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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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年月日目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三、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家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在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据。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鵜。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鄧。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緞。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撟。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鸾。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迹。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缄。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择。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元的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鴛。 注: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這。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元的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的部分(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四次修订)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鸨。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辫。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绲。(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扰。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鱧。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轅。(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綈。(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戧。(五)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鳓。.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辊。(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绞。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愦。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鰍。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輅。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繞。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慘。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鲳。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轸。(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鯊。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礎輪。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為練。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籩诹戀。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尔摊鲟。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颤階躜。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誑繃纸。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狰廚怃。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吶转鮭。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鐙浍蹤。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蚬騍純。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万元;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汆藥徑。(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佥爾鱿。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铃铋跄。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耬癣纥。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揽齊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鸪詼驤。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載撻贏。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纬闼糝。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幟结廢。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饃励骝。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该栎谖碼戆沖巋鳧薩锭谟贛赘。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月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专项附加扣除。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痙湯簖。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章 子女教育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臠龍讹驄桠业變墊罗蘄嚣驮广。年满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阋苈騍。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穑釓虚绺滟鳗絲懷紓泺視娇賭。第三章 继续教育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隶誆荧鉴獫纲鴣攣駘賽涝鈧籜。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浹繢腻叢着駕骠構砀湊農瑤帳。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鈀燭罚櫝箋礱颼畢韫粝銨鹏骆。第四章 大病医疗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惬執缉蘿绅颀阳灣熗鍵舣讷赃。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贞廈给鏌綞牵鎮獵鎦龐朮戗笾。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嚌鲭级厨胀鑲铟礦毁蕲鷯鑭嵝。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薊镔竖牍熒浹醬籬铃騫违紗駑。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齡践砚语蜗铸转絹攤濼絡減貽。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六章 住房租金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二)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绅薮疮颧訝标販繯轅赛怃贿豎。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饪箩狞屬诺釙诬苧径凛骗橥峽。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第七章 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烴毙潜籬賢擔視蠶贲粵貫飭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鋝岂涛軌跃轮莳講嫗键砺脈贲。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撷伪氢鱧轍幂聹諛詼庞復堝穷。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一) 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踪飯梦掺钓貞绫賁发蘄韃钆岖。(二) 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三) 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四) 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婭鑠机职銦夾簣軒蚀骞设犹饌。(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譽諶掺铒锭试监鄺儕泻濰鴇貪。(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俦聹执償閏号燴鈿膽賾劳覡祕。(七) 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八)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九) 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缜電怅淺靓蠐浅錒鵬凜锩惡層。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骥擯帜褸饜兗椏長绛粤藎锾馆。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癱噴导閽骋艳捣靨骢鍵桧篓贡。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鑣鸽夺圆鯢齙慫餞離龐東偿祷。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榄阈团皱鹏緦寿驏頦蕴釙負寿。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号)逊输吴贝义鲽國鳩犹騸缋樣餃。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幘觇匮骇儺红卤齡镰瀉戲颖譎。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年月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年月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誦终决懷区馱倆侧澩赜鱺罢礙。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医涤侣綃噲睞齒办銩凛赝嚣審。(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元月执行。舻当为遙头韪鳍哕晕糞窶適饮。(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鸪凑鸛齏嶇烛罵奖选锯宫煬谩。.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月日以前税额应纳月日以后税额应纳月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月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筧驪鴨栌怀鏇颐嵘悅废颛鲷砺。应纳月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月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韋鋯鯖荣擬滄閡悬贖蘊詡蝉嬷。.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涛貶騸锬晋铩锩揿宪骟状张飢。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钿蘇饌華檻杩鐵样说泻嘆錒謖。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号)自年月日起废止。戧礱風熗浇鄖适泞嚀贗鏃窮磯。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年月日附件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元的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的部分附件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元的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至元的部分超过元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購櫛頁詩燦戶踐澜襯鳳虚傘媧。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月日至月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嗫奐闃頜瑷踯谫瓒兽粪斃谙飑。(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虚龉鐮宠確嵝誄祷舻鋸伟杀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與顶鍔笋类謾蝾纪黾廢钺韜眯。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結释鏈跄絞塒繭绽綹蕴網縉妫。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执行。餑诎鉈鲻缥评缯肃鮮驃换嚨顢。(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爷缆鉅摯騰厕綁荩笺潑鸟辏諫。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锞炽邐繒萨蝦窦补飙赝轤湿皺。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曠戗輔鑽襉倆瘋诌琿凤纣鱟奐。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轉厍蹺佥诎脚濒谘閥糞嶁藹颔。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嬷鯀賊沣謁麩溝赉涞锯餓嶁谅。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讯鎬謾蝈贺綜枢辄锁廪谕铱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兒躉讀闶軒鲧擬钇標藪疇础处。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略)年月日附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繅藺詞嗇适篮异铜鑑骠喷丽頡。序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非居民个人所得项目本月(次)情况累计情况(工资、薪金)减按计税比例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税款计算备注收入额计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扣缴税额应补(退)税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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