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婚姻家庭法与财产继承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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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婚姻家庭法和 财产继承法 主讲 胡佐斌 浪漫并非是一个很困难的事,她就近在我们眼前,她就弥漫在我们周围:只要你用心体会,你随时都可以得到浪漫的情趣;浪漫也并不是有钱或有闲阶级奢侈品,浪漫也无需你跋山涉水历尽沧桑才能找到,在每一个心情的角落,在每一个有风或无风的黄昏与夜晚,人们都可以拥有浪漫的一刻。最浪漫的事最浪漫的事 婚姻是需要经营一辈子的事业婚姻是需要经营一辈子的事业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不幸却各有各的不同。”婚后,夫妻们你依我恋的场面可能不再多有,甚至变得俗气,但有时,大俗即是大雅,婚姻学会了经营,才是永久保鲜之道。中国式离婚中有这么一句台词:“两个好人在一起未必会有好的婚姻。”其中的原因就是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婚姻是需要经营的,夫妻之间的调适更是一门艺术。婚姻家庭法 最新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2001年4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庭关系。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家庭法。从范围上来看,从范围上来看,就纵的方面而言,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就横的方面而言,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之间、近包括婚姻家庭主体之间、近亲属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婚姻法的特征。婚姻法的特征。(1)婚姻法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广泛婚姻法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普遍性。性、普遍性。(2)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3)婚姻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性规定。(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睦、文明的家庭关系。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大事,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婚姻自由包括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两个方面的内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其含义是:其含义是:任何人不论其地位、经济条件任何人不论其地位、经济条件如何,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如何,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婚姻法还规定,婚姻法还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人同居的行为。重婚,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重婚,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重婚分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尚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活。婚姻法规定,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对已经构成重婚的,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对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重婚关系,故是判决离婚的理应依法解除重婚关系,故是判决离婚的理由;由;犯重婚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犯重婚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种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为为所作的规定。所作的规定。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到特殊的保护。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障。5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长相适应。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二、结婚二、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结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结婚的行为)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结婚条件,按法定的方式进行。按法定的方式进行。(3)结婚行为的)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条件(二)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不可缺少的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2)结婚的)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都禁止结婚。生的,都禁止结婚。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类: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症包括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智力低下者等。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目前我国正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王斌与范华()。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可以照顾结婚 D.从习惯3.结婚程序结婚程序 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制的结婚程序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制的结婚程序,婚姻婚姻法法和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都要求当事都要求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始得缔结有效婚姻。人进行结婚登记,始得缔结有效婚姻。结婚程序分为:结婚程序分为:申请申请 审查审查 登记登记3、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的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注意与婚姻有关的两种现象:注意与婚姻有关的两种现象:一是婚约一是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在我国不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婚约在我国不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婚,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姻法中也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二是非法同居二是非法同居 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这种行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这种行为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所以为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所以是一种无效是一种无效婚姻。婚姻。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又称婚姻违法,即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又称婚姻违法,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重婚的;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ACD )。A.女方不满20周岁但男女双方年龄相加已 满50周岁B.双方的祖母是同胞姐妹C.已有配偶但配偶失踪多年 D.已做绝育手术的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表兄妹 张某失踪5年,经其妻周某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死亡,此后,周某与王某结婚。1年后,张某回家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C)A、恢复张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B、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C、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有效,驳回张某关于与周某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 D、撤销周某与王某的婚姻 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D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 是指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可,可以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以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因受胁迫结婚的,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年内提出。(三)家庭关系(三)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前提。关系产生的前提。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位平等。