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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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煤炭工业出版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 2009 年4 月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 部 1995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局长 骆 琳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目录前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区域验证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附录 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 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 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 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 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 年4月30 日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 行,原煤炭工业部 1995 年 1 月 25 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 止。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 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 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 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1988 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 并在 1995 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 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 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 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 到更好的推动作用。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 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 原因。2008 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 处,占全国煤 矿井总数12577 个的6% ,比2007 年增加了55处;2008 年,全国煤矿发生重 大突出事故10 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 。因此,重视和加强煤与瓦斯突 出灾害的防治,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煤炭工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实现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以人为本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 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以利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规定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 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 用。规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 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及关 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 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 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 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 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 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 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 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 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 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 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 或消除突出的目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 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 直接依据。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 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 作)经营等煤矿企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 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 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解读】 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 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 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 的精神; 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 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工作难度 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 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 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 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 的。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 往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 法更科学、更合理。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 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 综合防突措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 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 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 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 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 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 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解读】 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具体要求是:1、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 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 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 施工;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 掘。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4、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 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 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 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 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本条还规定了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 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 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解读】 规定了地质勘探部门在地质勘探过程中要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并在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包含的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这是 防突工作从源头治理的基础条件。瓦斯地质是从地质的角度研究煤层瓦斯(生成、保存、释放)和煤与瓦斯 突出的自然规律,为煤矿生产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瓦斯是地质作用的产物,瓦斯的生成、保存(赋存和富集)、释放(运移) 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瓦斯地质学科把对瓦斯的研究和对地质的研究密切地结合 起来,运用地质学的原理和方法,并涉及到煤矿开采方面的技术理论,研究瓦斯 的赋存条件、运移和分布规律以及矿井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 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指导矿井瓦斯防治设计、措施制订和管理的重要 技术依据,因此,从矿井地质勘探阶段开始到矿井建设、生产的全过程,就必须 绘制瓦斯地质图。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解读】 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 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采或不可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应 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和邻近的在建和生产矿井的实际资料进行,依据本规定中 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关于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判定。 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建设立项、矿井设计、建井时期揭煤的依据。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解读】 本条规定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应根据矿井建井期间所获实际资料,对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采和不可采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解读】 本条明确了在建和生产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条件及鉴定前的管理规定一、鉴定条件:1、有瓦斯动力现象;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3、煤层瓦斯压力0.74MPa。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末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 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120d 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 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 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程序、单位、工作要求、责任 鉴定结果备案。矿井发生了突出事故,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 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A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 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2-1-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 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2-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突出危险性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AP坚固性 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 (MPa)临界值III、IV、V100.74【解读】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类型和方法1、生产矿井矿井、煤层首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经事故调查认定(据实鉴定);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生产期间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鉴定,通过现场参数测定 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1。2、新建矿井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2。煤的破坏类型共分五类,详细的分类方法见表2-1-2。表2-1-2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破坏 类型光泽构造结构特征节理性质端口 性质强度节理面性质I类(非 破坏 煤)亮与 半亮层壮构造,块 状构造,条带清 晰明显组或 二三组 节理,节 理系统 发达,有 次序有充 填物(方 解石)次 牛面少, 节理,劈 理面平 整参考阶 段,贝 状,波浪 状坚硬, 用手难 以瓣开II类 (破 坏煤)亮与 半亮1尚未失去层 状,较有次序2条带明显,有 时扭曲,有错动3不规则块状, 多棱角4有挤压特征次生节 理面多, 且不规 则,与原 生节理 呈网状 节理节理 面有擦 纹,滑 皮,节理 平整,易 瓣开参差 多角用手 易剥成 小块,中 等硬度III类 煤(强 烈破 坏煤)半亮 与半暗1弯曲呈透镜体构造2小片状构造3细小碎片层节理不 清,系统 不发达, 次生节 理密度 大有大量擦痕参差及粒状用手 捻之成 粉末,硬 度低理较紊无次序IV类 煤(粉 碎煤)暗淡粒状或小颗 粒胶结而成,形 成无然煤团节理失 去意义, 成粘块 状粒状用手捻 之成粉 末,偶尔 较硬V 类 煤(全 粉煤)暗淡1土状构造,似土质煤2如断层泥状土状可捻成 粉末,疏 松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 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 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 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解读】 本条规定了防突设计的对象、内容、防突专项验收、验收单位和 验收的要求。一、设计对象1、被确定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二、设计内容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 (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三、投产前验收1、验收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验收单位应是县级 人民政府或依资产权属的一级人民政府。2、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不许投产。此外、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 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 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 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计划与实施。要求做到:开 拓、抽采、保护层开采工程统一安排、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即“三区配套两超 前”或“掘、抽、采平衡”)。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巷道布置的原则:1、主要巷道布置在岩石和非突煤层中。这样可减少防突工程量;2、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据突出资料统计,石门揭煤发生突出的概率最大, 突出的平均强度最大,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矿井在巷道布置时,应尽量减少 石门揭煤的次数。3、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据多数突出矿井资料统计,突出与地质构 造关系密切。这是因为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给突出的发生提供了更 多的动力条件;其二、构造带岩石破碎,强度低,抵抗突出的能力降低。再说构 带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其动力作用产生的高温高压,会使煤层变质作用加深,瓦 斯的生成量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构造带也是瓦斯富集的地方。4、突出煤层巷道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卸压区。如区段巷道采用沿空护巷且 采用内错式布置,或将巷道布置在预抽瓦斯条带内等。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 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 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 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 50m 前,编制临近未保 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 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解读】 本条对突出矿井地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绘制瓦斯地质图。 