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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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 法: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 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 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 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2, 广播电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 它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 播电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3, 图书出版监督管理制度: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 量保障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 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4,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 间不得超出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 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注销登记。5,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 服务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6,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 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 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 传播行为。7, 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是指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 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路游戏经营活 动。8,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 办的现场文艺活动: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 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以其他盈利方式组织演出的。9,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 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10,会展组织者:是指负责展会的组织、策划、招展和招商等事 宜的有关单位。一般的会展组织者分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等。11,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 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者代理关系的协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 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12,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 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 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13,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按规定去的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托,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按照规定 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可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 区讲解员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二,简答1,政策的特征 关于政策的特征,虽然学者们表述不一,但大都把握了两个原则: 一是要从公共政策的本质中确定其特征;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考 察政策特征。首先,公共政策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它是阶级意志、利益的集中体 现和表达,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作为国家或者政党公共管 理工具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因此,公共政策毫无疑问 具有阶级性和利益性特征。任何国家或政党都是特定阶级利益的 代表。他们所实现的目标、所实施的行动必须符合该阶级的利益, 因而,相应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也一定是从阶级和该阶级的利益 出发。其次,对于任何一个政治系统来说,追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 稳定是其基本目标。公共政策作为政治系统运行的中心、政府履 行自身职能的手段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途径,就必须服从于社会政 治、经济稳定的基本目标。政治系统和政府要想通过制定、执行 公共政策来达到社会稳定,首先就要求社会的总政策、基本政策 是稳定的。与此同时,政策又是多种政治因素互动、表现为一系 列环节的动态过程。政策的制定适宜政治互动过程,不同时代有 不同的政策问题,特定政策问题的出现是政治社会发展的结果政 策的终结往往意味着新一轮政策动态过程的开始,从而表现出了 政策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特征。2,法的特征:(1)法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及而最终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简单来说,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诸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都是社会关系的具 体表现形式。法律对社会的规范恰恰是通过对这些关系的调 整实现的。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法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一个很 重要的区别在于它是由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创制。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较之前的社会规范法,有着自 己的一种独特的桂枝社会关系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 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的国家强制力主要表现为在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机器的保障为后盾,这也使得更多的人主动 遵守法律规定,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才得以实现。3,电视剧的内容管理1一般规定:电视剧内容制作播出原则。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 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 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 导向。电视剧内容禁止性规定: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 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 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 犯罪方法的; 侮辱、诽谤他人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O,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备案和公示: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 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 行政部门公示。审查和许可: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 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 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4,积极在电影法规方面进行如下一些努力,对我国未来电影产 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快电影促进法的起草和颁布实施, 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工作,抓紧修订和完善促进 电影产业发展的现行政策和法规,制定深化电影体制改革的 相关配套政策,采取促进性和保护性并重的方针,保障和促 进电影产业持续发展。 规范电影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电影市场的经营资格准入、产 品准入、资本准入和技术标准准入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 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的审批,降低准入门槛,实行 许可证制度,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国有、民营文化企业进入电 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为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 市场经营环境,对行为不规范、产品不合格和服务质量低劣 的电影企业,依法进行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 改革电影立项、审查制度。除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大 型理论文献纪录片、主要情节和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 申请国家资助的重点影片、申请对外合拍的影片外,凡持有 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电影 制片单位拍摄的故事片,由过去的剧本审批制改为电影剧情 梗概审批立项。推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管理机构审查制 度。积极探索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影片分级制度,将未成年 观众和成人观众区别服务,做到既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 益,又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改进电影资助和评奖机制。以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资助国家 重点影片以及儿童影片、农村影片、科教片、纪录片、动画 片的拍摄和发行放映,依据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综合 因素制定采购标准,促进市场放映,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改革电影“华表奖”和“童牛奖”等评奖办法,严格评 奖标准,规范评奖秩序,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在坚持“三性 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引入电影市场考核标准,把影片的市 场份额和观众评价作为评奖的重要指标,对参评作品的入围 条件做出票房收入和观众人次的具体规定。 调整电影融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影系统外国有、非国 有资本(外资除外)合资或独资拍摄影片、发行销售国产影 片、加入院线或独资组建院线、改建电影院。允许境外制片 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经批准成立由中方控股的影 片制作公司;允许境外公司经批准以合资形式成立影院建设 公司或改建电影院,试点城市外资投资比例不超过 75%。2004 年 1 月 1 日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改建电影院,投资比例不超过 75%。电影 制片公司、院线公司实行股份制或上市经营需报国家广电总 局审批。 落实电影产业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电影产业优惠政策,进 一步落实好国家扶持电影的现有政策,进一步通过财税政策 调节并加大对电影企业进入市场运营的力度。5,图书出版单位审批程序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 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 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 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 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 明理由。