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域名称争议案例报告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16345458 上传时间:2020-09-27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域名称争议案例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网域名称争议案例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网域名称争议案例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網域名稱爭議案例報告指導老師:周天所長報告學生:林淳宏,案號:STLC2003-001 系爭網域名稱為 (.tw),當事人,申訴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一百六十七號二樓)申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註冊人:台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投縣鹿谷鄉中正路二段三七七號)代理人:博仲法律事務所雷憶瑜律師、薛雅倩律師(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六十六號三十樓。),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系爭網域名稱為 (.tw)註冊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申請完成註冊。 。 2.2 系爭網域名稱之受理註冊機構,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其地址為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九號四樓之二。 專家名單中選定 周天教授、陳哲宏律師、蔡玉玲律師 。,本案事實,申訴人為TAIPEI 101系列商標中之專用權人,其中華民國商標或聯合商標或聯合服務標章註冊,專用期間最早始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最末終至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止。 註冊人並無TAIPEI 101商標之專用權。 網站經營者吳文維先生,為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台興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順霞之子,其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於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中心電子佈告欄註冊使用taipei101帳號,以及自八十八年起分別向TWNIC及在美國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與網域名稱,以城市的夢想家為網頁內容標題。 並於美國以及台灣之雅虎網站註冊使用taipei101帳號為其電子信箱,且其後亦設立壹零壹資訊有限公司。 申訴人準備以系爭網域名稱向TWNIC申請網域名稱註冊時,察覺系爭網域名稱已遭註冊人註冊。,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翻譯、餐廳、咖啡廳、酒吧、飯店、園景設計、室內設計、錄影、攝影、禮服出租、印刷、美髮、美顏、三溫暖、按摩、減肥、美容諮詢、電腦程式設計及資料處理、禮品包裝設計、包裝設計、圖像藝術設計、眼鏡之驗光、配鏡、各種男女服裝之設計、傢俱租賃、自動販賣機租賃、會場出租、各種服飾、衣褲之租賃、盆景、花圈、花環之出租、花藝設計、有關空氣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能源利用設施之設計、提供環境清潔之諮詢顧問、環境污染之分析測定、提供電腦擇友、食品營養諮詢、代辦喪葬事宜、寵物造型設計、大樓管理。,適用規定,5.1 科法中心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經TWNIC認可並簽約,成為國家代碼(ccTLD)為tw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 5.2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註冊人註冊之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並參酌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ICANN)所頒布之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UDRP)、Rules for UDRP(以下簡稱Rules),以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以下簡稱WIPO Center)所做成之網域名稱爭議專家小組決定書。,申訴要件,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定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當事人之主張,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1) 申訴人為TAIPEI 101系列商標及服務標章之專用權人,經營.tw,廣泛於全球各地使用,且提出其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即於國內設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舉行TAIPEI 101CIS發表記者會等事實,主張TAIPEI 101對於台灣地區及全球各地,為著名標章。註冊人所註冊使用的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的商標、服務標章TAIPEI 101相似而易產生混淆。 (2) 註冊人吳文維並未擁有與TAIPEI 101相關之任何商標或服務標章該公司名稱為台興有限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並無登記,無論特取部份或英文譯名,均難以與TAIPEI 101產生關連,故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並無權利或正當利益。違反TWNIC之規定。 註冊人並於世界高樓網站()登記有關TAIPEI 101之相關訊息,註冊人於系爭網域名稱所刊載之內容皆為申訴人之相關訊息,充份顯示註冊人係強佔與申訴人商標、服務標章密切相關之網域名稱。,註冊人之答辯略以: (1) 吳文維先生早於八十七年即向國立台灣大學計算機中心申請註冊使用taipei101帳號,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申請系爭網域名稱時,TWNIC尚未開放idv.tw個人網域名稱之註冊申請,且依當時TWNIC制定公佈之註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com.tw係指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 。 以台興有限公司之名義向TWNIC申請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其後因資本額增加等因素,遂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台興股份有限公司。 (2)依TWNIC制定公佈之註冊管理辦法以及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無任何明文要求申請者所申請之網域名稱須與申請者之公司名稱具有絕對關聯之限制。 (3) 註冊人提供資訊交流服務,顯與申訴人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迥異。吳君長久以來投注鉅資及時間與勞力經營架設下,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4) 註冊人於八十八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時間先於申訴人註冊TAIPEI 101商標(九十年)逾二年顯然不可能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而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為目的。 (5) 申訴人先於八十七年註冊.tw 網域名稱,其後又於九十一年註冊.tw網域名稱,供其商業活動之使用,是故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並無任何妨礙申訴人之商業活動 。註冊人與申訴人各自有其註冊之網域名稱,且所提供之網頁內容活動截然不同,不致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之情事。 (6) 申訴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固於八十六年設立,惟其TAIPEI 101系列商標及標章之註冊遠晚於註冊人系爭網域名稱註冊後二年即九十年十一月間才開始陸續註冊。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首次對外發表其CIS為TAIPEI 101之前,均以台北金融大樓對外表彰其公司之形象與事業標識申訴人自八十八年註冊人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至其九十二年提出系爭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案件期間,均未曾對註冊人之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有所通知或為任何異議之表示。 (7) 申訴人發布之關於其台北金融大樓新聞報導消息,既屬可受公評之事,內容以提供觀光遊玩為宗旨 ,無如申訴人所指摘之利用其公司名義,進行任何商業活動,意圖造成網際網路讀者混淆,而生不法利益。,決定理由,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無須加以斟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申訴人應負擔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 申訴人是否有權提出申訴,需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加以判斷;所列之三款情事,究應同時成立,抑或僅有一款情事存在,申訴人即有權提出申訴?關於此點,處理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The Richards Group, Inc. v. Click Here!, Inc.一案則引述UDRP 4(a)之規定,“Paragraph 4(a) of the Policy directs that the Complainant must prove each of the following.,4. 