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或地区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与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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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和循环经济考虑,特别是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 高,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已被全社会所关注。本文汇集了欧洲国家、美国、日本和中国等 国家或地区在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方面所提出的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以 方便企业及有关人员了解电池出口目标市场有关电池的环保法规,促进电池进出口贸易。目 前,国内外有关废旧电池管理的法规主要注重于含汞、镉和铅类有害物质的电池。关键词:汞;镉;铅;废旧电池;环境保护;管理;法规0前言2004年,世界电池年总产量约450亿只,这些电池产品主要包括:普通锌锰电池、碱锰电 池、锌空气电池、锌氧化银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一次锂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蓄 电池等。电池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一般认为是汞、镉和铅,因此有关国家或地区与废旧电池 相关的环保法规,主要是针对如何控制与管理废旧镉镍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类电池。了 解这些环保法规,有助于电池进出口贸易,有助于制定和实施我国有关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与 再生利用的环保法规,有助于电池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有关国家或地区电池环保法 规介绍如下:1、废旧电池的属性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危害较大的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环境管理中往往采用特殊的管 理系统。所以废电池的危险属性也成为废电池环境管理的焦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共识,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以及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控 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A”中A1160 “废铅酸性电池,完整或破碎的”,A1170 “混杂废电池,但不包括名录B所列(B1090)电池 的混合体”。美国电池法和资源再生法(RCRA)规定,废镉镍电池和废小型密封铅酸电池属于危险 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定义、各国的管理实践以及实验结果,可以认定废弃的镉镍电池、汞电池 和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2001年12月17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用铅、镉或汞制造的电池产品不属于危险品而“不属于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B”中B1090 “符合某一规格的电池,不包括用铅、镉 或汞制造的电池”。废弃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不应属于危险废物,特别是已达到 无汞化的废电池。(3)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采用浸出实验。实验结果与浸出实验前的破碎程度有关。日本京都 大学进行的实验是将废电池破碎到5mm以下进行的。实验结果见表1。几乎所有废电池的 浸出液汞的浓度都超过0.05mg/L(日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其中废汞电池超过数千倍;废普 通锌锰电池的镉浓度都超过0.3mg/L(日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但实验采用的是1985年前制 造的电池,还没有实现无汞化(汞含量小于0.0001%,或1mg/kg),现在这种电池在日本市场 上已经不存在了。我国清华大学采用2002年生产的废碱性电池进行浸出实验。在浸出实验 前将废电池外皮剥开,但不进行破碎。实验结果表明(表2),浸出实验结果均低于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2、污染物释放进入环境的方式和特点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回收利用过程中,废电池中的化学物质可能由于电池包壳的机 械破损或化学腐蚀作用逐渐进入环境中。由电池结构可知,在构成电池的化学物质的外层都 包有一层较为坚硬的包壳。在电池的使用过程中,包壳用来隔离发生作用的化学物质同外界环境。在电池废弃后,电池包壳在不发生自身侵蚀的条件下,同样起到隔离电池内部化学物 质同外界环境的作用。随着电池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包壳越来越坚固。目前,普遍使用的主要是锌锰干电池,此 类废电池的产生量约占除铅蓄电池之外的小型家用废电池总量的90%以上。锌锰干电池的结 构有了重大改进,电池的贮存期大大延长。其中,糊式锌锰干电池的贮存期为1至2年,碱 性锌锰干电池的贮存期可达5年以上。其他类别的电池,如镉镍电池采用不锈钢或镍铁合金 做包壳,其贮存期可能达到3年以上,而目前广泛使用的手机电池采用不锈钢做包壳,贮存 期可能达到十几到几十年。由此可见,电池中的污染物质释放进入环境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废电池收集有混合收集和分类收集两种方式;与垃圾混合收集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有 堆放、填埋、焚烧;分类收集的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有贮存、填埋和回收利用。在不同收集 方式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废电池中化学物质进入环境的可能释放方式如图1所示。表1:日本京都大学进行的各种干电池浸出实验结果总汞含有量mg/kB呵】时側也州电虺枚电Wr 1#aus(L514.77.4I9S4放电宠丰.3#1.3观170氐4竝电完毕,3#OlOSS0.622000耒弦电.3#QD0Z40.18I9WL7性电fl战电完毕*沖輕-旅电存3#130.025%被性猛电池Fb帝音电価所宥电池表5:禁止生产的电池Q1/I57/EEC98/101/EC4披行)适朗范朋适用范厲吐005真氽谴性猛电池餘纽扣电池)7.52003年3月,欧盟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2003年初,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局拟定再次提出修改91/157/EEC电池指令的议案,该议案将 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涉及到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和铅酸蓄电池。 