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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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2009年4月离退休条件 n干部离休干部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离退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年龄为:省部级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正、副厅(局)长、正、副市长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离退休条件n公务员退休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离退休条件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主要指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从事特殊工种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申请提前退休的程序: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必须以自愿提出为前提,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批准。离退休条件n事业单位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退休事业单位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离退休条件n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含女专家)年满55周岁。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按管理权限批准。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12月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离退休条件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同时还规定: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未被聘任的人员,不应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因此,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应具备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延长退休年龄聘任协议。离退休条件n工人退休工人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离退休条件n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n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离退休费项目内容n增发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075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6108号),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2006年7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1、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增资额的5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2、公务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二、三、四、五个考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增资额的20%、40%、60%、80%、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不涉及级别的认定及其他待遇)。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薪级的增资额,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增发退休费。离退休费项目内容n生活补贴 1、规范项目(13项)2、保留项目(6项)n保留工资 2006年之前原执行40%、50%津贴的事业单位超出30%津贴的部分。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退休费标准 n特殊贡献待遇特殊贡献待遇 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至15%;曾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干部、工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5%至10%。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1991鲁人退字第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干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也可按照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标准提高退休费。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的干部,仍按鲁政发198189号文件规定办理;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干部,除经人事部批准或联名下文的外,一律不得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退休费标准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第26条规定: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退休费可按规定提高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鲁人发20085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1月4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印发后受表彰奖励的公务员,要严格执行该文件的有关规定,除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外,其他受表彰奖励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退休费标准n干部退休后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干部退休后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退休费标准 1991鲁人退字第41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以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退休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也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n受省政府通令嘉奖表彰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受省政府通令嘉奖表彰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1991鲁人退字第39号文件规定:在文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省政府通令嘉奖表彰的高级专家,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n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提高退休费标准提高退休费标准n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标准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标准 1988鲁劳险字217号文件规定:对曾在1978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交流会,和1980年及以后全省、全国计划生育“双先会”上获得省委、省政府(含原省革委)、国家计生委授予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代表和特邀代表),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8189号、1983鲁劳薪字118号文件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n中小学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中小学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中小学、技工学校、乡(镇)成人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退休时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权力主体是该款规定学校的教师;二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三是从该款规定的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n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一、未参加一、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 (二)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17元 (四)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增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粮油补贴6元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二、参加了二、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未参加年工资制度改革,未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含特级教师补贴和教师、护士工龄津贴)(二)增发的离退休费 (三)按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发的粮油补贴6元三、参加了三、参加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未参加年工资制度改革,未参加2006年工资制度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一)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含特级教师补贴和教师、护士工龄津贴)(二)增发的离退休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四、参加了四、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年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的人员 *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一)民1986优6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的,按其牺牲时计发基数20个月的标准发给。病故的,按其病故时计发基数10个月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二)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三)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丧 葬 费 n一、19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500元。开支内容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临时寄存、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n二、鲁财综字200340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将丧葬费的标准定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遗属困难补助 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n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含离退休人员)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有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遗属困难补助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习(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遗属困难补助n补助标准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部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济政办发2008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由人均300元提高到33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260元提高到30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3县政府负责根据实际,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遗属困难补助(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遗属困难补助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的供养关系,不再改变。遗属困难补助n其他有关问题其他有关问题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二)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三)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办理退休业务程序 n1、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应办结退休手续;n2、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档案,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n3、按管理权限审批(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并盖章;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并盖章;其他人员应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盖章);n4、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退休待遇;n5、填写退休证及生活待遇手册(其中退休证要求粘贴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右下角处压盖钢印,无钢印的单位可压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副局以上市管干部退休证应到市人事部门压盖市政府退休干部专用钢印);n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份由市人事部门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本单位组织人事文书档案备查。办理退休业务相关资料 n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该表相关项目内容需带本人档案核实;n2、批准退休文件(副局以上市管干部需带市委批准同意退休的红头文件复印件);n3、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需带工资变动通知单进行减资;n4、要求提高退休费比例或折算连续工龄的,需带本人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其中独生子女证必须留复印件。独生子女证丢失的,需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证明;n5、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遵照济人字2004100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n6、因公致残达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休的,需带伤残证、鉴定组织证明及本人档案;n7、办理副局以上市管干部退休的,应同时携带本人退休证(已贴照片),退休证需加盖批准机关公章。申请补发离休证相关手续 n1、本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n2、登济南日报声明挂失(挂失内容:姓名、离休证号、遗失原因),离休证号不清的,可到市人事部门查询;n3、携带个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济南日报挂失声明,到市人事部门办证(特殊情况需带本人档案)。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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