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This Paragraph sets forth the type of disputes for which you are required to submit to a 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These proceedings will be conducted before one of the 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 listed at 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each, a Provider). a. Applicable Disputes. (i) your domain name is 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 to a trademark or service mark in which the complainant has rights; and (ii) you have no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respect of the domain name; and (iii) your domain name has been registered and is being used in bad faith.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 the complainant must prove that each of these three elements are present. b.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and Use in Bad Faith. c. How to Demonstrate Your Rights to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the Domain Name in Responding to a Complaint.,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Policy Adopted: August 26, 1999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Approved: October 24, 1999,15. Panel Decisions (e) Panel decisions and dissenting opinions shall normally comply with the guidelines as to length set forth in the Providers Supplemental Rules. Any dissenting opinion shall accompany the majority decision. If the Panel concludes that the dispute is not within the scope of Paragraph 4(a) of the Policy, it shall so state. If after considering the submissions the Panel finds that the complaint was brought in bad faith, for example in an attempt at 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or was brought primarily to harass the domain-name holder, the Panel shall declare in its decision that the complaint was brought in bad faith and constitutes an ab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審查,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本案系爭網域名稱,乃一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其第二層網域名稱TAIPEI101,顯然與申訴人之商標相同,對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網路使用者而言,施以普通之注意確實有造成混淆之虞。 申訴人其註冊之TAIPEI 101尚不足認定該標章已符合經濟部公布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所稱之著名標章。然其既有以 Taipei 101對外宣傳該公司之事實,並經媒體報導,即可能造成一般網路使用者以為Taipei 101即為申訴人公司之網域名稱,進而有產生與註冊人網站混淆之虞。,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審查,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註冊人是否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UDRP 4(c)(i)之規定,即以註冊人接獲任何關於爭議的通知(any notice to you of the dispute),作為判斷的時點。科法中心向TWNIC查詢結果,註冊人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日期為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本案申訴人並未主張其或第三人曾於其向科法中心申訴前通知註冊人有關系爭網域名稱與其標章相同之爭議,故應以申訴人向科法中心提出申訴及科法中心寄送申訴資料予註冊人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為第一次通知時點。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審查,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一般情形,在各大搜尋網站之用戶以關鍵字或相關文字搜尋註冊人所發佈其網站之相關訊息頁面,並連結至其網站閱覽訊息之情形,尚不符合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之要件,至多僅達一般大眾可得知悉之程度,尚不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要件。 註冊人是否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註冊商標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 冊人是否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註冊商標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應考量註冊人設立網站之目的與網域名稱之關連性。申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註冊人有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申訴人註冊商標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之情事,是故註冊人以其創意選用TAIPEI 101建構網站,依法應予保護。註冊人之行為尚不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要件。 依雙方所提註供之證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為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權利及正當利益。,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審查,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申訴人註冊TAIPEI101標章達二年以上,自難認註冊人係為向申訴人獲取不法利益。申訴人亦未主張並舉証証明註冊人有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利益行為。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是否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或其主要目的,是否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依據個案特定客觀事實,以探求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時之主觀意識,以及是否造成妨礙申訴人以註冊商標為網域名稱,進入網際網路市場之結果。TWNIC制定公佈之註冊管理辦法以及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亦未規定申請者所申請之網域名稱須與其公司名稱具有關聯。特取部分與其公司名稱無任何關聯性,亦非法所禁。 依當時TWNIC公佈施行之註冊管理第七條規定,“.com.tw”係指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註冊人只需依規定提出所需文件並經審查合格即屬合法,並不因事實上係由負責人或股東提出申請而影響其效力,係惡意或以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標章或競爭活動為目的 。 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早於申訴人註冊TAIPEI 101商標之時間逾二年。依客觀判斷,應無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為目的之可能。申訴人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首次對外發表其CIS為TAIPEI 101之前,均以台北金融大樓對外表彰其公司之形象與事業標識等情事,無使用TAIPEI101名稱之事實,即難謂註冊人於註冊當時主觀上有妨礙申訴人使用其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之目的。 尚不足以認定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之目的有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三款之情事。,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審查,註冊人是否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依一般網路使用者之經驗,從介紹世界高樓之網站鏈結至註冊人網站並得瀏覽申訴人之台北金融大樓相關訊息,確實易造成註冊人網站即為申訴人網站之混淆,而有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之可能。惟申訴人並未提出註冊人係為營利之目的或因此獲得其他利益,申訴人對此應負舉證責任,今申訴人既未舉證說明,即難認註冊人係為營利之目的而為上述行為。不符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之要件。 又查,申訴人於八十七年已註冊.tw 網域名稱,當時註冊人尚未註冊系爭網域名稱,申訴人於註冊當時可選擇系爭網域名稱卻未選擇,雖未可直接認為申訴人當時有放棄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意思,但其對註冊人嗣後註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之行為指稱惡意,顯不合理。,決定主文,(依雙方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與說明,專家小組認定申訴人提出關於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不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之申訴駁回。 專家小組:蔡玉玲、陳哲宏、周天 決定日期:2003 年 4 月 21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