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1)关于废旧电池回收责任问题,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回收责任。关于电池中限制镉的含量;要求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镉量大于5ppm的 电池,电池上必须标明所含有害物质元素符号。(3) 关于限制使用镉镍电池。欧共体有关章程(草案)要求到2002年要加强镉镍电池的收集和 回收。对各国电池的最低收集回收率进行限定,其中汽车电池回收率要求达到95%,所有电 池的收集回收率最少达到55%。到2008年完全禁止生产和使用镉镍电池。(4) 要求各国通过税收等手段保障电池收集回收的资金,并且通过减免税等手段支持对环境 无害的电池产品。7.6欧洲便携电池协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欧洲便携电池协会(EPBA)人士介绍,协会成员从1985年初开始开展在电池中去除汞的活动, 1994年初开始在碱锰电池和锌锰电池中去除汞。在欧洲这些电池占92%,其余是锌空气电 池和锂电池。EPBA原计划到1999年1月在欧洲消灭所有一氧化汞电池,将用紫外线光商标 把低汞电池剔出并除去。到2000年有条件的回收,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7.7欧洲环境委员会有关电池环保的规定欧洲环境委员会规定,到2003年无条件的全部回收镉镍电池,并且禁止镉镍电池进口欧洲 民用市场。欧洲2008年禁止在便携式电话、电脑和小型电器中使用镉电池。欧洲已明确将 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染(减少和控 制污染源)上来。欧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收集系统、费用、回收结果也不相同。7.8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2003年5月,欧盟提出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提出有关化学品新的论证办法, 其中涉及到电池有关的内容。7.9欧盟出台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法规2003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在原欧盟关于未来化学品新政策的白皮书的基础上,新 出台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简称REACH法规)(讨论稿),该法规的宗旨是 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生存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促进无毒无害新化学品 的研究开发,实现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直接的化学产品,还涉及到所有的下游产品, 其中包括电池及材料,与此相关内容为:限制电池中的汞含量;与电池相关的镉及含镉化合物;(3) 限制铅及其化合物,镍及镍的化学物;(4) 与电池有关的其他材料,如电解二氧化锰、锌及化合物、锂及化合物等;与电池产品有关的“接受试验、风险和安全评估”REACH法规生效后,有关电池的环保要求仍需同时符合91/157/EEC与98/101/EEC电池指令。 7.10关于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与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指令2003年2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指令Rohs)。欧盟规定2005年8月13日是电子废物法令的执行日,所有向欧盟市场投放有关电子产品生 产商与经销商都必须支付其产品的环保费用,以用于产品回收处理。由于较多便携式电气产 品配置电池,电池出口贸易将受其影响。欧盟要求其成员国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 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电池销售中与电器配套量占一定比例,该两项指令与电池有关,但电池同时需符合91/157/EEC电池指令的要求。欧洲已明确将实施生效新的环保法,新法规将重点从如何处理污染转变到注重如何不产生污 染(减少和控制污染源)上来。8、欧洲各国废旧电池回收系统与办法在执行欧盟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CEE)上,各国采取的方式手段均不一样。 德国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电池必须回收,不建立或加入回收系统的产品不得在德国销售。而法 国则只对“导则”中规定的含有害物质的电池采取强制回收。而丹麦则是采取自愿的形式对 含铅和镉的电池进行回收。收费的手段也各不相同,下面就收费手段对各国回收系统进行简 要介绍。以税收的形式向消费者征收处理费用的国家在奥地利的电池法和“电池工业协会与各城市和电池销售商协议”的基础上,1989年 奥地利率先建立了一个由电池工业协会组建的收集回收系统“ UFB”。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 量为销售量的54%,平均每人160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 境税”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1995年比利时通过电池工业协会建立收集回收系统“Be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 售量的58%,平均每人200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 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1997年,荷兰电池工业协会建立电池收集回收系统Sibat”。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 量的33%,平均每人125克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的费用来源于附加在电池上以“环境税” 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的资金。生产者及销售商(进口商)承担收集处理费用的国家1998年,德国废旧电池管理法颁布,由此产生了由电池工业协会成立的收集回收系统 “GRS”。该系统目前收集回收量为销售量的33%,平均每120克的电池。该系统的费用由生产厂商和 进口商支付。1999年,瑞典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所有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必须支 付“环境税”,“环境税”将被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1999丹麦政府开始收集含铅、镉和汞的电池。生产和进口这类电池的厂商支付的“环境税” 用于电池的收集系统。目前,法国、葡萄牙、捷克、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法律,正在逐步建立自己 的电池收集回收系统。9、欧盟成员国或欧洲国家9.1法国相关电池法规法国颁布了两项有关电池的法令:其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157个企业中91个首 先开始实施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其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收集所有可充电池, 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制订回收计划,所有一次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收集和 回收,并规定购买每个新电池时,必须交纳用于收集和回收废旧电池的费用,这笔费用的使 用情况将向消费者报告。