(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和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约定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登记结婚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是指从登记结婚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离婚或死亡)期间。离婚或死亡)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括: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指定由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产,但指定由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处理权,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理,但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理,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的除外: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同甘共苦,相互帮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同甘共苦,相互帮助,在一方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造成困难助,在一方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造成困难时,有能力的一方必须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时,有能力的一方必须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给予适当照顾。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权利。(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作为第一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顺序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注意这里的夫妻是指一方死亡时,彼此注意这里的夫妻是指一方死亡时,彼此具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夫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夫妻。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血亲。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关系,实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子女。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无血缘关系,是指本来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与义务。如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如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子女的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以及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义务。(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生活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人称养子女。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即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有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有关当事人必须达成收养协议。关当事人必须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一是公证程序,一是公证程序,一是行政程序。一是行政程序。在程序上要经过在程序上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三个环节。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及兄弟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及兄弟姐妹间的关系两种。姐妹间的关系两种。(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关系。间的关系。(2)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4.离婚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系的法律行为。(1)离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效,应准予离婚。(2)离婚的方式)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判决离婚。(3)离婚的两项)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军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军人严重违背了夫人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军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义务,如军人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妻间的义务,如军人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军人严重虐待其配偶等。军人严重虐待其配偶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下列哪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BC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他们与子女之间的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能因离婚而消除。血亲关系不能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之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之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1家庭暴力的责任家庭暴力的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定予以行政处罚。2.遗弃的责任遗弃的责任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赡养费的判决。3.重婚的责任重婚的责任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5条规定,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应当依法提起公诉。4.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责任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责任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 裁定的,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有关 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爱人在身旁,处处是天堂爱人在身旁,处处是天堂。生命很脆弱,让我们都好好的生活,婚姻是一个很大的很重要的工程,让我们好好的用心去经营。会经营婚姻的人就会经营自己的幸福,精彩自己的人生,让我们心里充满着阳光,看到鲜花到处开放。执子之手 与子偕老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案 例 中 的 各 项 财 产 应 如 何 处 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结婚用房是王军在婚前(1993年)购买,是婚前财产,归王军个人所有。李萍继承父亲的字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军的稿酬已经用于购买专业书籍,应为王军个人所有。结婚纪念钻戒应为李萍个人所有。离婚诉讼中,李萍为有过错一方,因此,孩子由父亲王军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刘某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与令某再婚,刘某与令某矛盾很深,之后彼此格格不入,造成刘父子关系也很紧张。因矛盾加剧,刘某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刘父死亡,临终留下遗嘱要求把家里的所有存款平均分给刘某、令某及自己与令某所生之子。在执行遗嘱时,令某以刘某已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为由拒绝分1/3存款给刘某,并将全部存款取走。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个案子该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答:本案中刘父不能将存款的全部作为遗产,之中一半是令的个人财产;刘某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是无效的;令某不能阻止刘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他可以继承存款一半的三分之一。第二节第二节 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的概念 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即公民死财产继承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即公民死亡后,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亡后,依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叫被继承人;接受遗遗留财产的死亡公民叫被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法财产,称为遗产;继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3.