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丽水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试题精粹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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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辅助生殖技术定义:用现代生物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环节或所有环节的手段。最基本的3种: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无性繁殖。道德评价:重要标准是看他能否对人类发展带来实际的好处,为社会及大多数人谋利益。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于1978年7月26日在英国诞生。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有助于患者原则;知情批准原则;保护后代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原则伦理监督。2.高医学技术:伦理问题重要集中在医疗资源的分派及代价与生命质量。器官移植定义:用一个具有完好功能的器官置换一个人由于疾病等因素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来抢救该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供体器官来源:自愿捐献和推定批准。器官移植的基本伦理问题是围绕器官移植中科学死亡标准/生死观/价值观和义利观而展开的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供体器官商业化、病人的选择、宏观控制、活体肾移植及其他问题。3.生命的本质与价值:人的本质(马克思: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和历史的存在。人的生命本质特性:社会的存在。人的本质特性:自我意识。产生自我意识条件:生物学基础即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健全;社会关系。人的概念: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故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实体。优生学的定义:运用遗传学的原理来改善人群的遗传素质的科学。涉及防止性和演进性优生学。生育控制:是生殖优生领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对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涉及对正常人生育权利的限制和异常特定人的生育权利的限制。伦理学依据:生育控制符合控制人口数量的规定,提高人口质量的利益。性别选择也称性别控制:是在生殖阶段或过程中运用现代医学技术有目的控制、选择后代男女性别的技术和手段。方法涉及:孕前方法和孕后方法。生命伦理观3个阶段:生命神圣论的伦理观/生命质量(重要质量、主线质量和操作质量)论的伦理观/生命价值论的伦理观。4. 死亡的科学观与伦理学:死亡的本质:个体自我生命的终结,是自我意识的丧失,即死亡是个体存在的自我消失。【简答题】1968年,脑死亡哈佛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脑死亡标准道德意义:使死亡标准更趋于科学化;有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分派;使更多的人得以新生。临终关怀的伦理学背景:其基本思想和理念涉及帮助临终病人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以同情心对待濒死病人;尊重濒死病人的权利,满足濒死病人的意愿;重视濒死病人的生命品质维护濒死病人的生命尊严。【简答题】对临终病人的责任:控制症状和减轻痛苦;帮助病人接受死亡的事实;掌握说明病人的最佳方式;尽量满足病人的需要;照顾好病人的亲属。5. 卫生政策与资源分派:伦理学基础:首要问题是决策如何进行价值定向:价值定向范围、层次。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质是对健康利益的再分派。道德评价:一般是从道德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对卫生政策的合理性、情实行、适宜性和效用性进行伦理分析和评价。道德保障:提高实行政策人员的健康道德责任感;充足运用道德舆论和道德传统的影响作用;充足发挥道德的协调功能。卫生资源分派的伦理原则: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准则:公正。公益性公平性效益分派价值性原则。6. 卫生法学:定义:广义上,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保护人的健康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调整一切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卫生法则是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卫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特性:从表现形式看,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调整对象看,是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创制主体和活动方式上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从卫生法内容上看,是以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重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保障角度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卫生法的渊源:宪法(主线大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法律解释、国际卫生条约和协定、卫生技术标准。已经颁布的单行卫生专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分为横向和纵向卫生法律关系。构成成文法的元件: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基本原则、法律文献。7. 卫生立法与实行:卫生法的解释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卫生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构成卫生违法的4个条件: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8. 卫生行政复议:定义:卫生行政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实行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卫生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卫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解决决定的活动。特性:卫生行政复议的行为性质:是具有职权性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定性的行政行为;具有后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具有救济性的行政行为;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复议的行为形式:卫生行政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卫生行政争议;卫生行政争议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为审核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复议重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审查。9. 初级卫生保健:概念:狭义上,属于医疗保健的最基本层次,常由一些基层医生及辅助人员提供,功能特性:在地理上,与群众最接近、最方便和最容易得到且反映最迅速的医疗服务;可以筛选出需要会诊的问题,对常见的问题提供简便易行的技术服务;服务是连续的,并可以协调医疗保健的各个方面;规定医务人员了解病人所处的环境,并与之建立涉及心理上的连续的良好关系。广义上,还涉及对个人及家庭实行健康教育征询/疾病防止和健康促进措施,是集以社区为导向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和国家全民健康保险于一体的具有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方便性和负责性特点的卫生服务。HFA/2023: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医疗保健服务应当针对全体社会人员;应从个人、家庭、学校和工厂等诸多方面去考虑卫生保健问题;人们将用比现在的更好的办法去防止疾病、减轻疾病和伤残的痛苦,并以更好的方式步入成年、老年,并安然的辞别生命;在居民中均衡的分派一切卫生资源;使所有的个人及家庭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使人们懂得疾病是可以防止的,有能力摆脱疾病的困扰,积极发明健康生活。10. 特殊人群健康权益的法律保护;病人的一般权利:生命健康权;其别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医疗保障权;消费者权病人的特定权利:知情权;医疗自主权;隐私权;合理医疗权;及时抢救权;申请回避权;求偿权。11. 国际卫生法律与红十字会法: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5年):限定了麻醉品的范围,根据不同麻醉品,规定给予不同级别的管制;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规定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执行公约分别被授予的职权和职能;规定了对各种麻醉品如鸦片、大麻等方面的限制、管制、监察和检查的措施;规定了对违反公约应给予的处罚;规定了防止滥用麻醉品的措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限定了精神药物的范围;明确了精神药物的管理措施;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向联合国的药品管制机构报送的公约在其领土实行的情况资料;规定各缔约国为防止滥用精神药物及取缔非法生产应制定严格的措施;规定了对违反公约的罚则。红十字会法的重要规定:红十字会性质与组织管理:涉及该组织性子与宗旨、经费与财产以及标志的使用等内容。职责与权利:开展救灾工作;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输血、献血工作;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毕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同时具有对救助、捐赠物资的处置权、救助优先通行权以及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权。12. 人口计划和母婴保健法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23年9月1日施行。母婴保健法的基本规定:工作方针及技术服务范围: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施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防止为主的方针。技术服务范围: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征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行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选;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健技术人员管理规定。13.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院;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献;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批准,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批准并签字;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解决,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14. 医疗卫技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师执业管理制度(考试/注册/考核奖励/培训制度):医师的权利: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献,选择合理的医疗、防止、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称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队参与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防止、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的执业规则:医师实行医疗、防止、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献,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献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合法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批准医师不得运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乡村医生的执业规则: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防止、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记录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过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15. 医疗事故解决法律制度:【简答题】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行为必须符合规定限度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用紧急医学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因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良后果的。根据对患者人身导致的损害限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16.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管理规范;临床用血的供应;包装、储存和运送;核查;原则;公民临床用血。临床输血的技术规范:输血申请;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交叉配血;发血;输血。17.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可以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查仪器和卫生条件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使用;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药事管理。假药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严禁使用的;依照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查而未经检查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劣药的规定: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18.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简答题】概念: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疾病。防治原则:实行“防止为主”的方针,贯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防止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在传染病防止中的职责;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止中的权利和义务;患者人群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防止接种制度;国家实行儿童防止接种证制度;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规定;疫情控制的规定。传染病人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建设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9. 消毒管理法律规定:消毒的卫生规定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成灭菌规定。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成消毒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解决。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解决。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公司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严禁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公司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消毒服务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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