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劳动合同法的几个热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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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1994年劳动法是劳动立法转型的根本标志 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 偏重保护劳动者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 劳动法的不足及其原因 基于改革背景的不足:不可能完整体现市场经济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要求, 更不可能完全解决后续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基于纲要式立法局限的不足:原则性规定,择要规定。 基于制度惯性的不足: 某些规定来源于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的探索性或过渡性的政策法规,难免保留有旧体制和过渡性的痕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不同位阶:基本法优于单项法 劳动合同法依据、细化、补充,但不得突破劳动法。 同一位阶: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后法优于先法 劳动合同法可以突破、细化、补充劳动法。 结论:劳动合同法有选择地突破劳动法的规定 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不得突破 体制性和技术性规定可突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法第1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单保”的含义:偏重保护劳动者(向保护劳动者倾斜),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 “双保”的含义: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 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者。,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单保”: 1.我国的就业形势所决定。 2.资本强大,劳动者弱小。 3.不保护和支持劳动者的非法要求。 4.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关于试用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结论: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 (雇用关系),一般劳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人事关系,劳动法,民法,公务员和准公务员,公务员法,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动法、 人事特别法,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比较, 劳动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程序 职工参与 应当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4条第2款) 在规定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第4条第3款) 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第4条第4款) 问题要点 平等协商是否属于共决 规章制度制定中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订立中的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作出决定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确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劳动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标准 (1)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改变了劳动法以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为标准的规定; (2)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几种情形 1.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的理解: 1.“使用说”,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2.“控制说”,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所控制,3.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持一份。,4.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 (2)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工之日,1个月之内,按第10条第2款规定补签书面合。,超过1个月不足一年的,按照第82条第1款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按照第14条第3款规定法律推定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免除按第10条第1款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按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2倍的工资。,一个 月,一年,税务风险:税务部门按照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数量、工资报酬)核定企业劳动成本,5.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禁止约定终止条件。 (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明确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6.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事项。 (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劳动权利义务 依据不同效力等级的多层次文件确定,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集 体 合 同,劳动规章制度,劳 动 合 同,劳 动 条 件 基 准,高 效 力 低,效力关系的内容 较高层次文件可以补充较低层次文件,亦即较低层次文件不必重复较高层次文件的规定。 较低层次文件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不得低 于较高层次文件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55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 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 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法释20066号第16条:用人单位 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 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7.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 (1)试用期期限限制; (2)试用次数的限制;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法定试用期,超过法定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第83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3)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9.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1)无效的三种情形。 (2)确认的机构。 (3)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劳动合同无效的形式(第27条)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定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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