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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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婚、丧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浙人大(1989)19号公告浙劳人险(85)257号1996年5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200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3 术语婚假:指职工根据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法定结婚手续后可享受的假期。丧假: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职工因办理丧事而请的假期。4 职责4.1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婚、丧假管理制度,负责全院职工婚丧假的审核审批。5 婚丧假休假时间规定5.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5.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5.3 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5.4 病假、探亲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5.5 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5.6 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一年内使用有效,超过法定登记时间一年的作废。5.7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时,可请丧假3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5.8 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6 请假流程6.1员工个人提出申请 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人力资源处审核审批(请婚假带结婚证或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处同时办理登记手续)。6.2 中层干部请婚丧假按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备案。7 婚丧假期间待遇7.1 工资待遇:各类职工的月工资待遇执行情况如下表:假期类别职工类别基本(月)工资卫生津贴考勤奖其他津补贴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婚丧假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全额发放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全额发放全额发放/实行月/年薪的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参照同级别在编职工标准扣发当月工资院聘A、临时工全额发放/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7.2 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7.3 职工请婚丧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和年薪制的职工,因月薪和年薪均已包含工资和绩效奖金在内,故请婚丧假期间月薪和年薪人员均以当月应发薪酬数为基数,分别按80%和60%的比例享受月薪酬待遇(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婚丧假期间的年终绩效奖。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台州市中心医院20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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