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

上传人:可乐 文档编号:17689282 上传时间:2020-11-30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71.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 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与制度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1 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14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更多文章请关注wwW.haowOrd.COm)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雇佣人员工资;(二)应缴税款;(三)外部债务;(四)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right; *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right; 2020年*月20日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2 _专业合作社章程 【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人发起,于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邮政编码: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_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月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3 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篇:合作社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社址设在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 、 等;收购 、 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 万元,分为 【* 股份,每股【*元,其中【* 入股【*万元( 【*股),社员入股【* 万元(【*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 【* 人,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 【* 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 【* 人,任期 【* 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