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产品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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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泓域/公交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产品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方案公交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产品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公司概况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二、 项目基本情况4三、 产业环境分析10四、 智能交通行业市场分析10五、 必要性分析23六、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24七、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35八、 公司的基本类型39九、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47十、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49十一、 股东(大)会55十二、 股东56十三、 股东权利61十四、 SWOT分析说明65十五、 发展规划71十六、 法人治理结构74一、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汤xx3、注册资本:10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6-237、营业期限:2012-6-2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5996.8712797.5011997.65负债总额6174.094939.274630.57股东权益合计9822.787858.227367.0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41778.7133422.9731334.03营业利润7938.966351.175954.22利润总额6400.705120.564800.52净利润4800.523744.413456.3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00.523744.413456.37二、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汤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 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2、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随着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被不断应用于智能交通行业。一般而言,智能公交软、硬件产品需要运用复杂的传感技术、信息化技术、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PS定位技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按照十三五规划,客车生产厂商将朝着动力深度电气化、整车智能互网联化、车身结构轻量化的方向发展,不断加强整车制造与清洁能源、车联网、智能公交等技术的融合。因此企业需要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团队,不断投入对多学科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出适应新技术要求的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及客户的需求。同时在车载终端设备应用领域,由于车载智能终端以及其他电气产品运行在车辆复杂的环境下,对其可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对信息采集及存储系统抗震动技术、电源稳定性技术、耐高低温技术、防水防尘防火等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针对性的设计、生产比较可靠产品。此外,随着行业对系统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需求快速增加,要求企业具备更高的系统开发和集成能力。为了保持持续的研发能力和较强的技术积累,需要不断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及科研资源,长期经验积累。因此,较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的要求成为新进入企业获取市场订单、快速融入行业的一道壁垒。(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7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03438.11,其中:主体工程70623.45,仓储工程15344.0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11073.79,公共工程6396.82。(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2365.0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4937.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47%;建设期利息879.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8%;流动资金6548.3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46%。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34937.05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30203.3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828.35万元,预备费905.33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42365.08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7953.24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769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64988.91万元。3、净利润(NP):8691.07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70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14.43%。6、财务净现值:2237.68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0667.00约76.00亩1.1总建筑面积103438.11容积率2.041.2基底面积31920.21建筑系数63.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445.402总投资万元42365.082.1建设投资万元34937.052.1.1工程费用万元30203.37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828.352.1.3预备费万元905.332.2建设期利息万元879.712.3流动资金万元6548.323资金筹措万元42365.083.1自筹资金万元24411.843.2银行贷款万元17953.244营业收入万元769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64988.916利润总额万元11588.107净利润万元8691.078所得税万元2897.039增值税万元2691.6310税金及附加万元322.9911纳税总额万元5911.6512工业增加值万元21429.1513盈亏平衡点万元32678.62产值14回收期年6.70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4.43%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2237.68所得税后三、 产业环境分析到“十三五”末,力争实现经济增长、发展质量效益、生态环境在省市争先进位;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是到2020年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四、 智能交通行业市场分析(一)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现状公路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和先决条件之一,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纽带,现代工业的先驱和国民经济的先行部门,具有重要的经济及社会意义。经过近几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持续增长,交通工具拥有量及技术水平逐步提升。1、我国公路交通营运行业现状2018年末,我国拥有公路营运汽车1,43548万辆,其中拥有载客汽车7966万辆,载货汽车1,35582万辆。2013年-2018年大型客车和中型客车合计销售1484万辆、1441万辆、1634万辆、1898万辆、1790万辆、1506万辆。2013年-2018年大型客车的销售量为790万辆、814万辆、845万辆、904万辆、941万辆、770万辆。