估计平均费用为每个电池0.03欧元,第一期目标是回收市场所售 电池数量的50%。1999年5月12日公布规定,鼓励分类收集和回收处理各种废旧电池,不论电池含有哪些化 学组成(如汞、镉、铅等)。该规定在1999年12月29日作了修改,同时宣布,欧盟的98/101/EC 规定从1999年12月29日起在法国开始执行。废旧电池回收情况位于法国勒阿弗尔的金属回收公司,CITRON公司,以欧洲最低的回收价格为目标,实施两 项回收计划,一是回收含汞废品,二是回收其它重金属废品。公司回收所有不同种类的电池, 定点将锂电池、大型铅酸电池、镉镍电池分离开,送到不同地方以低成本回收。汞回收处理 厂每炉处理量4吨,一天四炉,不同的废品残余物在工业中可作不同用途或进一步冶炼,或 可用来铺路等。法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回收废旧电池,电池回收由企业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回收公司, 原则上回收部门采取经济独立核算,如产生亏损,由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负担。目前,法国 已有几家大的电池回收企业,计划从2001年起对所有电池实行回收。法国前不久通过了一项关于回收利用废旧电池的法令,废旧电池的污染性很强,必须回收再 利用。为了推动回收工作,法国成立了一家蓄电池回收再利用公司,由大多数电信和电器公司入股。从1999年起,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0个回收点,主要设在超级市场和电器专卖店。这家公 司的目标是到2003年回收65%的废旧电池。9.2德国有关电池法规关于限制电池中汞含量的规定德国采取了逐步降低汞含量的规定,1988年提出将电池中的汞含量限制在小于0.15%,1990 年要求降到0.10%以下,1993年要求小于250ppm(即低汞的要求指标)。从2001年夏季开始, 则按照欧盟98/101/EC规定的要求,汞含量小于0.0005%(即5ppm以下)。关于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德国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提出了 具体规定。关于废干电池及蓄电池处理法令1998年4月,德国又颁布了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电池的设 计、生产和销售,鼓励开发不含或少含有害物质的电池。开发新型电池产品,替代含有害物 质的电池,降低碱锰电池中的汞含量。对若干品种的干电池要求使用ISO7000-Reg.No.1135 再生利用标识。电池生产商必须建立对电池中所含危险物质的再生利用处理设施。生产企业 和销售商负有回收所有废旧电池和对使用消费者进行回收处理利用废旧电池的宣传教育责 任。鼓励生产可重复使用和长效的电池。2001年,根据欧盟98/101/EC导则,德国对废干电池及蓄电池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对 电池进行了分类,新法令中明确规定了电池中有害物质允许含量标准指标。同时要求生产商 必须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因回收和转运自己生产上市销售的含有有害物质电池所发生的 费用。对未能交旧买新电池的消费者,新法令要求销售商征收15马克的预付押金,交旧电 池时返还。但电池分类回收率仅为20%。表6:德国电池分类皆有龙险物质的所右电池祀括喙性惘电世Cd所有电池Pba.4$4所有电池茸余电他仮于上述用他所有电池废旧电池管理法对进入德国市场的电池进行了严格的限定:1)电池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 (进口商)只有在德国有已建立的收集回收系统方可进行销售(自己建立回收系统或者加入已 经存在的回收系统)。2)禁止生产销售含汞量大于2%的纽扣电池和大于0.0005%的其余电池。 3)在仪器、仪表等产品设备中内部一体化的电池不得有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含汞量小于 2%的纽扣电池是例外。废旧电池回收情况1980年初,德国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从1998年10月开始,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但据资料介绍,目前对一次电池的 处理方法仍然是深埋。由于废旧电池管理法的颁布,德国成立了多个废旧电池收集系统:1)GRS系统由德国的 多家大公司共同出资,以基金会的形式成立。该系统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承担。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 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2)VfwREBAT 回收系统由德国Vfw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回收系统。目前加入该系统的电 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为3000吨,回收量为1500吨,回收率50%。 它的收费标准是500 600欧元/吨。3)RobertBosch公司成立的回收系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回收系统。由参加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进口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约为1500 吨。4)另有四家电池生产商自己建立了收集回收系统。前三个回收系统在2000年总的成果 见表7。表7 2000年收集回收表进入市场电池总;1回收:回啦率倾电池【吨(吨)(%)锌碳电池ggn*3404 占菽性猛电池1&137.44870.6302277.125190.6锂电池441.1远151.0充电电池镯充电电池450.S额S.4 -键电池IA33.517J2韜电池51403377/褊锚电池翌 14.51000931.1钮扣电池252,9S7.034 4欧洲各国,特别是德国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到处可见垃圾桶好几个一起放置,分别让民众 对纸类、塑料和玻璃等分类投放,环卫部门再分类收集、输送和分类处理。德国市场的挂装 电池产品大多已用纸质材料替代了 PVC吸塑壳,体现了环保时尚。但目前德国对废旧干电 池最后处理仍然采用掩埋的方法。9.3 瑞士瑞士废电池管理法规要求对所有种类废电池进行管理。法律规定了电池生产中有害物质的含 量要求,以及标识、再生利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有义务收集所有废电 池,并对其进行处置和利用。1998年,瑞士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品,将商品电池中汞或镉的含量限制在小于电池重量的 0.001%。最初瑞士的废电池由特种废物处置公司运往德国处理。但是1991年瑞士立法禁止 废电池出口,要求在国内处理。瑞士采纳欧盟1991年3月18日提出的91/157EEC规定附件 中第二款,对含有害物质(如汞、镉或铅)的电池进行收集回收和安全地回收处理,同时明确 消费者具有将废旧电池退回销售点的责任,电池销售商具有接受各类废旧电池回收的责任。 此外该条款明确在电池或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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