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保卫处制度管理办法

上传人:东*** 文档编号:168324941 上传时间:2022-11-09 格式:DOCX 页数:86 大小:84.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学院保卫处制度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大学学院保卫处制度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大学学院保卫处制度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目录保卫处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修订)31、 制订保卫处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32、 制订保卫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33、 年终向保卫处全体职工报告部门绩效工资分配情况。3(一)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5分)4(二)出勤(25分)5(三)岗位履职(50分)6(四)工作业绩(20分)(部门负责)8(五)附加分(用于奖励性津贴考核)8(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9(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0(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12XXXX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14修订)14第一章总则14第二章绩效工资的构成16第三章绩效工资的核拨17第四章 绩效工资的考核23第五章 绩效工资的发放24第六章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25第七章 组织领导26第八章 相关问题的规定27第九章附则33XXXX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修订)35第一章总则35第二章岗位要求35第三章 假期审批37第四章假期待遇39第五章处理罚则44第六章调休规定45第七章附则46XXXX学院安全值班制度47一、值班47二、巡逻48三、接警48四、出警48五、处警49六、检查指导保安工作49七、值班登记和交接49八、特别规定50九、值班人员巡查时间及要求50XXXX学院行政值班管理办法52大学保卫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56XXX校区住户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59XXX校区住户车辆通行卡管理规定(试行)62附件:XXX校区南区住户车辆信息登记表63XXXX学院保安奖惩制度(修订)64XXXX学院校门管理规定66XXXX学院校门门禁收费管理办法69保卫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71保卫处物资采购制度73治安科岗位职责75大学保卫处岗位履职考核奖励办法77(试行)77正校门门禁系统安全管理规定79保卫处工作程序81保卫处接待制度83保卫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制度85校园安防系统维保管理规定86XXXX学院安防工程建设廉洁自律规定(暂行)88保密室负责人工作职责89保卫处处务会制度90保卫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91消防科岗位职责92XXXX学院校园废旧物资收购管理规定94保密室安全保卫工作流程95保卫处值班考勤公示制度96保卫处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修订)根据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保卫处的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评价部门员工工作业绩,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体现绩效工资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业绩相统,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保卫处成立绩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保卫处正副处长担任,二级科科长、工会小组长、技师代表、高级工代表、中级工代表担任成员,其职责是:1、制订保卫处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2、制订保卫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3、年终向保卫处全体职工报告部门绩效工资分配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办理保卫处绩效管理考核相关工作。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保卫处在职在编员工。三、考核原则(一)坚持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二)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简便易行,注重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向重要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倾斜。(三)强化岗位管理和目标责任意识,做到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四、考核内容、标准和依据部门每名员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考核总分为100分(初始分),考核项目主要有:(1)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5分、(2)出勤25分、(3)岗位履职50分、(4)工作业绩20分、(5)附加分。第(1) (4)项总分为100分,其考核后累计之和即为个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第(5)项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得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一)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5分)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不发表与、学院精神不符的言论,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参与邪教组织;不违法乱纪,不做有损学院荣誉和教师形象之事;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搬弄是非,不挑拨同事关系;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脱岗、不喝酒;办公室清洁卫生,物品规范整齐;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学院交给的临时任务。本项考核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1、工作消极、怠慢,每次扣1分;2、工作中出现空挡,擅自离岗缺席的,一次扣1分;造成影响的扣2分;3、态度生硬,工作推诿扯皮等受到师生投诉的,一次扣2分;4、不顾全大局,影响学院声誉的每次2分;5、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视情节一次扣1分;6、受到公安或学院处理的,一次扣3分;7、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次扣3分。(二)出勤(25分)出勤情况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保卫处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保卫处考勤制度(见附件一)、保卫处值班制度(见附件二)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旷工等。本项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考核依据为电子考勤记录。1、病假:周累计超2天开始扣分,每天扣0.5分,凭学院卫生科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累计病假超过学院限定天数的,按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请假天数扣减其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相应分数。2、事假:周累计超过1天开始扣分,每天扣1分。年累计事假超过学院限定天数的,按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请假天数扣减其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相应分数。3、旷工:旷工累计一天以下(含一天),扣除本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和10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天以上者,按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扣除当月全部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其时间长短、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4、迟到或早退:月累计超过4次,从第5次起每次扣1分。5、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工作会议、集体活动、公益劳动者,每次扣2分。