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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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年4月月21日日目 录一一软件企软件企业所得业所得税税税收税收优惠政优惠政策策二二高新技高新技术企业术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收税收优优惠政策惠政策三三20132013年年度汇算度汇算清缴注清缴注意事项意事项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新办软件企业一、新办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的新办的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企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成立时间: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2.职工人员构成3.研究开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比例5.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7.开发环境、技术支撑等;具体要求,详见财税201227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减免税期限减免税期限 (1)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2)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假设某企业2011年1月1日成立,2012年开始获利,在2013年8月(超过了2012年年度汇算清缴期)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资质。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年度20122013201420152016税率25%免税12.5%12.5%12.5%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备案资料减免税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表填报指引申报表填报指引 处于免税期的,将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填入附表五第43行“软件、集成电路”;处于减半期的,将主表第25行金额乘以50%后填入附表五第43行。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二)重点软件企业(二)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资料减免税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三)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三)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四)职工培训费用(四)职工培训费用 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注意: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2%扣除扣除。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五)外购软件加速折旧(五)外购软件加速折旧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减免税备案资料减免税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低税率优惠(一)低税率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十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 减免税优惠期限减免税优惠期限例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税收优惠备案有效期限为发证时间(2011年10月)所属年度起三年,经备案,低税率税收优惠有效期限应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例2: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则企业应在201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减免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三年)。申报表填报指南:申报表填报指南: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乘以10%后,填入附表五第36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批准机关包括四个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二)过渡期税收优惠(二)过渡期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在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含)日(含)之后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注意: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的企业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即该项税收优惠只限于原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优惠期限优惠期限 例: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为2011年,在2012年7月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资格复审预缴问题资格复审预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减免税备案资料减免税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年度信息备案资料年度信息备案资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申报表填报指南申报表填报指南 处于免税期的,将来自深圳特区内的所得来自深圳特区内的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填入附表五第43行“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处于减半征收期的,将上述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乘以50%填入附表五第43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研发活动定义:研发活动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 加计扣除范围加计扣除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提供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书,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通知书及时前往科创委进行鉴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加计扣除范围加计扣除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加计扣除范围加计扣除范围 根据财税201370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鉴定费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合作开发合作开发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开发委托开发 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优惠备案资料优惠备案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业人员名单;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集表;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目立项的决议文件;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报指引申报表填报指引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将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金额乘以50%后,填入附表五第11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同时填入附表三第39行“加计扣除”的第4列“调减金额”。(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附表九第15行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摊销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摊销额。第7列(纳税调整额)=第5列-第6列,将结果的绝对值填入附表三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的第4列“调减金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四)技术转让所得(四)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1.1.技术转让主体技术转让主体: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100%的关联方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2.技术转让范围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 3.3.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技术转让范围”规定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4.4.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相关税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减免税备案资料减免税备案资料()企业发生境内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减免税备案资料减免税备案资料()企业向境外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申报表填报指引申报表填报指引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填入填入附表五第32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将超过部分乘以50%再加上500万后的金额填入第32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策三、三、20132013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范围 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意: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从2013年度汇算清缴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进行汇算清缴,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间汇算清缴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013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还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网上申报系统新增了附表十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填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3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准备事项汇算清缴准备事项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3年第23号)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013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具体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2014年第2号)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2013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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