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金杜律师事务所-x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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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金杜律师事务所-x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法律意见书()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接受(以)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全体股东持有的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所已于x年3月15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之法律意见书鉴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部分情况发生了变更,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锐能微x年度、x年度以及x年1月1日至x年5月31日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x年7月28日出具了安永华明(x)专字B0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的变更情况如下:(一)本次收购方案根据发行人决议、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以及交易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1)发行人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锐能微持有的(2)发行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标的资产的共计元(3)发行人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5,764,185股。根据本次收购方案,交易对方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的情况如下(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的数量精确至个位数为1股,如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所对应的对价,由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补足):序号本次前的持股比例交易对价(元)通过本次获得的对价获得现金对价(元)获得股份对价(股)亓蓉36.50215,350,00086,140,001.809,403,9302陈强25.50150,450,00060,180,013.686,569,8683宝新微18.50109,150,00043,660,007.504,766,3754吴晓立7.0041,300,00016,520,006.181,803,4935朱奇3.5020,650,0008,260,009.96901,7466刘凯2.0011,800,0004,720,011.58515,2837苗书立2.0011,800,0004,720,011.58515,2838赵琮2.0011,800,0004,720,011.58515,2839邱波2.0011,800,0004,720,011.58515,28310蒋大龙1.005,900,0002,360,012.66257,641合计590,000,000.00236,000,098.1025,764,185(二)对本次收购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根据发行人决议、决议发行人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以及交易方为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673,807,7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x年5月3日,发行人披露了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x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该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x年月日,除权息日为201年月日。201年月日,x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发行价格P1=(P0-D)(1+N)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的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根据上述公式,(发行价格13.74元/股-每股派发的现金股利)/(1+0)13.72元/股据此,发行人x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的股发行价格由元/股调整为元/股。发行数量Q1=Q0(P0P1)Q1为调整后的发行数量,Q0为调整前的发行数量。根据上述公式,本次发行数量1股,如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则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交易对方股份对价(元)调整前调整后发行价格(元/股)发行数量(股)发行价格(元/股)发行数量(股)1亓蓉129,209,998.x.749,403,93013.729,417,6382陈强90,269,986.326,569,8686,579,4453宝新微65,489,992.504,766,3754,773,3234吴晓立24,779,993.821,803,4931,806,1225朱奇12,389,990.04901,746903,0606刘凯7,079,988.42515,283516,0347苗书立7,079,988.42515,283516,0348赵琮7,079,988.42515,283516,0349邱波7,079,988.42515,283516,03410蒋大龙3,539,987.34257,641258,017合计353,999,901.90-25,764,185-25,801,741据此,发行人x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的股发行由25,764,185调整为25,801,741。综上,认为,x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本次收购方案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本次交易整体方案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情况锐能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100%股份。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能微的变更情况如下:知识产权根据锐能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等文件以及登录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能微已取得名称为“一种电阻工艺偏差的补偿方法、装置、电阻及RC振荡器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ZLx10357072.1发明一种电阻工艺偏差的补偿方法、装置、电阻及RC振荡器锐能微有限x年7月24日x年5月17日ZLx21346731.2实用新型一种水热表及其水流量检测装置锐能微x年12月8日x年7月21日经本所律师核查,锐能微已经就上述专利权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锐能微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重大债权债务根据锐能微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x年5月31日,锐能微正在履行的重大委托加工框架合同/协议的情况如下: 重大合同/序号受托方合同名称合同内容合同期限1锐能微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晶圆制造协议代工制造晶圆产品x.8.24起三年,自动延续,每次自动延续一年2锐能微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圆片加工合同提供圆片加工服务x.8.1至x.7.313锐能微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C封装(测试)协议提供晶圆封装加工服务x.1.1至x12.314锐能微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提供晶圆测试或成品测试加工服务x.8.20起一年,自动顺延一年5锐能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芯片代工协议委托生产芯片x.11.3至x.11.2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协议根据锐能微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x年5月31日,锐能微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协议的情况如下:序号采购方合同名称合同内容合同期限1锐能微深圳市艾锐达光电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代理销售锐能微生产的电能计量芯片x.1.1至x12.312锐能微深圳市鼎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代理销售锐能微生产的电能计量芯片x.1.1至x12.313锐能微南京深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代理销售锐能微生产的电能计量芯片x.1.1至x12.314锐能微宁波奥克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提供芯片产品x.8.1起三年,可自动延长一年5锐能微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年度采购协议采购芯片x.4.18至x.4.186锐能微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协议书(质量合同)双方采购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条款等事项的补充约定x.1.8至x.1.7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税收优惠并经核查1,130,022.72元。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根据锐能微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等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能微不存在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行政处罚情况4年1月1日至x年5月31日,锐能微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锐能微全体根据锐能微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关于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贝岭就本次资产重组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下:x年6月9日,上海贝岭发布了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x年6月23日,上海贝岭发布了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x年7月17日,上海贝岭发布了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通知的回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一次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特殊普通合伙171033号之反馈意见答复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贝岭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其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锐能微终止挂牌事项的同意函,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东亚单位负责人: 王 玲年 月 日1-4-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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