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依照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承法规范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也包括债务。括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遗产中的债务遗产中的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部分,继承人不再负有法律责任。因为土因为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屋租赁权等权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房屋租赁权等权利的客体都不属于死者所有,所以不能继利的客体都不属于死者所有,所以不能继承。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的荒承。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个人承包的荒山、荒沙、荒滩上种植的树、草或其他农山、荒沙、荒滩上种植的树、草或其他农林作物,可以继承。林作物,可以继承。二、法定继承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条件法定继承的概念及条件(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也叫无遗嘱继承。它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它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法律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法律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它是依据继承人和被它是依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相互扶养关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相互扶养关系确定的。系确定的。(2)法定继承的条件)法定继承的条件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遗赠的;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嘱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嘱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哪些人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可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1)配偶。)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公民甲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ACDE)A.甲的妻子 B.甲的哥哥 C.甲的婚生儿子 D.甲的非婚生儿子 E.甲已死亡女儿的丈夫,且在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产的先后次序。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被继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是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承。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同时,婚姻法把时,婚姻法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性需要具备一定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条件。4.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中,先于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称为人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称为承人继承遗产的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称为承人的继承权称为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公民甲在其女乙去世半年后不幸亡故,且未留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代替乙继承甲个人遗产中乙应得份额的人是()A乙的丈夫 B乙的祖父 C乙的哥哥 D乙的儿子 新婚夫妇甲乙二人因车祸住院,甲死亡二日后乙死亡。据查,甲乙生前未立过遗嘱,甲乙无子女。甲无父母,只有一个孪生弟弟丙;乙的父亲已亡故,其母丁健在,乙还有一个亲生妹妹戊。甲有个人财产150万元。甲的遗产()A应当由丙继承B应当由丁继承C应当由戊继承D无法定继承人,应当归国家所有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1)余某的继承人有哪些?林某的继承人有哪些?请说明理由。(2)此案中各当事人各可得多少遗产?写明分析过程。被继承人陈斌与妻子杨媛生育子女三人:陈武、陈霞、陈俊。长子陈武与万红结婚,生有二子:陈军,陈永。陈武1993年去世,万红改嫁赵进,赵进与前妻生有一女赵洁与他们共同生活。次女陈霞与李杰结婚,生有一女李丽。陈霞1995年去世。三子陈军未婚,现仍健在。杨媛1990年就因病去世,并未分割财产。后来陈斌一直与李杰生活,完全由李杰照顾其生活起居,陈斌2000年去世,清理遗物时发现有一份遗嘱,为陈斌亲笔书写:我死后分给陈霞5万元。并亲笔署名,落款日期为1992年2月20日。遗物中有一张1988年的存款10万元。(1)赵洁能否代位继承陈斌的遗产?为什么?(2)李丽能否代位继承遗嘱中的5万元?为什么?(3)这10万元应该如何分配?赵洁不能代位继承陈斌的遗产。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赵洁不属于;李丽不能代位继承遗嘱中的5万元。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制度中;10万元按法定继承来分。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的是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本案中陈武、陈霞、李杰、陈俊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武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陈军、陈永代位继承,陈霞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李丽代位继承。(李杰能分是依据继承法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三、遗嘱继承三、遗嘱继承1.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和遗嘱继承的概念(1)遗嘱的概念。)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遗嘱有:遗嘱继承遗嘱有:遗嘱继承 遗嘱赠与(遗赠)遗嘱赠与(遗赠)(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为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指定继承”,是与法定,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的应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相对的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在被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继承人死亡后,按照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继承其遗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制定,依照遗嘱的制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称为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2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特征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死亡后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死亡后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它不受血缘、婚姻和抚养关系等因素的它不受血缘、婚姻和抚养关系等因素的限制,只是凭借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限制,只是凭借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发生的继承方式。遗嘱发生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确定继承人以及顺序、遗嘱人可以确定继承人以及顺序、份额。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份额。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的尊重。的尊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虽都是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虽都是继承方式,但 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如被继承人,如被继承人 立有合法遗嘱时,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立有合法遗嘱时,就应首先按遗嘱的规定 进行遗嘱继承,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在没有遗嘱或遗嘱被人民 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法院判决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3.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 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效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效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4)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在我国,一在我国,一般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前三种为书前三种为书面形式,后二种为口头形式。