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本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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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那么: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12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主要内容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 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3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4融资租赁示意 承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出租人 供货商供货商 银行银行5 关于融资租赁:新兴的租赁形式,是一种租赁、买卖、信贷相结 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通常由两个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 个以上合同构成。租赁是形式,融资是本质。根本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贷款人 现代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6 l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 出 资 购 置 租 赁 物。不同于传统租赁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置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而 不是为了自已使用。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故该种合同的名 称 中 含 有 “租 赁 一词。7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通常签合同的过程是:1企业日后的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置并出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2租赁公司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8 3 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 人支付货款。出租人在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相 互联络互相影响。各自虽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 完全独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根本内容包括?91 有关租赁物件的条款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 租人购置的设备,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 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此条款应写明租赁物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由于关于租赁物的说明多涉及工程技术内容,专业性 很强,而且繁杂详细,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简明规 定,另附表详细说明。该附表为合同不可缺少的。10 2 有关租金的条款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租金支付期限、每 期租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租金币种等。113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 l 租赁期限一般考虑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设备 所产生的效益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商定。l 此条款应当明确租赁起止日期 l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不可 中途解约。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无正当 充分的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124有关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还的条款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有三种选择:留购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续租继续承租 退租不继续承租,租赁物退还出租人。13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 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 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 额较大,履行期较长,特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4三标的物的交付及承租人的索赔权 1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 2 关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的规定 3 关于行使索赔权的规定15 1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 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 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16 l 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 容的,即构成对承租人的违约。l 融资租赁本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两部 分构成的 各自具有独立性、又互相联络,在一定意义 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的。租赁与买卖的关系?17 l 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那么融资租赁合 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赁合同以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为生 效要件。2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假设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关于买 卖的条件却由承租人指定的,满足承租人的 需要。原因:租赁标的物与买卖标的物为同一物18 l 三方当事人的关系 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买卖合同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正式合同关系19 准合同关系:1因为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亲密,而其 中的条款往往又是经承租人确认的。2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因此: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 承租人的利益。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20 l 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的内容:1主体的变更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由于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预先选择的,是承租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 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212标的物的变更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同一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并在租赁是由承租人选择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必须合于承合同中约定,必须合于承租人指定的条件。租人指定的条件。22 3标的物的交付 由出卖人直接交付于承租人 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变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 点和方式的,应当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假如因此而增加承租人的费用的,应由出租人和 出卖人分担。23 l 构成对承租人的违约:首先,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其次,承租人还可以拒收租赁物,并通知出租人解 除合同。另外,假如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还有 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24 关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 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与承租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5 出卖人的义务: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不得回绝交付。承租人享有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卖人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还应承担瑕 疵担保责任和迟延履行的责任。出租人不负,参 见 2 4 4条P.92 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交付符合的内容履行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的物的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期限26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接收标的物: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 收方法接收标的物。接收标的物既是承租人的权利,也是承租人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迟延履 行责任。27 3.关于行使索赔权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 约定,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的,由承租人行承租人行 使索赔的权利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 当协助。当协助。28 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 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 赔损失的权利。这里指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索赔权哪一方享有?哪一方行使?29 l 出租人出资购置租赁物,获得其所有权。同时,也享有因出卖人违背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 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l 出租人的索赔权转让于承租人 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 中出现的问题。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 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l 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30 l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有两种情况: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约定 2 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31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约定,对此:减少价金 假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 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32 修理、调换修理、调换 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 的物的详细情况,承租人可以恳求出卖人负责修的物的详细情况,承租人可以恳求出卖人负责修 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33 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租人可以恳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承租人可以恳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 约金。在违约金缺乏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约金。在违约金缺乏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 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34 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 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35 2 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可以恳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 务,并恳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 求损害赔偿。36四关于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7 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不是所有权。但这种别离 并不影响出租人行使权利。这一权利使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以 下义务:38 A保管、保养租赁物,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B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出租人同 意,不得将租赁物进展抵押、转让、转租、赠 与、迁离、重大改造、用作投资等。C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39 五租金构成与支付 1租金的构成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置租赁物的大部 分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40 l 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重要的内容。由于租赁双 方均以盈利为目的,而租金又直接影响到利润。l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确实定,与传统租赁合 同中租金确实定标准是不同的,它高于传统租赁 中的租金。l 与商品价格概念相对应,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 赁物上的价值为根底。通常包括三部分:41 1租赁物的总本钱 租赁物购置价金 运输费 租赁物总本钱 保险费 调试安装费等 42 2利息 指出租人为购置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 利息,是租金构成的又一重要因素。3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出租人经营租赁过程中所 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和必要的盈利。43 2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 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 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4 l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根本义务。l 用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并非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所以当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 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付租金。可同时向出卖人索赔融资租赁的特点 l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 支付租金的,即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 两种救济措施:45 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全部租金: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 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依约定 未到期的租金。46 l 期限利益与期限利益丧践约款 期限利益:租赁合同规定,每期租金支付期限到期 之前,出租人无权恳求承租人支付。期限利益丧践约款: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 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 人付清全部租金。l 47 l “期限利益丧践约款 的结果:对出租人是利益保护 对承租人那么丧失了期限利益惩罚48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恳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49六关于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 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 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 择租赁物的除外。