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各地加快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车辆设备更新步伐。据交通运输部统计,自2011年以来,我国公共汽电车拥有量逐年上升,截至2018年末,全国总数超过67万辆。同时,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公交车行业的信息化程度和智能化水平逐年提升,单车配置也逐年提升。项目投资方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大型客车或公交汽车上,2013年至2018年,公共汽电车的保有量都呈现增长趋势,大型客车的销量虽然在2018年略微下降,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信息化程度和智能化程度提高,单车价格增加,项目投资方未来下游市场空间广阔。2、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及趋势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已经步入高速发展阶段,技术和市场成熟度不断提高、关键零部件配套能力也得到大幅提升,行业整体发展繁荣。201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176万辆,仅占全球市场的780%,201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12562万辆,市场份额高达6224%。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按此发展目标计算,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达到120万辆,未来几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规模将有望超过400万辆,行业发展前景广阔。2016年至2018年,全国新能源公交客车的销量分别为777万辆、786万辆及882万辆,呈现上升趋势。(二)智能交通行业简介1、智能交通行业概述智能交通行业是根据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所需的设备、服务、技术而衍生出来的行业。智能交通系统(即ITSIntelligentTransportationSystem)是将先进的电子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及计算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交通管理系统。智能交通系统通过借助多种科技手段和设备,将各方核心交通元素联通,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以及各交通要素的彼此协调、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形成人、车和交通的一个高效协同环境,建立安全、高效、便捷和低碳的交通体系。智能交通系统为解决当前各类交通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从概念、理论和试验阶段发展到大规模的实施阶段,与传统交通运输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如信息化程度高、整体全局性高、系统开放性强、实时动态化等优点。智能交通的发展跟物联网的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交通系统越来越完善。智能交通系统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系统,与一般技术系统相比,智能交通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整体性要求更加严格。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涉及众多行业领域,是社会广泛参与的复杂大型系统工程,从而造成复杂的行业间协调问题。智能交通系统综合了交通工程、信息工程、控制工程、通信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众多科学领域的成果,需要众多领域的技术人员共同协作。企业、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共同参与,恰当的角色定位和任务分担是系统有效展开的重要前提条件。2、国际智能交通行业发展概况智能交通行业经过30多年发展,智能交通系统的开发应用已取得比较好的成就。美国、欧洲、日本作为全球智能交通体系技术开发、应用最好的国家和地区,已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交通拥堵、交通事故、交通污染等问题。目前已基本上完成了智能交通系统体系框架建设,并在重点发展领域大规模应用。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推动了交通的发展,而智能交通系统的提出并实施,又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1973年,日本通产省组织开始了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至1994年,即由当时的警察厅、通产省、运输省、邮政省、建设省(现五个部门已分别调整为警察厅、总务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成立了道路、交通、车辆智能化推进协会,其目的是为了推进智能交通系统领域中的技术、产品的开发及推广应用。1996年,由当时的建设省、国际贸易与工业省、运输省、邮政省及国家警察署等五个与交通相关的部门共同制定了智能交通系统全体构想。这一构想对交通界的变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交通堵塞现象减轻、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国民的生活质量有所提高。日本正在大力发展自动驾驶技术和车联网技术,打算在2020年前借助这些技术建立世界领先的智能交通系统。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开始了智能交通系统的第一个项目电子路线引导系统;20世纪80年代,美国提出了使用高科技改善交通状况的长期战略计划;20世纪90年代,更名为智能交通系统。2004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交通法案,该法案规定进行智能交通系统研究、开发与运行试验,推进智能基础设施、车辆和控制技术的集成,并为实现这些课题所必要的其他相关行动制定全面计划。2012年,美国发布法案,计划2年内投资1,010亿美元用于近100个项目的建设。2014年12月,发布ITS战略报告(2015-2019),强调社区出行模式转变,加快车联网、自动公路系统等技术的建设。欧洲的智能交通系统开发与应用是与欧盟的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开始开展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1988年由欧洲多个国家投资50多亿美元,目的在于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的保障车辆安全的欧洲道路基础设施计划。智能交通系统体系框架开发采用面向过程方法,但其目标不是提供全面的智能交通系统构成,而是示范给出创建某项智能交通系统服务的体系框架所应采取的方法,以便用户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体系框架的开发和扩展。2008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为了安全应用智能交通系统的文件。2011年3月推出的欧盟2020智能交通系统确定了交通可持续、竞争力和节能减排三大目标。2014年2月,欧盟标准化机构根据欧委员要求制订了车辆信息互联基本标准,该标准能确保各种交通工具之间能够相互沟通,并能与道路基础设施沟通。2016年底欧洲通过欧洲合作式智能交通系统战略,计划于2019年在欧盟国家道路上大规模配置合作式智能交通系统,实现汽车与汽车之间、汽车与道路设施之间的智能化沟通。3、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发展概况(1)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发展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智能交通发展较晚,主要依靠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经过行业内企业多年努力,目前我国智能交通行业相关软件开发、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方面的技术水平已经得到了较大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不断缩小,部分产品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行业总体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同时,我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立足国情,创新发展了许多应用和技术,成效突出。十三五期间,为了推进智能交通的发展,国家开展了多项支持计划,重点组织实施了国家智能交通综合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综合预防与处置集成技术开发与示范应用等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在交通拥堵、交通安全等重大难题下,各大城市纷纷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我国的智能交通发展较快,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城市中心区功能高度集中,城市的交通压力在这一区域内高度集中,尤其在工作日上下班的时间段。这些问题促使国家将智能交通发展上升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层次。