面形式,后二种为口头形式。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是遗嘱人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遗嘱。了公证手续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立,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立遗嘱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必须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应当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以口头方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方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后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原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时,原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张某有儿子张甲和张乙,去世前他做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张甲继承。后来张某与张甲关系恶化,又自书遗嘱一份指定房产由张乙继承,张某去世后,发现他除房产外还有20万现金。这些财产应该如何继承?(C )A.甲继承房产,乙继承现金 B.甲、乙均分房产和现金 C.甲继承房产,并与乙均分现金 D.乙继承房产,并与甲均分现金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年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年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惠良于年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间,现金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间,现金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间,现金万;赵玉山于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请回答:(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刘惠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本案法定继承人有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受遗赠人有张阳、赵玉山。刘叔湖被遗嘱取消继承权,刘季南在继承人之前死亡,二者都不是继承人。()张阳依遗嘱可得房屋1间,现金万元。刘季南依遗嘱可得房屋三间,现金万,但她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虽然为赵玉山指定了遗赠财产,但赵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即使刘惠良多次表示要将该遗产给其妻、其子,但没有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由刘惠良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剩余的遗产由刘伯潇、刘仲湘、马玉花三个继承人平均分割()刘伯潇继承的遗产应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出一半给夏桂兰,余下的一半再作为刘伯潇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夏桂兰、刘明秀、刘明川各继承三分之一。4.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原立遗嘱中,是指遗嘱人改变原立遗嘱中认为不妥的部分内容。认为不妥的部分内容。遗嘱的撤消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认为原立遗嘱全,是指遗嘱人认为原立遗嘱全部不妥,必须完全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部不妥,必须完全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容。立遗嘱人可以用新立遗嘱的形式来变更立遗嘱人可以用新立遗嘱的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或撤销原遗嘱,如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如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容相抵触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同时我国同时我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规定,自书、代书、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便于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便于遗嘱的顺利实行,的顺利实行,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害关系的人。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 是实施遗嘱的必经程序。遗嘱生效后,是实施遗嘱的必经程序。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要认真审查遗嘱,核清遗产,遗嘱执行人要认真审查遗嘱,核清遗产,并按照遗嘱中的规定,将遗产公平合理地并按照遗嘱中的规定,将遗产公平合理地转移给继承人或受赠人。转移给继承人或受赠人。遗嘱执行从遗嘱人死亡之日开始,直遗嘱执行从遗嘱人死亡之日开始,直到遗产处理完为止。到遗产处理完为止。负责执行遗嘱的人叫负责执行遗嘱的人叫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执行人,如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其法定继承人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其法定继承人就是遗嘱的执行人。就是遗嘱的执行人。我国继承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ABCD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遗赠四、遗赠1遗赠的概念遗赠的概念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把自己的财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把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他死亡后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他死亡后赠送给国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的个人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公民的个人法律行为。遗赠是。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财产的人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遗赠财产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称为受遗赠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人称为受遗赠人。李三幼年丧母,由其父李甲扶养长大成人。后李甲与王英再婚。婚后夫妻两人生有一子李四,并在共同的生意中赚取钱物若干,且在银行中存款12万元。李甲有一老父亲李祖。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李甲死亡,临终未留下遗书,但李甲很久以前曾经向王英说过如果自己比王英先死,家中的一切财物均归王英(有证人作证)。李祖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后,伤心过度,在李甲死后的第二天亦死去。李祖死后留下遗产8万元。王英以李甲有口头遗嘱为由要求独得李甲的遗产。问:本案中李祖的8万元遗产、李甲的12万存款应如何具体分配?请说明分配理由。李甲的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紧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李甲所说的将自己的遗产给王英的话是在很久以前说的,显然不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对自己遗产的处理,所以遗嘱无效。因为遗嘱无效,所以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李甲的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万元是王英的个人财产,另外的万元是李甲的遗产。李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子女李三和李四、配偶王英和父亲李祖,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原则,他们四人平均分配李甲的万元遗产。李祖遗产的分配:李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甲。因李甲先于李祖死亡,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所以,李祖的万元遗产由李三、李四继承。张玉娟与李玉海婚后两年时,李玉海依法定继承继承了父母的四间房及一些日用家具。1985年10月15日李玉海患癌症死亡。由于生前与其兄李玉山素有矛盾,因此李玉山对弟弟的死不闻不问。当时张玉娟有孕在身,娘家父母已故,只有唯一的妹妹张秀娟在身边照顾。张玉娟拖着身孕,为其夫办理了后事,因过度哀伤和劳累,引起早产,婴儿于10 月20日出生,三天后死亡。张玉娟也因产后患病11月7日不幸去世。秀娟含泪料理完后事,正要收拾李玉海的东西时被李玉山阻止,称李家的东西张家人不能动。问:此案遗产如何继承?答:李玉海死亡时,妻子张玉娟怀有身孕,因此,应该为胎儿保留应继承部分遗产份额。当胎儿活体出生,3天后死去,应该把胎儿的保留份额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母亲张玉娟继承。张玉娟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都去世了,只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张秀娟,因此,张秀娟享有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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