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体现,是研 究矿井瓦斯生成、保存和运移规律,进行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和瓦斯开发利用的基 础性图件。是矿井开采必备的技术图件之一。2、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 50m 时,编报通知单。 规定对开采保护层预防突出的矿井,在采掘工作面距末保护区 50m 时,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编报 预报通知单,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采掘施工单位,防止采掘作业误入末保护区 而造成事故。3、动态做好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掘进的地质预测预报。 地质测量部门应根据顶、底板巷道掘进工作面施工情况,及时地对工作面前方的瓦斯地质情况 作出预报。包括采用打前探钻孔或物探等方法,预先探明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 况。防止误穿煤层。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 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 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 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 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开采煤层预防煤与瓦 斯突出的规定。一些矿井开采的实践证明,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随开采的深 度增加而增大,矿井瓦斯等级会升高。如湖南涟邵牛马司煤矿铁箕山矿井开采至 -400m 水平时,出现了打钻时顶钻、喷孔等突出动力现象,据此,煤矿立即将该 矿井瓦斯等级升格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而言,一般是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大;突出频率和突出强度增大;而一些高瓦斯矿 井或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增大, 可能由原来的非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变为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因此,规定高 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采区开拓或开采延深50m时,必须测定煤 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以此对其突出危险性进行评判。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水平开拓中,首次揭穿各煤层时需 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沿煤掘进观察突出预兆。 同样是基于以上的考虑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 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 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 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 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的规定。1、严禁水力、倒台阶、非正规采煤。水力采煤,工作面无支护,而且是依 靠高压水冲刷煤壁,把煤采落下来,高压水对煤体的冲击作用,有可能诱导突出。 此外,水力采煤需要人员手持水枪站在工作面附近采煤,一旦突出,将直接危及 采煤作业人员的安全;倒台阶采煤主要用于急倾斜煤层。在急倾斜突出煤层采用 倒台阶采煤,一是在台阶工作面容易产生应力集中,二是煤体在自重应力的作用 下容易失去其稳定性,容易造成煤壁垮落而诱发突出;非正规采煤应是指采煤工 作面没有形成运输、通风正规生产系统和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情形,现场更多地 表现为巷道式采煤。而从大量的突出资料统计可知,90% 以上的突出是发生在掘 进工作面。此外,非正规采煤,通风不良,安全出口少,一旦发生突出不便于人 员撤退。2、急斜煤层适用伪斜正台阶和掩护支架采煤法。急倾斜正台阶和掩护支架 采煤法有利于防止因煤层自重造成工作面煤体垮落而诱发的突出。3、急斜煤层要采用双上山或伪上山掘进。在突出煤层掘进上山,因煤体自 重应力的作用,增加了突出的危险性。可见,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其突出 危险性更大。再说上山掘进发生突出,突出物容易堵塞巷道,埋压风筒,使人员 撤退或躲避突出物的危害困难。4、巷道贯通,被贯通巷道超前贯通点5m ;贯通点周围10m内巷道加强支 护;掘进工作面被距贯通巷道v60m时,被贯通巷道停工不停风,爆破撤人。 巷道贯通点是产生集中应力的地方。因此,工作面与工作面应相隔一定距离,避 免其应力叠加,并要通过加强巷道的支护,防止因应力集中造成巷道变形和垮塌, 诱发突出。对被贯通巷道必须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而造成瓦斯窒息和瓦斯爆 炸事故。5、工作面尽量采用机组采煤。煤与瓦斯突 出除了受应力、瓦斯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质 等自然因素影响外,还受诱发煤层突然卸载的人为因素的 影响(采掘速度 等 ),由于煤层中的应力从不平衡到平衡需要一定的时 间,当回采速度加快时,煤层中的应力还末达到新的稳定状态时,回采 工作面就快速进入了应力不稳定地区,容易引起突出。那么,可以通过 降低工作面推进速度来防止突出。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时,由于 截深浅,引发煤层 应力的变化速率和强度都较低,应力重新恢复平衡所 需要的时间短,每次 切割煤层时基本上都是在卸压带工作,因而 可防止截煤时发生突出。6、采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三级煤矿含水炸药其安全等级高,引燃、引 爆瓦斯和煤尘的能力低;炸药爆炸时,产生的爆炸能量低,爆破诱发突出的外界 能量小,对抑制爆破诱发突出较为有利。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解读】 本条规定突出煤层采掘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入井 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安全防护是综合防突的最后一道关口,从很多的突出事故案例中可知,突出 发生后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直接原因是瓦斯窒息。因此,要防止或减少突出造成 人员伤亡,必须切实把好安全防护这道关。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远距离爆破、在进 回风之间安装反向风门、在采掘工作面设立避难所或压风自救装置、在掘进巷道 中设置防护档,下井人员佩带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施的作用是防止突出万一发 生时,人员可以用来进行避灾和自救。安全防护设施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措施内 容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防突措施,在实际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如涟邵金 竹山煤矿一平硐井23 采区回风上山石门揭煤过煤门时发生突出,当工作面作业 人员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立即撤离工作面,4 名人员进入离工作面约 60m 的避 难硐室内避灾,被成功获救。利用自救器进行自救或互救在涟邵利民煤矿利民井、 洪山殿煤矿彭家冲井、娄底市资江煤矿都有成功的事例。由于反向风门质量差或 使用管理不善,在突出发生时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造成突出物逆流到进风流中, 导致进风流中大量人员伤亡的事例也不少见。如涟邵利民煤矿 1995 年“6.4”事故、 1999 年“7.1”事故都是因为突出后瓦斯逆流至新鲜风流中,造成进风流中的大量 人员伤亡。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 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解读】 本条规定突出煤层以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顶、底板和邻近煤层中的巷道)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v10m (地质破碎带v20m )时,必须边掘边探,确保法向距离m ,防止误透煤层或安全岩柱过小而发生突出。在突出煤层以外 的顶、底板和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误穿煤层而引起突出的事例不少,其主要原 因是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不清楚所致,而要准确地掌握掘进工作面前 方煤层赋存情况,目前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钻探。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 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 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解读】 同一煤层采掘应力集中区,不得进行其它采掘活动。地应力是引 发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采掘工作面形成的应力集中区内再安排其它 采掘活动,必然产生应力叠加,这将增大工作面突出的危险性。因此在布置采掘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为了防止产生应力叠加,在同一煤层区域内的 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两工作面应保持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 人确定,但不得小于 30m 。