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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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大纲一、课程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权利法,侵权责 任法是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本课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最 基本的基础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性专业课程。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大,侵权责任法 的保障功能也日益凸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方式等各项制度,使学生树立预防侵权、 制裁侵权、填补损害的正义理念。学习本课程,首先要求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理论,重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对这些规 定作出正确的理解;其次,必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训练并逐渐提高运用所学理 论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三、课程考核方式和题型设置本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题型包括五种,即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 词解释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各种题型的分值为:单项选择题20分,包括 10个小题;判断题10分,包括5个小题;名词解释题20分,包括4个小题; 简答题30分,包括3个小题;案例分析题20分,包括1个小题。本课程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四、课程知识要点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重点内容:(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 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 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特殊侵 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 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 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是指对他人负有 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作为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即狭义的侵权行为,是指行 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是指某些民事 主体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 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自然地一种;2侵权责任以违反法 定义务为前提;3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4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三)侵权责任的意义:1填补损害;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 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第三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及保护范围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 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 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 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意义在于解决侵权责任的根据问题。(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用了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重点内容:(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过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 基础,即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过失)。如果侵权人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二)过错推定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 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只有在法律由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情形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推定过错的,需要由法律作出特 别规定。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内容:(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 侵权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具 体而言,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个人之间 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 物园的责任除外)等。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重点内容:(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念: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 任所具备的必要条件。(二)四要件说: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四要件说, 即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第二节加害行为重点内容:(一)加害行为的概念: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 不法行为。(二)加害行为的分类1. 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自己加害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 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加害行为;他人的加害行为指某些民事主体对他人行为 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2. 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直 接作用于被侵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间接加害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他人或 者其他介质作用于被侵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3. 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积极加害行为是指实施积极的作为行为导 致他人受到损害;消极加害行为是指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导致他人受到 损害。第三节损害重点内容:(一)损害的概念:也称为损害后果,损害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 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二)损害的分类: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又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第四节因果关系重点内容:(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 观联系。(二)因果关系的形态: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态,主要有:1. 一因一果,多种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即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 结果为被侵权人单纯的损害后果。 2.一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单数,结果为 复数(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被 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被侵权人的多个损害后果; 3.多因一果,是指原 因为多数,结果为单数,即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 侵权人单一的损害后果; 4.多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多数,结果为多数,即 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多 个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第五节 过 错重点内容:(一)过错的概念:过错是指侵权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 失两种形式。(二)过错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 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谓之故意;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 程度的心理状态,谓之过失。第四章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第一节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概述重点内容:(一)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是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 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二)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 责任主体为复数。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 雇员之间的关系或其他替代责任关系。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 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 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数人承担何种共同侵权责任,由法律加以规定。(三)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类型1. 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连 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 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 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 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2. 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按 份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每一个责任 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 关系的侵权责任,即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了自己份额的赔偿责任后, 即从侵权责任关系中解脱出来。3. 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 担补充的侵权责任:补充的侵权责任,也称为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一个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责任主 体依法定先后顺序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排在前位的责任主体的赔偿不足以 弥补损害时,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才承担赔偿责任。后位责任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补充的侵权责任。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重点内容:(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 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的多数人,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 间的关系或其他替代责任关系。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即共同侵权需 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或其各侵权人的行为密切联系,构成不可分割的引起损 害发生的统一原因。3.结果的统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 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重点内容:(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2.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具有不可确定性;4.结果具有统一 性;5.原因具有整体性,且整体原因是推定的,是可以反证其不存在的。 第五章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第一节 民事责任竞合重点内容:(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 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并且各种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发生冲突的现 象。(二)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 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 3. 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三)我国现行立法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态度:合同法第 122条 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该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后,一定由被侵权人作出选择。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聚合重点内容:(一)法律责任聚合的概念:法律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 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制度。(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的概念: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 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 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除应承担侵权 责任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不可相互吸收、抵 销或替代。(三)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侵权责任法第 4 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 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 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章 责任抗辩第一节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重点内容:(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 他利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在必要限度内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2.正当防卫的效果: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 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二)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 益免遭正在发生的损害或实际存在的危险,在不得已情况下所采取的以造成 他人人身或财产较少损失为代价的紧急措施。2.紧急避险的效果: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二节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重点内容:(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二)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效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节 被侵权人过错与第三人原因重点内容:(一)被侵权人过错:被侵权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如 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二)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 侵权责任方式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重点内容:(一)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二)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合并适用。第二节 赔偿损失重点内容:(一)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 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 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规则。(二)财产损失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 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 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 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 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 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四)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 体、遗骨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因上述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三节 其他侵权责任方式重点内容:(一)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其侵害的他人财 产恢复到受损害之前原有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二)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依被侵权人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造成被侵权人 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或对此等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 状况,保证被侵权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方式。