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半小时以上至一小时以内者每次扣扣1分,一小时以上至四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7、员工因第14项出勤原因被扣分,同时扣减其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相应分数。(三)岗位履职(50分)根据保卫处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见附件四)和保卫处每月工作要点、各科每周工作安排等,按月考核员工岗位履职情况。本项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1、科长工作考核(部门负责)(1)根据保卫处和学院的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每周、每月工作要点,年终要有工作总结。月工作要点、年工作总结交综合科备案。每缺一样扣科室负责人1分;(2)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每周、每月相应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周、月目标任务的每次扣科室负责人2分;(3)按工作任务要求填写工作记录,收集好相应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基础工作。缺一样扣科室负责人2分。(4)如实评定上报科内员工的出勤、岗位履职及工作业绩情况。每瞒报、谎报一次扣科室负责人1分。2、干事工作考核(各科室负责)各科科长根据员工各自岗位职责,督促、检查、考核员工岗位履职情况。(1)未按岗位任务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或工作记录不认真、客观、全面,每次扣0.5分;(2)未按要求进行电子截屏的,每次扣1分;(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对应的工作任务或完成工作数量不足,每次扣1分;(4)未履行岗位职责的,每次扣2分;3、值班考核(综合科负责)保卫处员工均应参加部门工作值班。每月根据保卫处值班制度、保卫处值班补充规定等考核员工的值班情况和效果。(1)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的,每次扣1分;(2)未按要求进行电子截屏的,每次扣1分;(3)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的,每次扣1分;(4)未按要求着工作装(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1分;(5)私自调班的,每次扣1分;(6)值班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每次扣1分;(7)其他违反值班规定的,每次扣1分。(四)工作业绩(20分)(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任务的质量以及工作的实际效果等。本项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1、师生反映工作效果差或被投诉且调查属实的,一次扣3分;2、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岗位任务的质量较差,一次扣2分;很差一次扣3分;3、有严重过失或导致责任事故的,每次扣3分。(五)附加分(用于奖励性津贴考核)1、处理案件、突发事件、超常规工作等经处领导批准加班的,每加班1小时加1分;2、加班分别按上午3、中午2、下午3、晚上2分加分,全天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3、值班负责人(不是处科长的)每次值班加0.5分;4、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加分。五、考核方法(一)员工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月度考核是考核员工出勤情况、值班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情况。着重考核部门员工上岗履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在年末进行。全面考核员工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对其素质及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二)员工月度考核结果采用量表记分方式体现(附件四:保卫处月度绩效考核表)。六、保卫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部门员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考核总分为100分。以每月实际考核得分为依据,作为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2、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90%,年终(或学期)根据每月考核得分核算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3、累计病事假未超过学院规定天数,或无故迟到、早退的,按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在其所分配业绩津贴或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相应金额。4、月平均扣分10分,年终(或学期)按累计扣分数在其所分配业绩津贴或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相应金额。5、月平均扣分10分,在其年终(或学期)所分配的业绩津贴及剩余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不足扣款部分,在其次年每月预发的基础性绩效中予以扣除。(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业绩津贴分配办法(1)个人业绩津贴分配系数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确定,标准见下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98分及以上95-98(含 95)85-95(含 85)75-85(含 75)65-75(含 65)55-65(含 55)55分以下个人业绩津贴分配系数1.110.90.80.70.6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与100的比值(2)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二工个人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分/月份数。(3) 个人业绩津贴=个人业绩津贴分配系数X保卫处人均业绩津贴。(4) 保卫处人均业绩津贴标准根据学院核拨保卫处业绩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值班补贴扣款之总和通过加权算术平均确定。(5) 保卫处正副科长业绩津贴分配系数按其各自年度绩效考核分对应的分配系数分别加0.2分、0.1分,保卫处中层干部业绩津贴按照学院规定执行。(6) 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按科长待遇、退居二线的科长按副科长待遇分配业绩津贴。(7) 考核期内申请不参与保卫处正常值班,或值班请假次数超过应值班次数半数的,业绩津贴分配系数降低一个等次。(8)受到各种表彰奖励的,根据奖励级别单独加20-40分(学院表彰20分,学院以上级别表彰40分),与每月附加分一并计奖,每分价值金额根据当年学院核拨业绩津贴进行测算。2、学院对保卫处值班、维稳加班等专项工作核拨的奖励津贴,按保卫处值班制度、保卫处值班补充规定等管理办法考核发放。3、保卫处特殊津贴(科长及以上干部管理职务津贴等),按学院相关规定考核发放。4、为完成本部门业务工作产生的加值班津贴,在部门业绩津贴总额中列支;为全院性工作、重大专项或突发事项产生的加值班,在学院奖励津贴中申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1、学院已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2、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3、不适应现所选岗位工作,自己提出申请,部门上交学院待重新选岗者;4、被停职审查,在审查期间者;5、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正在接受查处者。七、本办法经保卫处全体员工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报学院审定备案后执行。八、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形以及与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不符的地方以学院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九、本办法由保卫处绩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XXXX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岗位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逐步形成与岗位聘用制相适应,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引领、推动和深化其它相应各项改,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科研、管理、服务和育人的能力与水平,形成核心发展和竞争力,促进和确保学院的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文件与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绩效工资为杠杆,以建立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为契机,深化以内部分配、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改为重点的各项改,建立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学院实际的绩效管理分配制度,建立起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发挥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管理与服务能力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良好育人环境、蓬勃向上气势;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形成核心发展和竞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中长期发展建设目标的如期圆满实现,推动学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第二条 分配原则。