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

上传人:ba****u6 文档编号:169814015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9.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文)(本文剩余部分在其他文档,可在店铺内找到)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 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 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 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 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 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 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 况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 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 项的说明材料;(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 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 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 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 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 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审批部 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 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 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 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 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 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 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 测规范。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 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 污许可证编号。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 经营场所所在地等;(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 二维码等;(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要求等;(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八)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 的要求。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 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 度增加。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 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 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