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章夫妻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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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效力概说 2、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财产关系,主要内容:,(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广义的婚姻效力 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 法律后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包括: (1)直接效力:指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 可分为身份上 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 (2)间接效力:指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婚姻效力和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合法性是夫妻关系的前提。 从历史发展看,夫妻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畴: 1、广义的夫妻关系:既包括通行的一夫一妻制下正式的配偶关系,也包括少数男子与其媵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切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同居“配偶”之间的关系;(媵:ying指陪送出嫁;陪嫁的人或妾。) 2、狭义的夫妻关系:仅指正式的配偶关系。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上夫妻关系。,(二)夫妻关系的概念,1、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 (1)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实际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所吸收。 (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2、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婚姻法都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作为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定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对社会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是处理夫妻权义纠纷的基本依据。,二、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 (一)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夫妻参加生产劳动,进行社会交往和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三)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四)夫妻同居与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互负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内容包括共同生活于婚姻住所、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其他家庭生活义务等等 。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二、 夫妻人身关系,(五)计划生育的义务和不生育的权利 (1)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 (2)按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 夫妻人身关系,案情介绍 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提起公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夭,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案例 死刑犯生育权案,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对此问题的争议,基本的观点是两种:,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是一项民事权利。任何公民的生育权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都应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 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实现其生育权,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案例分析:,(六)日常家事代理权,指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一)夫妻财产关系概念和内容 夫妻财产关系即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 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夫妻间的扶养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继承权关系等。 其中,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三、 夫妻财产关系,(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有广狭两种: (1)广义的夫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各种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即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狭义夫妻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类型,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为准分为: (1)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是其所作财产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类型,2、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为准可分为: (1)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有的学者称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和“补充的夫妻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如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或进行离婚诉讼的或一方受破产宣告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等)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类型,3、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为准可分为: (1)吸收财产制:即妻子的财产因结婚而归属于夫或夫家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这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与“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现着男尊女卑的特点。 (2)统一财产制:是夫妻签订契约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将所有权转移给丈夫,妻子保留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丈夫应将价值相当的财产返还其妻子或其继承人。这是早期资本主义法律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又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已为晚近的立法所抛弃。,(3)共同财产制,是将夫妻双方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加以分割。根据共同财产范围的广狭又具体划分为: 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些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如德国、瑞士,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如,法国。 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原则上为夫妻共有,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 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为双方共同所有。 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归个人所有。,(4)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但是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协议设定一定的共同财产,也不排斥双方就某些财产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作出约定。 这一制度的雏形形成于罗马万民法的无夫权婚姻之中,惟在当时夫对妻之“嫁资”仍有处分权。1935年后英国正式确立分别财产制,并为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 分别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由的理念,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忽视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关系,由于当今社会,男女两性在经济地位上的差异,易导致夫妻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5)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孳息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原有财产由妻或者其继承人收回。 这一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日耳曼法,近代社会被一些国家的法律所继承和发展。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日本旧民法等。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现代国家已改用新的夫妻财产制,如日本1947年修订民法已实行分别财产制。,(6)剩余共同财产制,夫妻对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关系终止时,一夫妻双方增殖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有夫妻双方分享。 确立夫妻财产制的目的 在于确保男女平等,但同时亦在于明示财产关系,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目前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格的复合形态,已成为世界多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1、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必须是合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除法定和约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 (2)生产、经营的收益 。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何谓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14条的规定: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何谓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如受雇单位发放的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彩票中奖获得的奖金和奖品。,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有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职业、地位和收人多少,不分主次、不分份额,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因日常生活需要,双方均有权做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决定。(赋予夫妻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方便经济交往、保护交易安全)。 (3)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如果是单方擅自做出的决定,另一方可以否认。,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保护善意第三人。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民事行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一方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行为人和恶意第三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的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夫妻双方应以个人财产负担,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马某与张某是夫妻,共同开有一经营富康轿车的店面。2004年5月3日,两人因琐事闹矛盾,马某驾车离家,数日未归。2004年5月15日,马某未与张某商量,便以1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从家中开出的富康轿车卖与高某,并于当日到交通部门,谎成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从而把车转到了高某的名下。过了几天,张某发现后,要求高某返还汽车,高某不同意,张某遂将马某和高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诉称,马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富康轿车出卖给高某,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高某返还他们的轿车。法院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解答,富康轿车确属马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将该轿车出卖他人时,应当与张某协商一致。