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DOC 121)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73878415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21 大小:156.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DOC 121)_第1页
第1页 / 共121页
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DOC 121)_第2页
第2页 / 共121页
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DOC 121)_第3页
第3页 / 共1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汇编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二五年十月目录一、综合性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二、核准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 年 第 19 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4 年 第 22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4 年 第 2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三、咨询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35 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 年 第 72 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 年 第 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 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 年第 23 号)四、政府投资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5 年 第 31 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5 年 第 28 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 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7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07 号)五、相关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2004 年第 27 号)一、综合性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2004 年 7 月 16 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 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 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 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 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 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 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1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 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 资体制。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 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 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 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 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 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 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 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 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 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2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 透明度。(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 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 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 情况。(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 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 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 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 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 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 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 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3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 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 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 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 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 目。(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 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 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 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 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 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 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 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 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4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 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和建议。(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 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 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 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 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 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 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 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 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 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5理机制。(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 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 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 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 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 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 施建设。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 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 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 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 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 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 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 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 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 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 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 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6(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 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 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 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 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 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 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 行的监测分析。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 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 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 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 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7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 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 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 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 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 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 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 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 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 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 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 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 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 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 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8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 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 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 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 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 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五)本目录为 2004 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9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 万千瓦及以上 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 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 20 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10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 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 100 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 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 万吨及以 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11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 10 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 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 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 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 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 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2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 20 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项目,以及、改造能力超过年产 10 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 50 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 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 10 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 3.(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 300 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 1500 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3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体育:1 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4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 亿美元及以上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 万美元及 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 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 3000 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 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15二、核准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 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16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 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 格的机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17(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 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 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 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18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 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 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 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 项目申请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 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 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 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 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及时 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 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 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 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9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 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 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 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 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 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 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 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 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二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20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 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 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 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 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21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 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2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2 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 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 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23资 5 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四条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 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 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 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 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 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24(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 认文件。第四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 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 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 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 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 报告。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 20 个 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人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25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 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 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 整政策的要求;(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 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 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 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 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 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第十五条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26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 法进行处理。第六章变更及其核准第十八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 2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 定(国务院令第 346 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商投27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2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 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 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 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29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 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 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 投资用汇额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 核准。第五条中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 汇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 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资源 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 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 明。第七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30核准。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 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 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 告。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 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 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 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 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31容包括:(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 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 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 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第十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 益、风险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