突出煤层掘进(应是采掘)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应是采掘) 工作面应力集中区。这仍然是从避免应力集中诱发突出考虑的。突出煤层中维修巷道或回收支架时,必须有防垮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 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要求:1、井巷揭煤前建立独立可靠通风系统;要求石门工作面回风直接进入区段 或采区回风石门或专用配风巷道,不与其它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和共用回风巷 道。进、回风巷之间设立的反向风门或挡风墙必须牢固可靠,不至因突出遭破坏 而引起突出物逆流至进风流中。2、突出矿井、有突出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有独立通风系统。采区回 风巷专用。本条除了突出矿井、有突出采区、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如同石 门揭煤工作面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外,还要求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不 能兼作运输、行人等巷道使用。3、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串风;串联通风有很多的害处,对 于突出煤层而言,串联通风的主要的危害是当一个工作面发生突出事故必将波及 到另一工作面,使灾害范围扩大;工作面风量不便于调节,不利于灾变时的风流 控制。因此突出矿井必须坚决执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严禁串联通风的规 定。4、有突出采区、矿井总回风巷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高低浓度甲烷传 感器的甲烷气体检测范围一般为0一40%,而的甲烷气体检测范围一般为0一4% 。突出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会成倍增加,如果在这种环境中使用低浓度甲 烷传感器,突出后的高浓度瓦斯将使低浓度传感器受到冲击而被破坏,起不到应 有的监控瓦斯的作用。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安装调节风流设施;这是因为突出煤层 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生突出,如果其回风不畅通,突出造成的冲击波或突出物充填 井巷引起的空气压力升高,将会导致突出物逆流到进风流中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 次生事故。6、严禁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辅助通风机的作用是在同一并联网路中为克 服某分支风路的阻力以达到增加风量的目的。因为辅助通风机运行管理难度较 大,一旦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行,其工作风路的风量将明显减少,这对防止瓦斯灾 害十分不利。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掘进通风方法有压入式、抽出式 和混合式三种。压入式通风有风机置于新鲜风流以中、有效射程大、有利于工作 面瓦斯稀释和排除的优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 须采用压入式通风。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 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已明文规定,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 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 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这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 煤层的掘进。对煤矿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 必须制订专门安全措施。这里主要是强调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和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 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以防止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发生 煤与瓦斯突出而引发瓦斯爆炸事故。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 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 30m 范围内加强支护。【解读】 本条是对处理突出孔洞的规定。突出的煤破碎程度高,比表面积大,容易被氧化,加之孔洞附近通风不良, 氧化生热容易积聚,很容易发生煤层自燃,所以必须及时对突出孔洞进行充填、 封闭或清理;清理突出煤过程中,仍有大量的瓦斯涌出,必须加强通风、洒水防 尘,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突出孔洞附近煤体松软,孔边应力梯度大,清理过程中 可能引起片帮、冒顶或再次突出。可见清理突出孔洞时有很多不安全因素,在清 理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 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 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 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 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解读】 本条明确了防突工作责任。煤矿企业(此处指有突出井的煤矿企业,下同)负责人每季、突出井矿长每 月专题研究、部署、检查防突工作,解决防突人、财、物需要,确保防突工作的 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煤矿企业负责人、突出井矿长是安全生产 的第一责任者,当然也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重视和支持企业、矿井的 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突出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 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突出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和突出井职能部门、区(队)和班组长、各级防突专业人员对职责 范围、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突工作难度大,仅靠个别人、少数人要搞好防突工作是很困难的,必须齐 抓共管。同时做到分工负责、职责明确。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 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本条规定有突出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防突专业队伍;突出矿 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防突工作技术性强,而且难度大,需要不断的摸索和总结规律与经验教训, 是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的,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相 对稳定的专业队伍是搞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突出是一种突然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因此,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应 对事故突发的预案,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好准备,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 时有效地进行事故救援和灾后处理。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 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工作计划及计划的落实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季、月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 相应的防突工作计划;2、防突所需人、财、物计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有突出的煤矿企业、 突出矿长审批,分管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突出矿井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计划,结合区域预测划分的突出危险区、威胁区, 制订出矿井的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交将其纳入矿井正常生产计划中一并贯彻、实施,以加强对防突工作的管理。也可根据采掘计划的安排,结合区域预测 结果,事先预测将要被开采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提前做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和人员的安排;同时,也可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事先按轻重缓急作出安排,使防突工作有条不紊,最大限度减少防突工作对生产的影响。