(三)排除妨碍:也称“排除妨害”,是指依被侵权人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 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 式。第二编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第八章 监护人责任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概述重点内容:监护人责任的特征:1.原则上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责 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际是侵权人是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则是监护人。2.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即监护人承 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3.原则上为补充责任,即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监护人责任承担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 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九章 用人者责任第一节 用人者责任概述重点内容:用人者责任特征:1.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一种替代责任;2.用人者责任原则 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用人者责任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 提;4.用人者责任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时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内容: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1.用人者与被使用人者之间存在雇佣关 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被使用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实施的行为;3. 被使用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属于不法行为、给被侵权 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当被使用 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用人者才承担雇主责任。第三节 用人者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 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章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第一节 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重点内容:(一)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 网络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3.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加害行 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具有过错。(二)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 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节 知道规则下的侵权责任重点内容:(一)知道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2. 网络 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3.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二)知道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重点内容:(一)通知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2. 被侵 权人通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3.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 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二)通知规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 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概述重点内容:(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类公共 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特征主要有: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过错 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是由于其有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2.自己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的 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自己责任;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 义务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完全赔偿责任 与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独立实施的侵权承担全部的责任;对 第三人致害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 充责任。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致害的责任之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之承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 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 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十二章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 (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概念: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1. 对自己不作为过错致害责任与对第三人致 害责任;2. 对被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与对被侵权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特征:1.自己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责任;2.过错责任 与过错推定责任;3.完全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节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 重点内容: (一)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致害责任的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 任。(二)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责任的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十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一)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因过错使患者受到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患者的生命、健 康等人身权利;2.患者人身遭受到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三)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判断:1.违反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推 定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 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医疗机构对因其过错致害责任的承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 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 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 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 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三编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第一章 产品责任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重点内容:(一)产品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二元归责 原则,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由 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2.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 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运输者、 仓储者等第三人的最终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 追偿。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重点内容:(一)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和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警示、召回: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是单 一的一个原则,而是存在一个归责原则体系,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适用 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而言,1.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 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被侵权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承担无过错 责任,即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 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 错相抵,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责任。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重点内容: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承担: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 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二)转让机动车但未过户致害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 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三)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承担: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 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 连带责任。(四)盗窃、抢劫机动车致害责任的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第三章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概念: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 人损害的,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重点内容:(一)数个侵权人的责任分担: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 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二)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致害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 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章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一)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1.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 责任;4.高度危险责任是自己责任。(二)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包括民用 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 损害责任。包括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 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在于物品的危险属性而非相关行为,故 而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存在根本区别。(三)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节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1. 经营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 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 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2. 经营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 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 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 营者的责任。二)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1.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的责任。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 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 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重点内容: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 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的侵权责任。(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1. 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 损害责任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 任。2. 过错推定责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我国侵权责 任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二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重点内容: (一)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 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二)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三)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四)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 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六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一节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概述重点内容:(一)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对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类型 1.按照致人损害物的种类划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 6 类: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林木折断致 人损害责任;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 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2.按照责任主体的类致人损害责任型划分: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两 类:一类是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林 木折断致人损害。这些属于真正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另一类是行为人责 任,包括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倒塌致 人损害责任。这些物件致人损害更多地与人的行为有关。(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重点内容:(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害的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 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堆放物、妨碍通行物、林木或地下设施致害的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 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 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试题举例(一)单项选择题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是()。A. 甲剽窃他人作品B. 乙公司生产的缺陷产品致人死亡C. 丙工厂排出污水周围农田颗粒无收D. 公安人员丁违规使用电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二)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丿”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X”,无需改正)例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三)名词解释例题:共同危险行为(四)简答题例题:简答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五)案例分析例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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