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权属不明 法院不应受理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71384040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林木权属不明 法院不应受理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林木权属不明 法院不应受理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林木权属不明 法院不应受理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林木权属不明 法院不应受理李增荣案情G、M系同村村民。1983年该村调整村头荒地时规定,调整后的土地归新分得土地的村民使用,原先土地上的树木仍归原土地使用者,生长年限不限,不准再栽。G分得了原先属于M使用的土地。2004年春, G欲将该土地上的树木清除该种杨树,M不让,称其中有其20棵树木,二人发生纠纷。经村委会、乡司法所调解未果,G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G诉称,自己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已20多年,地上的树木都是自己的,M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林木所有权。M则辩称,自己的地分给G时上边即种有树, G清除其树木是G侵权,应驳回其诉请。分歧对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此案不属法院管辖,应驳回G的起诉。理由是,G、M之间争议的林木所有权权属不明,应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G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另一种意见是M构成侵权,应判决M停止侵害。理由是,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G已取得土地使用权20多年,该土地上可能有M的树木但不是必然的,应认得都是G的,M阻碍G处分树木构成侵权。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林木所有权属不明林木所有权是制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森林法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个人林权证是国家确认个人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由个人保存。林权证上应载明林地面积、四至边界、树木棵数等。本案中,G、M均不能提供林权证,产生纠纷后,法院无法确认双方孰是孰非,M虽提供了分地生产队千部的证明,但这些均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二、M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不能确定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侵权行为就无从谈起。在本案中,由于林木所有权属不明,他们之间有关林木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确认任何一方林木的棵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无法保护任何一方的权利。权利不明确,也就不存在谁侵犯谁的权益问题,因此,法院不能以侵权审理此案。三、此案应由县政府林业部门解决我国森林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G与M之间的争议应由行政机关予以解决,法院不能以审判活动代替行政管理,否则,即是程序违法。法院对这类林木所有权不明而起诉的案件,不应立案审理,而要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发现林木权属不明的,应动员原告撤诉,告知其到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解决,原告拒不撤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