(2)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历程及发展前景中国的智能交通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开展交通信号控制的研究工作。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了智能交通基础性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包括优化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信号采集、驾驶员考试系统、车辆动态识别等;90年代开始建设交通控制中心,并开展了驾驶员信号系统、城市交通管理的诱导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伴随着智能交通的社会认知程度的提高,同时也伴随着出行方式的大规模转变以及城市拥堵的日益加剧,智能交通的作用将愈加明显。在智慧城市建设潮流的推动之下,我国当前的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已经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在城市交通问题的缓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中国人工智能系列白皮书-智能交通2017,2017年我国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系统投资426亿元。目前,部分城市的智能交通管理已达到较高水平,智能公交调度、道路信息发布、停车引导、及路况信息推送等基于智能交通系统的服务已基本实现。随着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大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推进,智能交通市场空间将不断做大,预计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3)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发展趋势面对当今世界全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传统的交通技术和手段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智能交通系统是交通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交通事业的一场革命。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系统综合技术有效的集成和应用,使人、车、路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新的方式呈现,从而实现实时、准确、高效、安全、节能的目标。交通安全、交通堵塞及环境污染是困扰当今国际交通领域的三大难题,尤其以交通安全问题最为严重。采用智能交通技术提高道路管理水平后,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并能提高交通工具的使用效率。为此,世界各发达国家竞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大规模的智能交通技术研究试验。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已从对该系统的研究与测试转入全面部署阶段,智能交通系统将是未来交通发展的主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科技部对十三五重点科技专项进行了规划布局,综合运输与智能交通是交通科技领域十三五规划布局的重点专项之一。(4)交通运输系统安全运行的智能化保障交通安全是我国交通领域长期面临的严峻问题,交通运输系统安全运行的智能化保障将是未来智能交通发展的重要方向。交通安全涉及交通系统的多个要素,仅仅从单一因素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交通安全水平,未来交通运输系统安全运行的智能化保障将重点集中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分析事故成因、总结规律、管控策略以及设计主动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从人-车-路协调的角度实现交通安全运行防控一体化。(5)智能交通的特殊要求推动信息技术发展智能交通最大的特点是高速移动的交通工具间、交通工具与基础设施间的可靠数据交互和流量数据的计算,而这些特殊的要求对宽带移动通信技术和计算技术的进步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6)互联网+将加快城市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经过几年发展,互联网+定制公交的各种运营模式推陈出新,如定制巴士、定制班车、专线公交等,虽能够提供一人一座、准时发车、一站直达的优势服务,但目前均停留在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获取稳定的客流量的阶段,距离形成成熟稳定的盈利模式尚远。虽然具备了更强的移动信息技术和更丰富的互联网服务经验,互联网企业进入公交领域存在着对传统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理解不足,对当地的整体交通状况不够了解等问题的困扰,难以满足各类乘客的不同出行需求,发展受到地域性特点的制约。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我国互联网+战略的顶层设计。其中,互联网+便捷交通主要任务是加快互联网与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融合,通过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互联网化,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交通运输服务发展,显著提高交通运输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和科学治理能力。城市客运作为互联网+的重要应用领域,互联网+为城市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可能。(7)大数据技术应用将推动区域智能交通发展随着信息化重点工程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的大力推进、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城市运行状态逐渐可以通过数据进行体现。通过装载在车辆上的GPS、手机等,每秒钟都会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数据点信息。海量的交通数据经过分析处理之后可以提供交通智能信息,制定一个优化交通的管理计划,以便更快的发现拥堵问题,通过制定更好的交通管理政策,大幅度降低碳排放。2017年5月,国家发改委与交通运输部签署全面推进智能交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两部门将完善智能交通发展顶层设计,加强交通运输数据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融合,推行畅行中国综合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目前,智慧交通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包括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硬件设备供应商和普通大众。多元化参与者致使目前行业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系统维护成本庞大,不能高效的进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这一协议的推出将会有助于整个市场标准的建立,数据的标准化为数据共享奠定基础。通过实现跨区域的数据交换,不同区域公交系统的数据可以相互交流利用,进而实现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之间的无缝衔接,真正做到畅行中国。4、我国城市智能公交发展概况伴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扩大,城市交通拥堵、公交运力不足和交通运量激增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运营线路总长度1199万公里,全国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线路总长度5,1193公里,公交专用车道12,8502公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地方纷纷期望通过互联网的加入打造智能交通从而解决城市交通难题。传统模式下,公交车的调度、排班依靠人工管理,不能实时更新车辆信息,不能根据实时路况对车辆进行调度,因而很容易造成局部运力不足,局部运力闲置,而且手工记录的方式工作量大、准确性差不利于运营数据采集和处理。随着第四代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可以实现高速信息传输,通过GPS/北斗定位系统、车辆监控系统、高速通信技术等实时反馈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车辆调度,及时安排车辆运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通过智能化、信息化、图像识别及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城市公交线路优化,安全辅助驾驶、司机行为管理、客流统计及分析、故障预警、远程控制等功能,提高城市公交的安全性、便利性及舒适度。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城市优化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行业智能交通发展战略(2012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产业政策,明确支持智能交通的研发和应用。