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ppt对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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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政策文件u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u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把握前提条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案例 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1、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补开发票 前提条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降低增值税税率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申报表相关变化农产品扣除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调整0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17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1、征退一致(即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的):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征退不一致(即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不调整。基本原则:企业出口已经按照调整前税率征税的货物劳务、服务,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税率16%(10%)的货物劳务、服务:1、适用免退税办法:购进时已按调整前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前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已按调整后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调整后13%(9%)的退税率退税。2、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继续按照调整前16%(10%)的退税率退税。1、报关出口,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2、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关于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增设8%退税率设置3个月过渡期退税率的执行时间针 对 适 用 税 率9%的退税物品,增加了8%的退税率;其他退税物 品,仍 维 持11%的退税率。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停止执行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停止执行此前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214号公告的规定 按照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进行了细化规定。不动产改为一次性抵扣后,原分两年抵扣的15号公告相应废止。但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等情形,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规定,还应继续保留。因此,在14号公告中,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延续。具体来讲,就是两项:1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2 2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注意: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2.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02010403STEP最基本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为:(票价+燃 油 附 加 费)(1+9%)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1+3%)3%;抵扣凭证1、国内旅客运输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下环节不存在进项抵扣。2、注明身份信息除了增值税发票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手写无效。3、不计民航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基金,不计入航空公司的销售收入。6、注意开票日期2019年4月1日起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相关发票才可以抵扣。5、可以抵扣的人员属于本单位的用工人员。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抵扣。4、须符合抵扣规定需要符合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抵扣等。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问题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申报表相关变化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一)适用范围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二)加计抵减的计算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案例加计抵减政策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举例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范围内加计抵减【解析】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加计抵减政策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四)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形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五)核算要求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六)办理程序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七)申报表相关变化加计抵减政策 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执行期间,纳税人因四项服务比重发生变化下一年度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已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抵减。(八)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处理【例】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例】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10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年11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10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1.增量留抵额大于零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无骗税、虚开行为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未因偷税接受处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未享受特殊优惠政策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010504020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退税额的计算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2、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退税,再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1、提出申请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留抵退税申请。3、退税后续操作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要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纳税人再次申请退税,需重新满足退税条件(限制退税频次)。退税程序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01申报表调整变化主要内容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具体公式如下: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主表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附列资料的调整已在前面提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02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及申报案例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例】纳税人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例】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6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例】纳税人2019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加计申报案例 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二)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10000 0100008000200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8合计010000 01000080002000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形三: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二、加计抵减情况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 般 项 目加 计 抵 减额计算002000-20000-20007即 征 即 退项 目 加 计抵 减 额 计算8合计002000-20000-200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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