进、硐室等用风量的总和。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才能,按实际供风量核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严禁超通风才能施工。6.26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旬进展1次全面测风,对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依照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工程包括:风速、断面、风量、温度、氧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每次测定结果应记录手册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及时精确完好填写测风记录,按月上报通风报表,并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阅签字。测风人员应依照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展风量调理。6.27 矿井施工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防平安检测仪表。检测人员专人专用,每种型号仪表的数量按使用量的120%装备。仪表必须由国家受权的平安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展定期检验,使用单位按时送检并按规定进展维护、调试和校准,确保仪表精确有效完好使用。6.28 煤矿通风部门应建立通风平安仪表维修、校准室,其修校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平安计量培训,获得计量证,方可上岗。修校人员负责对通防检测仪表定期校正和及时检验维修。七、防治瓦斯7.1 煤矿应依照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方式由有资质单位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展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照。瓦斯矿井,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到达1m3/min3m3/min时,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该掘进区即定位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或变化异常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超过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或高二氧化碳矿井。7.2 掘进巷道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材料估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场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间隔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觉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顿掘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7.3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0时,必须停顿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时,严禁装药爆破。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到达1.5时,必须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7.4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顿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展处理,并向工程部和煤矿技术负责人报告。7.5 二、三期工程总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缘故,进展处理。7.6 必须从施工治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附近20m内必须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展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7.7 一般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7.8 检修或搬迁机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习惯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展对地放电。操纵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7.9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顿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平安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遭到停风妨碍的地点,都必须通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只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符合本方法规定时,方可恢复工作。7.10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告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到达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方法6.1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管线和支护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7.11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平安措施,操纵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7.12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以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启封及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平安排放瓦斯技术组织措施,并报矿上一级业务治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施行。由矿抢救队组织排放瓦斯。7.13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戒备地点和戒备人员都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7.14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部分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及回风系统内的供电和其它工作。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风机的停、送风必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排放瓦斯时,井口四周20m范围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7.15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平安措施。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内火、瓦斯等平安措施,依照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展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平安地点,只有通过检查证明老空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7.16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7.17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恪守以下规定:7.17.1煤矿及工程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掘进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平安检查工、爆破工、平安监测工、流淌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测风工、防火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二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7.17.2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7.17.3掘进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如下:7.17.3.1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7.17.3.2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或高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至少记录3次检查结果。7.17.4本班未进展工作的掘进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7.17.5瓦斯检查工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及时请示报告,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本班查完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升井后立即报通风值班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方法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顿工作,并撤到平安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汇报。7.17.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批阅瓦斯班报并签字,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送煤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批阅签字。对严重的通风、瓦斯咨询题,应制定措施,进展处理。7.17.8回风侧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及掘进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每周至少检查1次。可列入防火检查范围内,填写防治火灾记录内。7.17.9 正常通风的硐室及二、三期工程总进、回风巷道等地点,每旬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等,可列入测风检查范围内,填写测风记录内。7.18 高瓦斯矿井,煤矿应按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方案,组建抽采泵站,安装抽采泵及管路等。当掘进巷道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必须施行先抽后掘或边掘边抽,到达抽采效果。7.19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监测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采泵站内瓦斯泄露等。当出现瓦斯抽采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瓦斯泄露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采泵主电源断电。7.20矿井瓦斯抽采根底条件,抽采效果和抽采率到达标准要求。八、防治粉尘8.1 煤矿工程部在井筒开工前,必须有防尘供水系统。其建立工程用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煤矿建立工程用水量、水压的要求,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8.2 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带式输送机巷每隔50米,其它巷道最多每隔100米安设阀门和支管。8.3 特别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及掘进井巷和硐室时,采纳各种钻孔都应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爆破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爆破过程进展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及软煤层中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纳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8.4 采纳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纳潮拌料喷浆,并使用除尘器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3要求。表3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最高同意浓度 mg/m3总粉尘呼吸性粉尘1042.5105010.750800.70.3800.50.28.6 煤矿工程部必须对消费性粉尘进展监测,并恪守以下规定: 8.6.1总粉尘8.6.1.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产生煤(岩)尘的作业场所每月测定1次。8.6.1.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工期缺乏6个月的测定1次。8.6.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8.6.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工期缺乏6个月的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8.7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1.5MPa。假如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8.8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应安设隔爆设备。应采纳集中式隔爆水棚设置,掘进巷道长度到达350米至少设置两组,两组棚间距不大于120m,首组棚距工作面保持60m200m。8.9 采纳独立通风并有瓦斯涌出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如投用的煤仓上口)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用水棚隔开。假设与可爆点相连通的巷道100m范围内有阻爆的通风设备(如防冲击风门或风窗等),可不布置隔爆设备。8.10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的主要大巷设置主要隔爆水槽棚。8.11必须严格执行巷道定期冲洗制度,及时去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堆积煤尘,井下巷道任何暴露空间不准有煤尘堆积。8.12 煤矿及工程部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治理制度,并组织施行。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备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九、通风平安监控 9.1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 工程部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揭露煤层前或进入二期工程前,煤矿必须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矿井平安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方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9.2 地面中心站应设在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9.3必须按矿用产品平安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操纵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展置换。