坚持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原则。结合学院发展实际,以学院已开展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以及原院内分配制度为基础,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依据,强化岗位管理和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以岗定酬,岗变酬变,做到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突出岗位实绩,重点向重要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倾斜,同时妥善处理好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坚持“责、权、利”统原则。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兑现等岗位管理活动中,明确各部门管理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和责权利,加大各部门目标任务管理、绩效考核力度,赋予各部门较大的分配自主权,加大二级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的效度,科学有效地实现绩效工资的动态规范管理。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分层、切块包干、考核发放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工资经费总额控制、分类分层、切块包干、动态管理的院系二级分配管理办法,确保学院的收入分配管理统序有宗、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第三条实施范围。本方案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规定的学院正式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依据。编外聘用人员、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属实施范畴,其薪酬福利按劳动合同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章绩效工资的构成第四条绩效工资是指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及改性补贴以外的一切津补贴性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绩效工资总量由四川省教育厅核定。原有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级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建项目发放的各项津补贴(如新校区基建、融资、纪检补贴、老干部工作补贴等)和奖酬金(各种工作性、专项性奖励和酬金),按照政策规定,均归并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另行设置和发放。第五条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学院按照教职员工实际工作岗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基本职能职责任务所拨付的基础性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5%,主要体现管理、服务、上岗履职情况、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地区物价水平等因素。第六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院依据各岗位人员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情况核拨的相应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5%,主要体现超常规工作量、责任大小、效益效应好坏和实际业绩贡献等因素。第三章绩效工资的核拨第七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方式学院按照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计算核拨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详见表1、表2、表3。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1)说明:1、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仅作为学院与各二级部门结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不作为各部门各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依据。2、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的基数根据核定的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学院当年的实际发展水平由学院确定,实行动态管理。3、学院根据各部门实际聘用的岗位数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1-表3)和确定的基数,每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90%核拨,作为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在年度绩效考核基础上核发剩余的10%。第八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拨方式一、业绩津贴业绩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6%掌握。(一)业绩津贴核拨标准1、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二学院人均绩效工资0.450.562、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总额二专任教师总人数 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按课时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三部分核拨,三者在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70%、20%、10%。各系部业绩津贴总额二本系部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按行政人员管理的人员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专任教师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总额系部中层干部、政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务干事、教学干事、实验实训人员、辅导员等按行政管理的人员业绩津贴按照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核拨。其课时量要求及课时津贴标准按照兼职教师进行管理、核拨。为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学院将给予专任教师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兼职教师不予补贴。其经费在学院调剂津贴中支出。学院鼓励各系部在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拓展高职教育社会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院规定将可用于人员发放的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划拨到各系部,由各系部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其经费在本系部社会服务分成费中支出。各系部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在学院调剂津贴中列支。3、非教学部门的业绩津贴二本部门人数 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4、正、副院级领导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4与3计发业绩津贴;正、副院级调研员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3与2计发业绩津贴,对正、副院级调研员无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中层正、副职实职干部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2与1.5计发业绩津贴。退居二线未到专业技术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层正、副职干部,有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且在岗并履职情况良好者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1.5和1.2计发业绩津贴,无实质性工作职责任务或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以上干部业绩津贴中超相应人均额的部分经学院考核后,在学院奖励津贴中支出。二级科正副科长的业绩津贴由所在部门决定,并在部门业绩津贴中列支。