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措施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研究 - 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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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研究 - 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国际商法论文控制公司破产责任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为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技术措施爱护立法比拟研究,分析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爱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以版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为依据,遵循效益最大化原那么,凸显禁止权利滥用原那么,提出完善技术措施爱护的倡议。首先,明确技术措施爱护期限及其“有效性,缩小技术措施爱护范围。其次,适当降低技术措施爱护水平,不禁止直接躲避行为,设定“提供躲避伎俩行为的例外情形。最后,本着当事人沟通协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原那么,建立使用者与权利人沟通协商的有效机制,规定技术措施采用人的注明义务,尽量减少为协商而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本钱,更好地维系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进入数字技术高速开展及互联网迅速遍及时代,由于网络复制、传播行为具有低本钱、快速便捷等特点,数字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时常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自力救助伎俩的技术措施顺势而生,受到版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广泛欢送。然而,“一山更比一山高,随着技术措施的广泛运用,躲避技术措施的装置、设备或部件等也相续出现,导致的后果是,爱护作品的技术措施形同虚设。为了爱护权利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96 年主持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 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Phonograms Treaty,简称 WPPT。在这两个条约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爱护范围之后,各个缔约国在立法中先后相继确认对技术措施提供爱护。然而,在实践中,对技术措施爱护逐渐显露出其自身的缺陷。示例过度爱护版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公共领域。权利人专有权利具有独占性、垄断性,与公共领域的共享性存在对立性,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爱护范围,使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愈加剧烈。为抑制技术措施制度的缺乏所导致的对公众合理使用的消极影响,协调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应该理性地对待技术措施爱护问题,利益的天平不能过度偏向权利人,要为公众合理使用留下必要的空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高水平技术措施爱护对合理使用的影响,法律爱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并借鉴域外国家协调冲突的立法规定,结合“合理躲避原那么、当事人沟通协调,提出完善我国技术措施爱护的倡议,使其合乎我国根本国情,最大限度的促进版权产业开展。.第二节 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数字时代,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成为网络版权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迄今为止,国内专门探讨技术措施爱护制度的文献比拟多。以“技术措施为关键词,选定民商法学科,在“中国期刊网检索后发现,相关文献有 1000 多篇,其中硕博士论文近 500 篇。但是在这些文献中,独自针对协调技术措施爱护与合理使用的研究并不多,大多数只是提及技术措施爱护对合理使用的影响,然后针对技术措施爱护立法提倡议。王迁在?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爱护与规那么研究1中,深入研究各国在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规定。其中认为美国区别规定“版权爱护措施与“接触控制措施不能从基本上解决矛盾,由于科技的高速开展,有时很难区别开“接触控制措施和“版权爱护措施,因为一些技术措施可能同时具备控制接触和控制复制、传播等的功能。针对美国“定期颁布例外机制,王迁认为,这种烦琐、复杂的立法方式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难以兼容。因为定期公布例外机制对美国国会图书馆及美国版权局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而我国全人大及其常委承当着繁重的立法任务,对于?著作权中有着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技术措施问题无法适时作出新的规定。因而寄希望于定期根据技术的开展不断增加例外情形是不现实的。谷川在?法理学视域下技术措施法律爱护研究2中认为,具有爱护版权专有权的“接触控制措施才应受版权法爱护,而单纯控制访问的“接触控制措施因为没有爱护版权法专有权利而不应纳入版权法爱护。其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 26 条将技术措施爱护扩及到未经许可的接触作品,突破了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另外,中国是开展中国家,过于严格的技术措施爱护,会妨碍知识传播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为了兼顾版权产业与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不应该盲目地将技术措施爱护提高到欧美兴旺国家爱护水平。董慧娟在?版权法视野下的技术措施制度研究3中对美国、法国等国版权法的最新动态进行介绍和评价,并从反思与重构的角度,提出假设干完善技术措施制度的具体倡议,包括如何正确定位、转变立法观念、加强对技术措施应用和爱护的限制等。尤其是明确指出在技术措施制度完善中应坚持的三个原那么,分别是利益平衡原那么、禁止权利滥用原那么和技术中立原那么。.第二章 技术措施爱护与合理使用的冲突第一节 技术措施的概述“技术措施一词,译自英文“technological measures,也称“技术爱护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8。提到“技术措施,一般人想到的并非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而是纯技术上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从纯技术上的角度对“技术措施所作的解释是:“特定的一段时间内,为了完善生产管理、改良生产技艺而制定的实施方法或者计划。9然而当版权法对技术措施提供爱护后,“技术措施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技术概念。一般认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阻止或抑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的伎俩获得或使用受爱护的作品或其他客体,使得权利人有效控制受爱护的作品或其他客体被他人访问或利用。一、技术措施的界定一定义对于如何定义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各国有不一样的理解。韩国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定义是:“由权利人或者受托人为有效避免或限制他人侵犯依本法享有版权和其他权利而应用的技术措施。