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选取公路路段和中心城市,在公交智能控制、营运车辆智能协同、安全辅助驾驶等领域展开示范工程,应用高精度定位、先进传感、移动互联、智能控制等技术,提升交通调度指挥、运输组织、运营管理、安全应急、车路协同等领域智能化水平。十三五期间,中国智能公交行业将步入飞速发展时期,国家将大力投入资金发展公共交通,经过近几年大城市在智能公交建设方面的摸索,智能公交建设的技术和经验已经趋于成熟化,为推动全国城市智能公交建设奠定了基础。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辆6734万辆,年客运量超过700亿人次,城市交通管理一体化基本实现。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先后完成36个试点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中国智能交通协会数据,2017年中国城市智能公交系统与设备市场在过去五年,市场规模呈现快速增长状态。智能公交系统通过有效的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实现实时系统状态查询、历史数据分析服务,支持决策者制定交通发展政策及规划的宏观信息分析等功能,从而保障公共交通日常运营的高效管理运营。此外,随着互联网+应用不断加强,手机APP、电子站牌等稳步推进,各地还创新推出了定制公交、商务快巴、社区巴士等特色服务,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五、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六、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七、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该法共十三章计二百一十九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终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规定。同时公司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要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做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又有关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与解散,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的规定而无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难达到有效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3、公司法既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但强制性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公司法还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设立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利益的事。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的完善和进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公司法对鼓励投资、集中资本兴办企业、维护商业组织、繁荣资本主义经济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改革,保证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亦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四个方面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权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及股东只考虑个人眼前利益,而不顾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括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盈利、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股东也有权组成股东会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在我国,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变的客观情况,许多人对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公司法的制定无疑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应有的顾虑。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由于一些公司商业信用低下、恶意逃避债务和动辄陷入支付不力或破产等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活动,包括确定其最低资本额、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公司会计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开展经营活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以及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4、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法将各种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包括严格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司会计事务的公开化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税务、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等,对于保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八、 公司的基本类型(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法理上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讲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基础的,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股东的人格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人的担保的性质。人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调公司资产,而强调股东的资产和实力,股东的信用程度决定公司的信用程度;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之间的信用极为重要;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因此,股东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的组建、运作以及公司行为是至关重要的。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物的担保的性质。资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公司的信用公司资产的数量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个人的资产对公司信用不具有决定意义: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彼此之间无须建立信用关系;第三,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股东与公司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第三,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3、总公司与分公司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地,甚至不同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大多数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成为本公司或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分公司的设立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只需在当地履行简单登记和管理手续。分公司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按公司国籍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立法并不统一。有的采用准据法国籍主义,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以及适用的法律为公司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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