(二)业绩津贴核拨办法业绩津贴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学院每年1月对各部门上年度专项和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应规定结算各部门的被考核年度最终业绩津贴。在每年4月、10月分别按各部门上一年度业绩津贴实发数的40%分期预拨。最后20%在12月进行核拨、结算。年度内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一并进行调整。学院专项和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另文制定。(三)业绩津贴发放办法学院按上述办法拨付业绩津贴到系部、部门,系部、部门按经学院审批同意的部门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二、特殊津贴学院特殊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左右掌握。(一)荣誉称号津贴对于获得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部级聘任专家,各级各类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市厅及以上委、及其部门表彰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的人员,由学院根据其所获奖金额当年给予一次性相应配套奖励。级、省部级、市厅级称号获得者根据相关部门奖励金额分别按1:2、1: 1.5和1:1比例配套奖励;仅授予荣誉称号无奖金的,学院比照同级同类有奖励金额项目实施同比一次性配套奖励。(二)高级专家津贴学院对正高级职称专家给予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管理考核办法见XXXX学院高级专家津贴管理办法(试行)。若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本院者须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聘期未满而退休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学院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在签订服务期协议基础上,给予特殊津贴奖励,相关问题按协议处置。(三)管理职务津贴学院对科长及以上干部实行管理职务津贴,标准为:职务津贴发放标准(表4)管理职务津贴每月按70%发放,组织人事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学院和上级要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据实发放余下的 30%。(四)辅导员津贴按照辅导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学院对受聘在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教师实行辅导员津贴,辅导员津贴按每2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的原则每人每月350元标准,每年计发10个月,以学期分两次拨付,80%核拨到相应系部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管理,进行二次分配,余下的20%由学工部、团委会按相应管理规定组织年度考核,依考核结果决定发放金额,报组织人事部核拨到相应系部进行二次分配。现行的班主任津贴与辅导员津贴管理一致,由学工部统报组织人事部核拨到相应部门进行二次分配。三、奖励津贴奖励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8%左右掌握。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奖励办法,对教育教学及其科研为主体的各项成果、业绩贡献取得的表彰奖励实施奖励津贴(如上级主管单位颁发的奖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学院教学方面奖项、学院学生管理方面奖项、学院科研成果奖、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奖等),由学院拨发至相关部门或个人。相应奖励办法另文制定。四、调剂津贴调剂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6%左右掌握。学院调剂津贴主要用于兼职教师课时费、人才培养方案外的各种课程课时费、专任教师增发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以及当年各类临时性专项工作所需费用等。各类临时性专项工作需按程序申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学院绩效领导小组批准,再按相应管理办法考核发放津贴。全年经费结算后,特殊津贴、奖励津贴实际使用节余部分均归入学院调剂津贴,由学院统调剂使用。第四章绩效工资的考核第九条学院按以下原则对绩效工资实施考核。一是分类分层考核相结合。学院将绩效考核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四类,学院对部门的绩效考核和部门内部绩效考核两个层次,以此建立条块性分类分层绩效考核办法和相应指标体系。学院考核部门和中层及以上干部,部门考核二级科室干部和教职员工;学院重点考核奖励性绩效;学院与部门共同考核基础性绩效,但以部门考核为主。二是定性定量结合,“责、权、利”统。学院重点考核部门和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履行、德能勤绩廉表现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门考核教职员工履职到岗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学院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实施分层分类管理,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职能部门按层级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办法分条块建立健全相应工作的管理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代表学院对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全面的目标任务管理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审定归总后作为绩效工资拨付发放的依据。三是绩效分配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绩效是建立在考核基础之上,考核是建立在工作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学院和部门都要强化岗位与职能职责、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和过程管理,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平时和中期、终结性检查、督促、记录、考核、通报等过程管理,准确掌握并提供绩效分配的原始依据,为搞好绩效分配奠定良好和坚实可靠的基础。四是主管考核与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参与相结合。按照委分工,所有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服务对象参与,委集中审定的原则,切实增强和维护考核评价与绩效分配的客观公正和现实有效性。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绩效考核的内容按岗位职责(部门为职能职责)、目标任务、基本举措、工作流程、实际成效等设计指标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个人与组织相结合,尽可能量化、细化考核指标、抓大放小、抓住关键要害和实质,找准考核的基本点和着力点,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学院层面的管理考核办法及相应指标体系按程序制定后另文印行。各部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细则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学院绩效工资改领导小组备案。第五章绩效工资的发放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等情况,依据本方案,科学合理地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和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必须体现建立体制、形成机制、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向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一线倾斜。各部门的分配细则与考核办法应在本部门教职工中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经全体教职工或二级教代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部门内进行公示,报学院审定备案后执行,在执行中接受教职员工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分配实施细则,结合教职工当月考勤、绩效考核等情况,按规定编制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支发放表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表(表样及相关要求由学院统规定),经部门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组长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后,送学院组织人事部审核,经学院人事劳资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国资处执行。第十三条学院拨付给各部门用于绩效分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分配,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监审处、组织人事部需密切配合,加强对绩效工资的检查监督。