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 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 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 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 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 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 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 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 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 批和贯彻执行情况。【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措施贯彻、实施的要求。1、防突措施实施区(队)必须做好措施贯彻和实施。2、采掘作业时,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并详细记录。执行有困难,停止作业并 及时报告调度室;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补充,按原有程序报批,其后不得改变。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月 至少到现场一次,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 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防 突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防突工作做出正确的指示或决策。4、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人员随时到现场检查,分别做好汇报,各级 负责人要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5、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 情况。煤矿企业、矿井安全检查时必须把防突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要从措 施编制到现场实施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检查。煤矿企业、矿井 安全检查时第三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 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 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解读】 本条是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爆破员的规定。1、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瓦斯;发 现突出预兆,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撤人并报告调度室。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对突出煤层采 掘工作面而言,将专职爆破工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有利于熟悉情况,正确操作, 正确避灾。第三十一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 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 策措施;(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 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 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 施。【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技术资料管理的要求。要求如下:1、突出后,防突机构专人现场调查,填写卡片、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切实 可行的措施;2、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突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突出卡片记 录表附录B、突出汇总表附录C和总结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3、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必须做好突出资料存档管理;4、煤矿企业每年总结、分析防突资料,提出整改措施。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 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 容;(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 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 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 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 度等内容;(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 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 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 度等内容。【解读】 本条是对防突培训的规定。1、突出矿井管理人员、井下工人必须接受防突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2、培训对象和内容井下工人一防突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区(队)长、班组长、职能部门人员一突出危害、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防突人员每年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防突知识和技能专项培训,内容包括防突理论知识、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章制度;煤矿企业、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年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防 突专项培训,内容包括防突理论、实践知识、突出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规章制度。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 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 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一般要求、预测结果分类、预测时间和范围的划分。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可以大到矿区、煤田,甚至更在的范围。本规定的区域预测只就井田范围内而言。一、区域预测一般要求突出矿井应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预测结果分类1、突出危险区;2、无突出危险区;3、末预测区为突出危险区。三、区域预测时间和范围划分水平、采区开拓前的预测;水平、采区开拓后的预测。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 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范围的划定的权限区域预测范围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定。第三十五条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 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 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 拓工程的揭煤作业。【解读】 本条规定了开拓前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一、开拓前预测依据1、实测煤层瓦斯参数;2、地质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煤层的实际资料。二、预测的作用1、指导新水平、采区设计;2、指导新水平、新采区开拓时揭煤防突工作。第三十六条 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 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解读】 规定开拓后区域预测的依据和预测的作用一、开拓后区域预测依据实测煤层瓦斯参数、地质勘探资料、上下水平及邻近区域煤层的生产实际资料。二、预测的作用1、指导工作面设计;2、指导采掘生产作业防突工作。第三十七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 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 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解读】本条规定了区域预测实施条件和权限、预测结果确定的权限。一、区域预测实施的条件和权限1、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规律、并有可靠预测资料的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2、对突出规律尚不明显,预测资料不可靠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由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3、以上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二、区域预测结果的确认区域预测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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