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略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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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政治功能内容摘要文章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认为: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由此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中国公司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营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诚然,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思维途径入手,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政治功能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改革实践有所裨益。一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互相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主线的力量。因此,市民社会自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 社会的空间范围,并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互相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进一步人心。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规定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的而专门建立起来的。”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达目的和提出规定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限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1 进而规定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公司改革的历程,分明体现了一个从计划公司到公司化、从强调公有到推动民营、“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发展轨迹。就是说,在经济改革的促动下发达起来的中国公司(特别是私营股份制公司)正越来越多地谋求解脱它们只为国家服务的社会功能、解脱与国家的行政联系。由于它们获得了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自主性,经济经营组织越来越多地在没有官僚行政渠道的垂直性居间调停下进行互相间的互换往来。这样,市民社会基面的整合在经济领域得到了促进并且市民社会开始与国家相分离。由这种分离所形成的社会二元结构,乃是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假如说计划经济是以政治国家取代市民社会,把经济活动当作政治活动,把私人当作公民, 则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把经济与政治相分离,把民法中的公民回复为市民法中的私人(市民,涉及法人),允许牟利,不规定交易行为是政治行为或慈善行为,把民事活动从国家过多过细的干预中解放出来,概言之,就是建立中国的市民社会。”2二在任何一个现代公司里,应一方面确立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这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出资者,无论是谁,不具有身份的外在性和特殊性,只但是是公司的内部成员而已。其具体内涵是:出资者(股东)一旦将其所有的资产投入到公司后,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和合法控制公司的制度纽带-股权(涉及自益权和公益权);而公司却形成了对众多股东投入其中的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这种以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股权相契合的财产权结构是公司作为团队人格主体的必然逻辑。这说明,无论出资者的外在身份是什么,它们在公司面前或公司内部均被赋予平等的股东角色,从而享有股东权(股权)。而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则具有非所有权化的天然秉性。因此,股东控制或“干预”公司的唯一合法的手段便是股权而非所有权。这个意义上讲,诚如扬振山专家所指出的:“公司之外无国家”3.即国家作为事民主体向公司投资,随之取得的是与其他普通投资者同样的股东身份。这时,国家已进入公司内部,在公司之内起作用,而不是在公司外部起作用,从而割断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超经济性与公司非超经济性的脐带联系,这是使公司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公司的理论前提和制度规定。换言之,国家要在公司面前明确界定和区分其作为主权者(管理者或裁判员)与投资者(股东)的双重角色身份。只有这样,才干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的创设,使人们找到了解决“两权”分离真正实现的中介,澄清了人们处在矛盾状态的结识,在公司法理上具有重大的意义4.由以上结论可知,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模式,对合理界定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实现国家与公司间的良性互动以及推动政治国家经济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传统体制下国家职能与所有权职能融为一体,国家所有权充满超经济强制性,政企不分,公司主线没有所有权,公司之间也无所谓产权界区。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主线不也许发展商品经济。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把国家的主权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国家以主权者身份对整个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以所有者身份掌握国有财产,并且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使公司真正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以形成市场交易的界区。适应这种需求的最佳选择无疑是把国有公司公司化,以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财产权结构改造国有公司。然而在我国一些国家控股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却出现了“国家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化”等问题,政企无法真正分开,从而使股份制改组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初旨亦无法真正实现。可以说,如何合理建构国家股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如何明确界定国家股权的人格化代表,将是我国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这取决于相关法规的实行和宏观体制的改革。概言之,国有公司改革的方向是公司化,公司化就意味着要采用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相结合的财产权结构,对的定位国家股东的角色身份。唯有如此,才干实现国家权力和公司权利的平衡配置,从而顺利推动社会的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法治化进程。三现代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攸关其臣民(股东)和债权人的得失,并且影响着顾客、供应商、职工及社区公众的利益。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很大限度上取决于现代公司的活动和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公司自身是一种举足轻重的政治机构,由于在这些公司内部,就象在一个正常的民主环境下所也许做到的那样,人们互相服从于共同的目的;此外,从公司经常地在某种限度上参与国家政治活动而言,公司已具有政治意义,公司所做的一切,例如其作出设立或关闭工厂的决策,其经营的成功或失败,具有政府所不可忽视的后果,政府必须努力去促成或限制这种后果。在各种大机构中,股份公司是仅次于国家自身的机构。在国际事务中,公司已经可以挑拔任何一个政府反对别的政府,并取得相称大的自主权。”5 此话虽有夸张,但却说明公司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不可忽视。与古典公司不同,现代公司是多种利益主体、产权多元的有机统一体。多元化的权益主体势必规定公司权力的分工与制约,这就需要有特别的法律制度来明示和规范所有者(出资者)、经营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生产者(职工)的互相权力、利益、义务和责任,从而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风险分派等问题。与此同时,尽管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从内容到体例各有不同,但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方面,却都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结识。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已于1998年4月制订了一套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提供了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基准。其基本框架是在公司重要是股份公司中都设有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这种“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式的公司内部管理系统对于公司适应市场经济的复杂局面,保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当然,这种分权制衡式的管理机制的成熟和完善决非偶尔,而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从某种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之政体在微观社会经济组织中的投射。简言之,公司治理以国家政体为圭臬。二战以来,尽管现代公司董事会权力有增强的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大会已经不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实际的情况是,一方面,董事会成员仍然由股东大会以表决方式选举与撤换,另一方面,董事会的管理行为或公司管理业务的意思决定权仍然应遵从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仍然存在最终上下控制关系,股东大会仍可对董事会实行一定的制衡权力。假如说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分权制衡体现了“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话,那么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分权制衡则体现出“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特点,这种既授予经营者较优的利益激励机制,又注重对权力监控、制衡的巧妙设计,是公司资产社会化运营和产权明晰的必然规定,是公司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组织保证,也是公司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分野。在我国,一些由国有公司改组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形成了一种“新三会”(即常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老三会”(即传统公司民主管理模式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并存的公司内部民主管理体制,从而形成“六马驾车”之势。应当说,在改革实验阶段保存新旧两种机制具有减少风险和改制成本的优点,但由于新老“三会”在组织构造、价值取向、权力定位和行为目的定位等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故而,按公司权力“分立 制衡”模式完善公司机关构造,逐渐排除旧体制的悲观因素,是建立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课题。这必将是公法权力结构实现重构的艰辛历程,也是自下而上地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和中介环节。总之,现代公司以现代国家为缩影,而现代国家又以现代公司为依托。现代公司制度的普遍确立和公司法人的大量出现,奠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社会二元结构良性互动的历史前提和现代格局,为推动现代人类社会政治民主化进程业已或正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注释:1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207页。2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四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公司办社会”或“克服公司办社会的弊病”与建设中国的市民社会是两个主线不同的问题。3 转引自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4 参见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5 Rodney Clark, The Japanese Compan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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