第六章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第十四条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川人社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按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原则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发放相应的生活补贴。现行政策规定之外的一切津补贴和奖金一律取消(含离岗待退人员)。第七章组织领导第十五条学院成立绩效工资制度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院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组织人事部、财务国资处、教务处、成教处、办、院办、纪监审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1、审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2、审定学院和部门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3、审定各部门绩效分配实施细则;4、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5、审议和处理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6、研究决定绩效管理中的重大基本问题。绩效工资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绩效工资实施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协调工作。第十六条各部门原则上应成立绩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部门政领导、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是:1、制订部门的岗位绩效考管理考核办法;2、制订部门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及细则;3、年终向本部门职工报告系部绩效工资分配情况;4、研究处理部门绩效管理中的重大基本问题。第八章相关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除下列明确规定不纳入工资统计范畴的项目外,凡发放于职工人头的经费均需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任何部门不得在及本实施方案规定项目以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允许自立项目收取费用和设立小金库。各部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部门的各种经费。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照中X委20124号文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1)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3)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4)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第十八条绩效的分配与考核直接挂钩。凡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者方可发放相应等级的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按受聘岗位要求扣发或不发放绩效工资。当年未扣发完的部分在次年绩效工资中处理,具体规定为: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当年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100%的业绩津贴。基本合格者扣发当年2 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的业绩津贴。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下评语、不定等次的,扣发当年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100%的业绩津贴。2、学院对聘期届满,以教书育人,学院发展建设为主体的科研积分超过学院规定所聘岗位科研任务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相关管理规定另文制定,其经费在学院奖励津贴中列支。第十九条 未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受聘岗位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或新任职务计发绩效工资。第二十条 新进毕业生、新调入人员、脱产学习回校等人员,从受聘(或学习期满)的当月开始计发绩效工资。当月工作时间不满十五天的,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时间满十五天的,按全月计算;调出或死亡人员从学院停发工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本方案实施后,按政策退休,从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再领取绩效工资。经组织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任何政职务,其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延退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核发。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旷工、病假、事假按学院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聘期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不能工作的,绩效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婚假、产假、丧假等,在政策规定的假期内,全额计发相关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或学院规定的假期又无请假手续或特殊理由者,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因渎职、失职、责任事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并以年度考核等次按第十八条规定与绩效工资挂钩。第二十四条 非教学部门具有教师资格的行政人员兼课,每年不得超过100学时(不含成教和培训课时),在教学部门工作按行政人员管理者每年上课不得超过160学时(不含成教和培训课时),其课时津贴由学院统筹在学院调剂津贴中支出。师生比严重超标的系部,兼职教师课时量需超过限额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其超过限额部分课时计工作量,不发课时津贴。审批表在组织人事部网站下载。师生比超标的系部以及其他需要聘请教师,经审批可聘用校外符合任课条件的人员任课,外聘教师课时费由学院按XXXX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院人字【2011】16号文中制订的课时标准支付。外聘教师课时费在学院支出,不占绩效工资额度。人才培养方案外的各种课程(如课等),由开课部门申报并经教务处、分管教学、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同意开课的,由学院按照上课教师类别分别按专、兼职教师课时津贴标准支付课时津贴。其经费在学院调剂津贴中支出。外聘教师课时费、兼职教师课时费由教务处统核算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后由财务国资处发放给相应人员。外聘教师课时费以学期为单位结算,兼职教师课时费以年度为单位结算。学院对专任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当年专任教师数和专任教师工作总量计算专任教师年度平均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度平均教学工作量=当年专任教师课时总量/当年专任教师总人数专任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二专任教师年度平均教学工作量*55%专任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作为学院对专任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是否合格的依据。专任教师休产假、参加培训、一线实践锻炼均以在学院实际上班月份核算工作量为考核基础数据。专任教师未完成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的,按照当年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标准据实核算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统纳入学院调剂津贴统使用。系部的专任教师,确因本系安排的基本教学课时工作量不足,经本人申请,系部统报送教务处核实,组织人事部批准后,抽调或参与学院政部门行政工作、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但不计发课时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教务处另文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教学部门人均业绩津贴已按全年核算,学院不再单独核发非教学部门以及按行政人员管理的系部人员寒暑假、节假日加班费,相关费用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时在打包切块的业绩津贴中统筹解决。确属职能相关的临时性重大专项工作由部门申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于年底集中发放。其经费在学院调剂津贴中支出。第二十六条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干部主持工作期间按正职计发绩效工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就高计发绩效工资。