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 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 20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 当提交:申请书;合作意向书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 30 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7,我国互联网管理体制1具有管理互联网职责的国家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 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 保密局。互联网行业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 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 1997 年 6 月 3 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 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互联网自律管理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1 号,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 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 70 多家互联网从业者 共同发起成立,是有中国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8,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含义与分类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 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 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 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 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9,设立娱乐场所的禁止性规定设立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 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 从业。包括: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 被强制戒毒的。设立场所的规定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 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 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 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 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 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10,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一般规定: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 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 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 圭寸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 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 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 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 入娱乐场所。11,文物拍卖企业的准入制度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 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申 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 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 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 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 出租、出借或转让。12,拍卖师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 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13,我国会展业管理体制在国外,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设有单一的全国性展览管理机构, 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有的使用会议局的名称;有的旅游局 并在一起。这些部门一般不介入行业的直接管理,而是利用法律、 行政、税收甚至是投资等手段进行干预和间接管理,促进会展业 健康发展。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置单一的全国性的展览管理机构,商务部对外 贸易司是代表国家行使会展管理的机构,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 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的建设。另 外,我国很多省市都设置了专门的会展管理机构,没有设置专门 机构的也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展管理工作。三,论述1,政策与法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程序上的区别:公共政策主要是由政府和党制定,而广义的法律则主要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由于政策的 果断性,政策的制定在程序上比法律简单得多,法律制定有着严 格的立法程序。执行层面上的区别:政策有执行效应快、灵活的特点。当代政治体制中,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有法律规定的任期,在有限的任 期内,执政者也会想到通过制定法律去推动理想目标的实现,但 更多的是利用政策的手段迅速取得绩效,以显示政绩。法律的执 行主要体现在司法方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方式,这样无 形中就会导致诉讼的过程较长。调节社会秩序的方式上的区别:虽然法律有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的重要作用,但是事后救济是法律调节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而 且法律通常是以被动方式参与社会秩序调节。政策则往往具有一 定的前瞻性,主要是面向未来一定阶段的目标,主动地对社会秩 序进行调节。法律规则有着严谨的逻辑结构;政策作为行动指南,往往在表 述上比较原则、不够具体。表现形式上的区别:政策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比如:文字、 决议、声明等,但法律一般只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达。稳定性上的区别:政策制定和变化要符合适时性原则,随着目 标任务的完成或改变不断的调整。法律的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规 范,因此法律的变动和更替更加困难,也正因为如此,与政策相 比,法律具有更强的稳定性。2,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规范较为分散、效力层次低。虽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次的法 律规范构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规范文化产业的 条文散见于七个法律部门当中。而更加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我国 文化产业相关立法主要集中在行政一下定的效力层级,只能说有 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存在,但直接对文化产业进行的法律层级 上的立法工作支出与调研草拟当中,并未颁布实施。 法规内容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三 个方面: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与部门规 章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缺少文化产业 的法律层面的立法以及宏管立法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文化立法盲点多。虽然我国当前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文化方面 的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领域的立法盲点依旧存在。比如:文化公 益服务设施的法律制度尚多疏漏。我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的发展方向 尽快制定和颁布法律层级上的文化产业发展宏观法律制度。基 本文化法律是在他所涉及的领域内气统帅作用的法律,基本法律 制约了该领域内各项单行文化法规。国家及时制定大量单行文化 法规,但缺乏能对这些文化法规其统帅作用的基本法律,那么文 化法规体系还不说是完备的。 完善三个层级的文化立法,构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体系。针对 我国目前现状,加大法律层面的立法进程极其重要,应当争取尽 快出台有关文化法律,完善和平衡三个层级的文化立法,构建一 个由文化产业基本法、文化产业市场主体法、文化产业市场主体 行为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为统帅,文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 主体,文化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文化产业立法体系。 坚持文化产业立法过程中的系统性原则。在具体进行文化产业 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和减少 法律冲突和重复性立法。一方面,应当梳理已制定的各个层级的 文化立法,及时修订和废止存在法律冲突和重复性立法的地方; 另一方面,要将立法当做一项系统性工程,在制定新文化法律规 范时,要从源头上避免法律冲突和重复性立法的出现。 重视对地方文化立法经验的吸收。在文化立法中,要高度重视 地方文化立法,因为有的地方文化立法极具代表性起着示范田的 作用。 关注国际文化产业立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文化产业要走向国 际,就要遵循国际通行的文化产业领域的游戏规则。因此,我们 在进行国内文化理发的时候,要重视和参考有关文化产业方面的 国际条例和惯例。同时,积极关注国际文化产业立法的最新动态, 从而是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始终与国际接轨,为文化产业走出去 提供坚实法律保障。3,谈谈你对我国是否设立电影分级制度的看法? 4,广告内容准则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 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 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 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 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 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 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 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 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 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 产生误解。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 言文字,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取 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 一广告语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5,导游人员义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 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 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 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 民族尊严的言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 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 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 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 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 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 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导游人员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 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 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 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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