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选中心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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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洗涤中心应急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洗涤中心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使基层各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控制事件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规范应急管理,完善应急体系,增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洗车中心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此方法适用于清洗中心,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外购煤站点参照执行。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 成立洗涤中心应急管理小组组长:中心主任副组长:总工程师、中心副主任组员:安全管理部、工艺煤质部、经营部、机电技术部、党政办、生产指挥中心、外购煤管理部、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各外购煤站。第五条组长职责一、负责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现场应急处理统一指挥,控制事件蔓延和扩大;二、负责建立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有关信息;三、应急预案通过审核后,负责签署选择中心应急预案发布令。第六条总工程师职责一、负责监督和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二、全面负责洗选中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审定预案种类;统筹安排中央各部门完成规划编制、修订、评审工作;组织审查预案演练方案,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第七条副主任职责一、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二、负责分管业务内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组织主管业务部门编制、审查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并实施。第八条安全管理部职责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中心各选煤厂、外购煤场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二、负责洗选中心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救灾物资检查监督及其他相关内容;三、负责本安系统应急预案相关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四、参与中心各选煤厂、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现场总结;五、负责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煤炭自燃事故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事故应急预案、有害气体集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第九条机电技术部职责一、负责为专项预案演练提供技术支持;二、负责督促、检查各选煤厂的设备、物资储备情况;三、参与中心各选煤厂、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指导、总结;四、负责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应急预案、重特大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重大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工艺煤质部职责一、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和外购煤场应急预案的编制;二、负责向公司提交应急预案初稿及相关附件,参与公司对中心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四、根据洗车中心的实际情况以及方案实施中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五、负责煤泥水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源丢失(泄露)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第十一条生产指挥中心职责一、负责组织安排中心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二、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报告后,立即向总部报告,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给上级单位;三、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配专项计划,制定中心各选煤厂、外煤站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组织各选煤厂、外煤站制定预案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根据演练情况进行指导、总结;五、负责中心洪水涌入及地质灾害(夏季三防)、火灾、雪灾冰冻(冬季三防)编制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二条党政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计划演练期间的后勤保障;二、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强调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并按相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和报告;三、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编制应急预案及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职责负责中心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对中心机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各选煤厂、维修中心、检查外煤站应急培训的实施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检查。第十四条采煤场管理部门负责各采煤场的应急管理,编制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各选煤厂、维修中心、外购煤站负责中心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意见,对预案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向工艺煤质部提报预案修订意见,根据中心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写、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科学决策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根本保证,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科学决策,科学组织,参加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次生事件的发生。第十七条依照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处置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理效率。第十八条处置突发事件,要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准确、迅速处置突发事件,充分表达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快速高效处置,直接关系事件处置的成功率,减少对社会负面影响。第十九条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完善资源储备,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第21条(一)立即将所发生的事件情况,依其事件性质,第一时间上报生产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二)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向洗涤中心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三)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件的单位和时间、地点。2. 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3. 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 应急处理情况及措施。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应急处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二)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事故情况。(三)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和小组应按照计划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救援措施。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标准;(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组危险性分析;(四)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计划附件中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八)本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二十四条 洗选中心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选择中心的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十五条 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组织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洗涤中心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现有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洗车中心及其所属单位应针对重点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计划应包括危害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情等内容。第二十八条洗选中心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预案应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联系信息、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十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注意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审查或演示选择中心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计划,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公布。第三十二条选择中心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按公司规定报安监局和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洗选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也要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第三十三条中心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场所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三十五条生产指挥中心和安全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六条生产指挥中心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选拔中心各基层单位应总结应急预案演练的效果,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将修订意见发到中心工艺煤质部,工艺煤质部根据修订意见进行修订。第三十八条工艺煤质部应当根据预案演练、发生制度变化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选拔中心及其所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九条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变更;(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了变化;(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调整;(五)依据的法律、法规、法规和标准已更改;(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需要修订;(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第四十条洗选中心及各下属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中央机关各部门应当为基层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进行检查,对照本安相关标准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相关内容的基层单位,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进行一定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洗涤中心负责解释。第43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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