第二十七条列入学院当年师培文件的各类培训(含出国出境学习培训、干部调训)、学历学位提升以及列入学院当年一线实践锻炼文件的人员其绩效工资按如下要求处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部门根据完成院内工作情况(如教学工作量等)据实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培训时间长短,经考核合格后分类发放: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培训时间在46个月以内的,按90%发放;培训时间在7一12个月以内的,按80%发放;培训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按70%发放。在一个年度内参加多次培训的按叠加计算的方式核定;同一培训项目(如访问学者、进修学者等)跨年度的按叠加计算的方式核定。为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凡培训时间在4个月及以上的,暂停发放培训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待培训结束后经所在部门、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的联合考核后再根据考核结果据实发放。一线实践锻炼文件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锻炼结束后经所在部门、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的联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据实发放。合格者按100%发放;基本合格者按50%发放;不合格者按10%发放。一线实践锻炼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停发,待考核结果公布后再从次月起分月扣发。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进行了人事档案转移的,暂停发放脱产期间的工资,待学成返校后,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离岗待退人员绩效工资按其岗位工资参照同职务职称(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发。具体操作办法为:工龄35年及以上的按90%核发,工龄35年以下,按85%核发。第二十九条经组织委派参加基层挂职锻炼以及上级部门借用、抽调等人员,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院人均业绩津贴。借调至外单位人员按借调单位借调时商定的原则办法办理。第三十条属下列人员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1、因各种原因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人员;2、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者;3、不适应现所选岗位工作,自己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上交学院待重新选岗位的人员;4、被停职审查,在审查期间的人员;5、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正在接受查处的人员;6、经学院批准调出及类似不再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的人员。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意见所定各类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学院的发展建设需求在四川省教育厅核准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如出台事业单位工资新政策,学院将对本方案进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方案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牵头并会同教务处、成教处、科研处、财务国资处等部门组织实施。以前学院有关津补贴的所有文件、相关规定全部废止,一律按本方案执行。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解释权在组织人事部。XXXX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落实岗位职责,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有效地推进,依据及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考核职工与学院考核部门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核方式,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二)实行“谁聘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三)实行职工出勤与岗位职务管理、评优评职晋级和工资挂钩的原则。第二章岗位要求第五条岗位管理要求(一)群、行政、教辅部门工作人员和系、部按照行政管理人员核拨业绩津贴的工作人员(含在编员工、编外聘用员工和临时用工)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内做私事。(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须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及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无故调课、提前下课或请人代课。(三)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参加一线实践锻炼、上挂下派等,由所在单位进行出勤管理和考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四)工作日上班时间,人岗不得分离,坐班制工作人员不得不假离校,专任教师无课时段不得不假离开遂宁市区。因私请假(包括病假、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丧假、事假等)须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并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第六条考勤工作要求(一)各部门考勤工作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将职工每月出勤情况(包括临时工)于月底在部门范围内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二)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出勤管理及考核,包括考勤记录、请假手续办理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整理归档和报送工作,并根据考核及缺勤情况按相关规定扣发相应金额,在每月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支发放表注明扣发事由;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部门考勤汇总表、相关请假审批及证明材料连同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支发放表、临时工工资发放表一并报组织人事部。(三)每学期开学教职工上班的当天,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并根据本部门教职工(包括临时工)到岗情况准确填写XXXX学院新学期开学教职工返校报到情况汇总表报送组织人事部。(相关表格请在组织人事部网站下载。)第七条考勤工作纪律要求(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系部为系部主任)是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职工请假真实性的审核并审签出勤的相关材料和上报表册。(二)各部门考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该部门员工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延迟至次月发放;凡有谎报、瞒报、伪造、篡改、协作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扣发违纪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10002000元,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三章假期审批第八条请假办理(一)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完善请假审批表一式二份(精神病、危重病人除外),按批准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二)凡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交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备案各存一份。1、教职工因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请病假达6天及以上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及建议休息天数)。6个月及以上的长期病休,均须提供两名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长期病休须每3个月开具1次证明。职工因长期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且符合病退条件,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后,按病退审批程序办理退休。2、女职工请产假须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男职工请陪护假须提供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一份。