其未与张某协商就擅自出卖该轿车与高某,原则上应属无效。但高某购买该轿车时不知马张二人的矛盾,该车辆的购买属于善意,并且支付了正常的价款,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高某。因此,法院判决确认马某与高某的车辆买卖行为有效。,2、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个人特有财产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何谓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如: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运动员获得的奖牌,是本人荣誉的一种直接体现,自然也不宜夫妻共享。 夫妻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如何行使个人特有财产权?,(1)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另一方有使用权,而不能收取代价。 (2)一方特有财产在婚姻共同生活正常耗损、灭失的,不能要求无产权的一方给予补偿。 (3)在婚姻共同生活中,双方协商一致对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作出添附行为的,应当对添附财产的产权另外界定。 (4)凡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以其个人特有财产负责清偿。 注意:当确定特有财产的责任时应内外有别:双方约定以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协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第三人而言,只有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事后同意按约定有乙方当事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权。才产生法律对抗效力。,案例,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婚后,双方生育一子王元丰,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4年,丁父去世,丁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20万元。1998年,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由王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等收入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由1998-年至1999年,王平写书一部已出版,得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2年,丁与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恶化。2004年3月,丁因犯同样错误经教育不改被公司解聘。2004年5月,王平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丁兰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王元丰由王平抚养,丁兰每年支付抚养教育费3000元。,案例,但在财产处理上双方发生争执,调解不成。丁兰以一居室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也由自已偿还债务为由,主张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认为家具及家用电器均系婚前财产,应分别归各自所有;摩托车属对方赠与,自己无返还义务;继承的遗产带有纪念意义,也应归本人所有,否则不负担子女的抚育费;王平写书的收入应列人共同财产分割。王平认为房屋、家具、家用电器、摩托车、双方所继承的遗产,丁兰婚后储蓄及利息均应按共有财产分割;自已负责抚养子女,应分得住房,自己写的书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一切收入(包括用此类收入购买的书籍)均应归本人所有。 请分析本案争执内容,提出各项有关财产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分析解答,(1)婚前丁兰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应认定为丁兰个人财产。但由于借款10万元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因此,丁兰应从以个人财产补偿给王平还共同偿还的借款的一半。 (2)王平写书获得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属于王平个人专有。但其财产权即因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用此类收入购买的书籍)均应归夫妻共有。 (3)丁兰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及摩托车均系婚前财产,应分别归各自所有 (4)丁父去世,丁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均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定方式继承的遗产,均应按共有财产分割。 (5)丁兰婚后储蓄及利息应按共有财产分割。 (6)摩托车是王平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丁兰仅有使用权, (7)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丁兰应分担子女的抚育费。,(三)约定的夫妻财产制,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有两个重要特征: (1)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形式适用的财产制度。 (2)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1)约定的条件 约定主体特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主体适格: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真实:如果一方以威胁、强迫、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作出违反自己真实意愿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内容合法:约定不得超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义务,比如不得借约定而不履行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不得借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2)约定的内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就婚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包括共同生活费用和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加以约定。 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尽量全面、明确。凡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3)约定的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式”。 主要目的在于使约定有确定的依据,避免纠纷并且便于必要时进行公示。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的时间:双方作出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作出约定的,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始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对内,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一旦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 由谁证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呢?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换言之,凡是不能证明确为第三人知悉夫妻分别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是指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约定财产制范围内对原有约定加以修改。比如可以将原来关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变更为实行混合财产制,可以将来关于实行混合财产制的约定变更为实行一般共同制,可以将原来约定的实混合财产制变更为实行分别财产制等等。夫妻财产约定的撤销:是指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原来的财产约定而采用法定财产制。 在变更或者撤销时,同样应当遵循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原则,包括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自愿协商,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义务等等;同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明确告知,否则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三、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意义上的扶养,指的是对“弱者”的经济扶助或生活上的供养。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法定扶养与约定扶养两种扶养方式。 法定扶养是指具有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依法在经济上和生活上相互供给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间的扶养。 约定扶养是指在被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人时,与他人(或者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不存在亲属关系)通过签定扶养协议而形成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二)我国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发生夫妻间的扶养纠纷,双方应当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是否应当给付扶养费以及给付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审理扶养案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先行给付;判决生效后,拒绝支付扶养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四)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权利主体 (1)须有合法的配偶身分:这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分享有遗产继承权,不问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配偶如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3)配偶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配偶他方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配偶他方,或者虐待配偶他方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属于上述第(3)点,确有悔改表现,其配偶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权的客体遗产,遗产是公民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屋、现金、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自愿偿还的为法律允许。,3、继承权行使的方式,(1)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继承程序等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法定继承,(3)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 继承开始后,适用法定继承时,法定继承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即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 (三)须指定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适用遗嘱继承时,与适用法定继承时一样,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遗嘱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不得参加遗嘱继承。对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其权利。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四)须遗嘱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 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时遗嘱涉及该指定继承人的部分不发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只能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即在什么情形下才适用遗嘱继承。 1、须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 .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遗嘱违法、无效的,也同样不能适用遗嘱继承。 2、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与扶养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又有遗赠抚养协议,应当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 3、须指定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 。 4、须遗嘱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遗嘱,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在我国,满18周岁,智力发育正常的人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遗嘱的形式:是指立遗嘱人表达自己处分其财产的意思的方式。我国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其中代书遗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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