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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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的确认 【案情简介】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身险15份,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1岁。保险费按月从赵的工资中扣交。1998年元月,赵与被保险人的儿子A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经法院判决,C由A抚养。离婚后赵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B因病身故。3月,赵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A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C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而人寿保险公司认为:赵某为B投保时虽然有保险利益,但离婚后不再是B的家庭成员,已失去保险利益,故保险单随婚姻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赵某为此将该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判决结果】受案的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4月作出判决:一、赵某所投保的保险单有效;二、人寿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保险金。 【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我国保险法也作了列举规定,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有保险利益。 赵为公公投保时有保险利益是无疑的,后来虽然离了婚,但赵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亲,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婚姻变更而终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财产保险有些不同,国际上习惯是要求在订约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而事故发生时万一保险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响要保人的保险权益。因为人身保险中有储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后所得,是他自己交纳保险费的积累,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即使保险利益灭失,也不应影响要保人的权益。 人身险因保期长,最长的达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保险期限内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是难免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赵为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身故,从未间断,所以这份保单是有效的。因此,赵某有权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案情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常某保险金。评析本案的焦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定额给付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它的特点在于:如果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则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它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人和财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估算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基于生命、身体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又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或“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本案中,常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未约定常某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因此从保险合同的文义来讲,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常某依据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常某在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有悖法律规定。【案情】 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 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车险要想买得省钱,首先要了解各险种,才知自己的车需要买什么,不需要买什么,在此略作险种分析: 1.车辆损失险(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要买.2.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属强制性保险,车年审时需要.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以现在的赔付标准,建议最少买10万,最好买20万或50万,特别是新手或中意飞车的朋友及工作压力大精神不易集中的朋友,又因5万.10万.20万的价钱相差不大,总之这个险种买大的自己安心.3.盗抢险 (附加险)如果你的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上下班路途中也没有什么特别僻静的路段,就可以考虑不保盗抢险(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 买把汽车机械防盗锁或许来得实惠实用。总之可根据经济情况看.( 又在网上看到有同学丢了一辆MM,很触目惊心, 咳, .)4.车上座位责任险 (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建议买。建议单独考虑人寿保险的产品,保障范围和保险费一般都更低更好!如果你的车经常有朋友坐,那你也可以考虑买一点,不过不用买太多,保障额度在1万-2万元/座就够了。5.玻璃单独碎险 (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它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所以如系国产车,玻璃亦不贵,想省钱的可不买. 想要进口的玻璃一定要特别说明.6.自燃险 (附加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大品牌且新车建议不买. 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2005年自燃险中保是赠送的。7.划痕险 (附加险)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 8. 不计免赔率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20%),由保险公司负责赔.9. 不计免赔额 (附加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500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不计免赔率/ 额险几乎是个必保的好险种,建议加上!特别是新手,加上了会有用的,尤其在你碰到大的事故损失时,这个险种可以大大减少你的损失。鉴于上述各险种的分析,买车险的几种组合方式供大家选择: 一.单买第三者 5万.最省.但建议买10万或20万 二.第三者10万+车损+不计免赔率/额(既省钱又对己对人有保障) 三.第三者10万+车损+盗抢+不计免赔率/ 额+玻璃+划痕+座位四.全买且第三者20万以上(建议经济好的买,特别是高档车) 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车价,它是计算保费的基本,车价的高低决定保费的多少,大家不要以为你报价高,就会多赔,其实车价无论报多少, 都是按现时该车购买购置的价格标准按年份折旧赔偿的,所以报高了白多交保费,报低了会赔偿不足, 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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