(三)确因特殊情况或事发突然,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尽快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同意,事情缓解后再补办正式手续。(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凭所在部门出具的返岗证明到组织人事部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一样)。第九条请假审批权限(一)请病、事假、丧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二)请事假615天或请病假630天的,由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材料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超过上述第(二)条规定期限的,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送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四)产假及婚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计生办按相关规定审批。(五)请假出境(国)的,除须符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外,个人须按请假程序办理,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送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第四章假期待遇第十条病假(一)病假期间的待遇1、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病假缺勤扣款,连续或累计病假5天及以内的,不作扣款处理。2、连续或累计病假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从第6天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标准扣发。3、病假2个月以上(含2个月),6个月内的,第3个月起病假每增加1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标准扣发。4、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第6月起扣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5、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从第6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6、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患有重症(绝症)疾病者,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鉴定结论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7、职工请病假时间较长,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出勤、履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予以发放。(二)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若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十一条事假(一)教职工因事请假,各部门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天。教师因私调课的,按事假待遇执行,须完善相应签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二)事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在10天之内,每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1%的标准扣发;达10天及以上,20天以内的,每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3%的标准扣发。事假当月达20天及以上,30天以内的,停发当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30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扣发10%的基本工资。(三)教师因私调课的,每调课一大节(2小节)按事假半天计算。(四)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1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五)教职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二条婚假(一)夫妇双方均达晚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在结婚证办理半年内,可休婚假30天;任何一方未达晚婚年龄且为初婚的,休婚假10天;再婚职工可休婚假5天。(二)婚假应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顺延。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第十三条产假(一)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女职工属晚育的(已婚夫妇均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产假120天,属难产的产假1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产假为9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拨付到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发放给代为履职的人员。第十四条哺乳假(一)有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二)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含寒暑假),特殊情况的,经批准最多不超过婴儿满周岁。哺乳假结束,休假者应按时上班。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3个月及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3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发70%,停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不作扣款处理。第十五条陪护假男职工(仅为妻子符合规定生育的)可休15天陪护假。在不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婴儿出生证明,部门视情况安排休假时间。请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第十六条探亲假(一)教职工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待遇规定执行。(二)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自离境(国)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者,按规定补发给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报到,且超假时有特殊原因作了说明者,半年以内的停发其所有薪酬待遇,否则按旷工对待;凡是超过半年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七条工伤假职工在工作中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公(工)伤的,在医疗和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第十八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5天,另外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第五章处理罚则第十九条 凡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在1小时以内的,每次在基础绩效工资中扣发20元;当月无故迟到及早退每累计4次,按旷工0.5天处理,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1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0.5天处理。第二十条以下几种情况按旷工处理(一)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的,自批准的假期期满后的未到岗期间按旷工处理。(二)请假在批准前而不到岗位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者。(四)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性质,编造假情况或提供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五)以请病事假为名在外搞经营等活动或从事有偿收入活动,按旷工处理。(六)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与其他职工换班、私自请人顶岗上班的,查证属实后的累计天数,按旷工处理。(七)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按期报到的或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八)凡超越请假审批权限而办理的请假手续,超权限的时间按旷工处理。(九)无故不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校本培训、教研活动等,每次按旷工半天至一天计算。(十)教师旷课每一大节(2小节)按旷工0.5天计算;教师因私调课的,手续不全或未获批准,每一大(2小节)按旷工0.5天计算。第二十一条旷工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