10德国版权法那么将其定义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权利人为了阻止和限制他人就其版权法爱护的作品和客体实施特定不予准许的行为,而在作品或客体上设置的技术、设备和组件。11纵观我国?著作权法,其并没有对技术措施进行定义,进行定义的是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 26 条,该条规定,“技术措施是用于避免或限制他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观赏、浏览作品或其他特定客体,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有效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根据该规定,有学者将技术措施定义为“权利人为控制其作品或其他客体可否被访问、复制或传播,而采用有效的技术方式爱护作品或其他客体,方式可能包括智能卡smartcards、密码password、水印watermark等。.第二节 冲突的表现数字技术兴起之前,合理使用原那么的存在使得社会公众和版权人的利益到达相对平衡稳定状态。但进入数字技术高速开展时代,技术措施开始被权利人应用于作品或其他客体,公众假设想对设置技术措施的作品或其他客体进行合理使用,不仅要面对技术措施客观阻隔这一技术难题,而且要面对法律禁止未经授权跨越技术措施这一法律障碍。自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爱护范围,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异常剧烈。一、禁止直接躲避条款“架空合理使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禁止直接躲避技术措施。依据?著作权法第 48 条第 6 款、?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 18 条第 2 款、?计算机软件爱护条例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在没有经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成心破坏或者躲避设置在作品或其他受爱护的客体上的技术措施。条款中没有具体辨别技术措施的种类,没有具体区别对待“版权爱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也就是一律禁止在没有经许可的情形下躲避或破坏两类技术措施的行为。法律直接禁止躲避技术措施看似无可厚非,可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会出现非常为难的场面。比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观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我国版权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可是当这一行为运用到网络环境上时,就会发现原本属于传统版权法合理使用的行为却基本无从下手,因为传统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被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进行阻扰,普通使用者基本无法绕过技术措施这一道“锁。其实只要这些数字作品或其他受爱护的客体被技术措施进行客观阻隔,使用者即使有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的能力或工具,其也不能实施躲避行为,因为躲避或破坏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上应用的技术措施行为都是版权法禁止的。.第三章 对公司集团进行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假设干行为的法律分析.12第一节 公司集团进行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2第二节 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系的性质.12第四章 国外法律对破产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的救济的实践.24第一节 揭开公司的面纱.24第二节 控制公司因为违反了董事的义务而承当责任.24第五章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30第一节 公司法和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爱护.30第二节 立法的缺失.30第五章 技术措施爱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与完善第一节 技术措施爱护与合理使用的协调路径一、“合理躲避路径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底是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通俗地说12国际商法论文控制公司破产责任,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为给公众留下不须授权和付费利用作品的空间,是权利人版权法专有权利无法控制的自由领地。在探讨如何协调技术措施爱护与合理使用时,有学者曾经提出,构建“合理躲避机制,或将合理使用原那么适用于技术措施反躲避规那么,与版权法“合理使用原那么相似,创设“合理躲避原那么。在对合理使用进行修正过程中,美国?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提出:“数字技术时代,为促进科学研究,如果某一躲避技术措施行为并未造成版权侵权,那么该行为不构成违法。显然该规定实质上是允许使用者以合理使用为由躲避技术措施,只要不具有侵权目的。则在技术措施爱护中引入“合理躲避行为该如何界定,是否可行,其实还要具体分析。一合理直接躲避“版权爱护措施正当性分析对于合理直接躲避“版权爱护措施的行为,如果躲避行为人的目的是对作品或其他受爱护的客体进行“合理使用,而且其之后的行为的确是构成“合理使用,那么行为人直接躲避“版权爱护措施的行为似乎没有可责难性,因为“版权爱护措施本身是爱护版权法上的专有权,而不是阻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接触作品。示例某一使用者已经获得访问、接触作品或其他受爱护的客体的权限时,其基于合理使用目的,进而实施直接躲避“版权爱护措施行为,该行为不但不会侵犯版权人或相关权人专有权,而且也不会损害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在版权法上的正当经济利益。.结论技术措施的应用,对爱护数字版权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技术措施爱护给权利人带来了福音的同时,也阻隔了传统版权法合理使用。相对于技术的开展,法律总是滞后的,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爱护,传统版权法建立起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在数字时代下,合理使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技术措施爱护制度设计上,必须给公众合理使用留下必要的空间。为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技术措施爱护立法比拟研究,分析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爱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以版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为依据,遵循效益最大化原那么,凸显禁止权利滥用原那么,提出完善技术措施爱护的倡议。首先,明确技术措施爱护期限及其“有效性,缩小技术措施爱护范围。其次,适当降低技术措施爱护水平,不禁止直接躲避行为,设定“提供躲避伎俩行为的例外情形。最后,本着当事人沟通协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原那么,建立使用者与权利人沟通协商的有效机制,规定技术措施采用人的注明义务,尽量减少为协商而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本钱,更好地维系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文献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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