50 在传统租赁中,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出租人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须使租赁物赁物 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在融资租赁中,在融资租赁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一般都明确规定,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由承 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疵担 保的免责特约。保的免责特约。51七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 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52 l 融资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般可以有 三种选择: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 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获得租赁 物的所有权。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 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53 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 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 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 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54 l 假如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时:1 可以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协议补充;2不能达补充协议时,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3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55 借 款 合 同56 调整的对象和范围: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的借款合同关系主要 对象57调整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背合同的责任等。58 1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 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理论合同,贷款人提供贷 款时合同生效。59 2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 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处、数 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60 注: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平安。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61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种类 币种 用处 数额 利率 还款方式 期限62 借款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 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l 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处 等确定借款的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 款;从贷款用处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63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用处: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用处: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 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 监视下使用和及时收回。监视下使用和及时收回。数额:是指借款数量数额:是指借款数量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 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64 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l 确定期限根据 借款人的消费经营周期、还款才能;贷款人的资金供给才能等。l?贷款通那么?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l 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65 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 归还借款给贷款人。l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 的条款,除了以上上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66 3借款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 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的规定。l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开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 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那么就对担保的原那么作出了规定 1995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l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 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67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 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是,一般保证682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 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69 4借款利息1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确定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 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70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理实现 金融调控的目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金融机构以法定利率为根底,在规定的浮动幅度 内,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自行确定浮动利率需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 原利率的根底上加收罚息,加收的幅度、范围、条件,有人民银行总行确定。71 2支付利息期限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 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 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 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 一并支付。l 支付利息时借款人的根本义务。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还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72 l 支付利息的期限方式有多种:借款期限届满时利息和本金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内分批支付按年、季、月结息 l 我国金融机构对于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曾经 实行过按年结息的方法。l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统 一实行按季度结息的做法,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20日。73 l 假如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那么根据本条的规定:I.应当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 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展协议补充;II.不能达成协议的,那么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III.假如根据以上原那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74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 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75 根据第205条:a)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 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 支付。b)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 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76 3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 利息。l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还款付息,未按期返还借 款是严重违约行为,会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损害。l 金融机构出借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存款,借款人不 按期返还借款,就会使贷款人无法保证存款的按 期支付。77 l 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通那么?中明确规定,贷款人对不能按 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 加罚利息。目前在理论中,金融机构在利率万分之四 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计收利息。78 4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 退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目的: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 容表达合同公平的原那么。79 现实中有的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 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本质上为扣除利 息后的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80 5期限 还款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 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 内返还。81 l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 主要义务。l 总的原那么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 人一项权利,可约定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82 根据本条的规定:I.应当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来确定 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进展协商,达成补充 协议。II.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III.假如按照以上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也有权向 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由贷款人根据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由贷款人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发生纠纷时,司法机详细情况确定。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可据详细情况断定其是否合理。关可据详细情况断定其是否合理。83 2 提早归还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早归还借款的,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l 合同法起草时,针对提早还款是否经贷款人同意 及利息如何计算有两种意见:84 第一种意见:鼓励提早还款,可不经贷款人同意,按实际借款期间计息;第二种意见:提早还款本质仍是不履约的行为。特别是在借款利率下调的情况下,借款人利 用提早还款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款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贷款人承担因资金闲置而造成的利息上的损失85 l 根据本法第71条的规定:I.债权人可以回绝债务人提早履行债务,但不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除外。II.计算利息?贷款通那么?规定,提早还贷的,应当与贷款人协 商。但没有明确利息如何计算。86 l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提早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早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 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提早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回绝 借款人提早还款的要求。假如贷款人同意提早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 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 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87 3 贷款展期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 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不能偿 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况下,延 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可以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继续使用 借款。借款。88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贷款 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更改原有的资金方案;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征得保证人同意。89 4借贷双方违背约定的贷款日期的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 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 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90l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和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l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和数额支取借款 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91 6借款监视 借款监视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视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 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92 2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 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 务状况的真实情况。93 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根本情况。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 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l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关 产品和消费经营方面的材料。贷前审查的内容94 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l 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 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理解借款人实际帐面资金 的运作情况,判断还款的才能。l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使贷款人理解即期的消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 款的平安。95 3 贷款挪用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处 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提早收回 借款或者解除合同。96 借款用处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 因为借款用处与能否按期归还借款有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用处,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 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借款风险。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有些借款是根据国 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 放的,其借款用处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 接的关系。如不按借款用处使用,会造成资 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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