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诉讼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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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 与法院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 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 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 与法院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 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 一 、 问题的提出 二 、 冲突的原因 三 、 研究的对策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 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有权依法查处 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高套定额、乱 取费用,以及不按设计、合同约定要 求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 合同是市场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基本 形式,国家建设项目合同受合同法保 护。 当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进行审计后作出了审计决定,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在履行该国家建设项目 合同价款发生争议时,诉至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审判程序,形成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与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冲突 。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 某县环城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 由县人 民政府负责拨款建设 ( 简称建设单位 ) 。 1997年 6月 , 某县第一建筑公司 ( 简称施 工单位 ) 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环城公路工程承 包合同 。 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除合同规定的 允许调整价款外 , 其他项目均一次性包干; 由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 。 案例一: 1998年 7月路基工程完工 , 双方在工程价款 结算时因结算产生争议 。 建设单位坚持按原 设计图纸结算 , 施工单位要调整图纸结算 。 按原设计图纸计算总开挖工程量为 4万多立方 米 , 调整图纸为 11万多立方米 。 1999年 9月 , 县审计局对该国家建设项目实施了竣工决算 审计 。 审计查明:施工单位的包工头与设计 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绘制的调整图纸是一套假 图纸 , 对公路工程量进行测量 , 实际工程量 与原设计图的图算量吻合;施工单位虚增工 程量 7万立方米 。 据此 , 县审计局于 2000年 8 月作出审计决定 , 核减 53.5万元 。 案例一: 2000年 11月施工单位以县政府违反承包 合同 , 拖欠工程款为由 , 向县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 2001年 8月县法院判决认 为:县审计局审计结论 , 符合国家规定 。 审计决定送达原告后 , 原告没有在法定期 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 审计决定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 。 据此 ,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案例一 : 原告不服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在竣工汇总结算 表上签章是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 对县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不予采信。据此, 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建设 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53.5万 元。 案例二: 国有控股的甲公司(建设单位)建设年产 6万吨聚脂切片工程是某省重点建设项目。 1993年 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施工单 位)先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 1736.2万元。 案例二: 1994年 12月,施工单位向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判决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 款等事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5年 12 月判决建设单位败诉。建设单位不服,上 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1996年 4月二审判决建设单位败诉。 案例二: 建设单位对二审判决不服 , 将判决结果 报告省政府 , 认为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 由包工头个人承包 , 工程高估冒算 , 将 导致 7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 案例二: 经省政府批准 , 省审计厅对该建设项目工 程决算进行了审计 , 审计结果表明:施工 单位多计材料价差 162万余元;高套 、 错 套定额多计工程费用 22万余元;多计工 程量 21万余元;审计厅作出审计决定 , 施工单位送审总工程决算数 2664万余元 , 审计认定结果为 2429万余元 , 核减 235 万余元 。 二、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可 使冲突产生成为可能 (二)民事审判程序与审计程序的规定 使冲突的产生成为可能。 (三)法律在调整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 上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冲 突的根本原因。 (一)法律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可使 冲突产生成为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 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律保护。”同时,合同法也认可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介入民 事法律关系领域。如 合同法 第 127条规定:“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一)法律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可使 冲突产生成为可能。 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国 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行政法律关系 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 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 21条进一步规定:“接受审计监 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 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 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 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民事审判程序与审计程序的规 定使冲突的产生成为可能。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的主要程 序是: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后,作出 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 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 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 (二)民事审判程序与审计程序的规定使 冲突的产生成为可能。 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凡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民 事纠纷案件,不论其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程 序,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则启动诉讼 程序。 因此,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决定作出后,当 事人有二种选择,其一是选择行政复议,通 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是不寻求行政复议途径,直接诉诸人民 法院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当事人作出后者选 择时,则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的可能 性就成为必然性。 (三)法律在调整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上 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冲突的 根本原因。 法律是以不同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因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 同的法律部门。一般来说,行政法调整的 是以行政指令和服从为特征建立起来的行 政隶属关系;而合同法调整的是以协商原 则为特征建立起来的平等社会关系。按照 西方法学理论,前者是公法调整,后者属 于私法调整。 (三)法律在调整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上 的交叉是造成民事判决与审计决定冲突的 根本原因。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某些社 会关系不能简单区别为公法或私法调整。 国家建设项目不仅涉及具有平等主体之 间合同关系,即私法关系,国家财政资 金在市场领域的投资和运作,也涉及审 计机关的监督,即公法关系。审计机关 和人民法院的共同介入,导致了民事判 决与审计决定的冲突。 三、研究的对策 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1.源头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2.确定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 3.审计决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1.源头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其一,确定管辖权原则。 对国家建设项目此 类审计法和合同法同时调整的社会关系,人 民法院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进行立案受 理。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监督 。 1.源头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其二,确定案件管辖优先原则。 在国家建设项 目的民事审判和审计监督过程中,以谁先受案 确定优先管辖。当审计机关已开始对国家建设 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即审计监督优先。 当事人就该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时, 民事审判暂不介入。相反,国家建设项目已经 进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即民事审判权优 先。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国家建设项目合同 纠纷民事案件,审计机关不再对该国家建设项 目价款进行审计。 1.源头解决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其三,行政和司法救济原则。 当事人对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工程价款的审计 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 政复议决定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 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 2.确定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可 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 翻该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应该作为判决的 依据。 3.审计决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论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如何,民 事审判中都应当以当事人的合同作为法 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 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 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 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谢谢大家! 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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