接入平安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9.4 平安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平安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转。9.5矿井二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平安措施,必须对平安监控设备的品种、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操纵图。9.6平安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操纵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依照实际布置及时修正。9.7 平安监控日报表必须报建立、施工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批阅签字。9.8 平安监控系统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转24h48h方能下井。9.9 平安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9.10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9.11 隔爆兼本质平安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以下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掘进工作面内。 3)采纳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9.12平安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9.13安装断电操纵系统时,必须依照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操纵线。断电操纵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详细方法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定。9.14撤除或改变与平安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操纵线、检修与平安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平安监控设备停顿运转时,须报告工程部和矿调度室,并制定平安措施后方可进展,并报告上一级监控联网的治理部门。9.15 模仿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9.16 平安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展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纳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旬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展测试。9.17 传感器通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平安监控设备发生毛病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毛病处理期间必须采纳人工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填写毛病记录。9.18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及甲烷检测报警仪经大于4.0% 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9.19 使用标准甲烷气体或用不确定度应小于5%的甲烷校准气样作为调校气体。9.20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转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查。9.21 监测工必须每天检查平安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展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同意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照,采取平安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9.22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9.2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其扩散口距顶板(顶梁)200mm至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妨碍行人和行车。9.24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4规定:表4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0.81.20.8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工作面回风流中0.80.80.8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采纳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部分通风机前0.40.40.4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0.41.20.4被串部分通风机及所在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1.21.20.8包括部分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电源高瓦斯矿井掘进巷道中部0.80.80.8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掘进机设机载断电仪0.81.20.8掘进机电源采区回风巷0.80.80.8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5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0.40.40.4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40.40.4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0.40.40.4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矿用防爆特别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机载断电仪0.40.40.4机车电源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0.40.50.5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施工电气设备上风侧0.80.80.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井下临时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0.40.80.4抽采瓦斯泵电源9.25 装备平安监控系统的矿井,建井风机、部分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采区及以上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施工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传感器的详细设置位置按AQ1029-2007规定执行。十、防治火灾10.1 建立期间工程部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并报煤矿批准。所有地面建筑物、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10.2 木料场、矸石山间隔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间隔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地表下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10.3 井口房和井口附近50m内的临时建筑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否则必须制定防治火灾措施。10.4 煤矿应结合消费、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系统能够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10.5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并要有警示牌悬挂在醒目的地点。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10.6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严禁采纳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10.7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温和使用电炉。10.8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胶带焊补(以下简称烧焊)工作。必须烧焊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平安措施,经煤矿负责人审批,并应恪守以下规定:10.8.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视。10.8.2烧焊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个灭火器。10.8.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展烧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备接受火星。10.8.4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展作业。10.8.5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觉异状,立即处理。煤层中未采纳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和巷道中,不得进展烧焊工作。10.9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光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倾泻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开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展,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10.10 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地面要害车间(地面变电所、绞车房、通风机房、压风机房、油库、爆炸材料库、木料存放和加工场等)、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10.11每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展1次检查,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10.12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对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灌注泥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治自然火灾设计,防止自然发火。经防火处理的地点应定期防火检查。10.13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点的位置并进展相关参数的检测,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告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每周检查、分析整理,发觉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到达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告,采取措施进展处理。10.14 任何人发觉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截了当灭火,操纵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施行灭火工作。值班调度和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展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平安措施。10.15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平安措施。10.16 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构成的先后顺序进展编号,建立火区治理卡片,并按规定将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治理卡片永久保存。10.17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10.17.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一样。10.17.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10.17.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步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10.17.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一样。10.17.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个月以上。火区的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10.18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平安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觉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顿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抢救队负责进展,火区回风风流所通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d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抢救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组织施工。10.19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四周进展掘进作业。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展掘进时,必须编制设计。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平安措施。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展掘进作业。十一、 附 则11.1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煤炭行业新的规程、标准同本方法抵触之处,以新的规定为准。11.2本方法解释权属山西/太原华润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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